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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之我之淺見

   2015-04-30 食品伙伴網--食話吳為372
核心提示:新《食品安全法》在萬眾期待中終于出爐了!由于新法的修訂是為了滿足新形勢下食品安全監管需要和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的需要,

    新《食品安全法》在萬眾期待中終于出爐了!由于新法的修訂是為了滿足新形勢下食品安全監管需要和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的需要,所以,修訂過程倍受關注,很多人通過在線交流、意見反饋等方式表達了自己對新法修訂的意見和建議。可能并非每個人的意見和建議在新法中得以體現,但不管怎樣,“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一千個人會有一千種觀點,一千種觀點會產生一千種建議,法律最終目的為了加強監管、懲治違法,不是為了滿足某類或者某些方面的利益。論壇中很多朋友對新法都發表了各自看法,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都是真知灼見,在此,筆者也就自身工作經歷及工作需求方面談談對新法的看法,不足之處,萬望見諒。受工作所限,本文觀點側重食品生產方面。

    一、新法規范調整的對象更加清晰具體。

    比如,老法中的食品生產、食品流通修改為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銷售,同時把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保健品作為規范調整的對象。還對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質量安全標準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二、新法對食品安全的管理責任更加明確。

    新法第七條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同時第八條要求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從財力上保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力開展。當然,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經費的保障和落實與地方經濟發展狀況、財力水平有很大關系。

    三、新法對環境、原料類引發的食品安全問題更加關注。

    比如對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食品相關產品而引發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四、新法強化對食品安全宣傳的約束。

    新法第十條規定: 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同時,新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五、新法修改和增加了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保健品的準入許可要求。

    由于從分段監管改為統一管理,同時目前的食藥監管體制進行了調整,新法對上述產品準入進行了明確和要求。

    六、新法增加和明確了對某些違法行為的處罰內容

    比如,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使用高毒、劇毒農藥的,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等等。

    七、新法增加對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標準的補救措施。

    如,新法第六十三條,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八、新法增加了監督抽檢結果異議處理的時間和程序要求(這個很關鍵)。

    新法八十八條規定了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的處理時間和程序要求。新法規定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檢申請,并由食藥監管部門指定復檢機構;而食品總局11號令《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和三十五條規定是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檢申請,并由復檢申請人自己選擇復檢機構,食藥總局11號令和新法規定不一致。總局11號令應在10月1日后進行修改。

    九、新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更加嚴厲。

    從罰則看出,罰款基數、罰款數額和倍數比以前更加嚴厲,同時規定,對情節嚴重的可以進行行政拘留。

    十、新法明確標簽瑕疵進行責令改正。

    新法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日期:20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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