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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征求天津市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實施細則意見的通知

   2015-04-16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803
核心提示: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各食品檢驗機構及各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印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各食品檢驗機構及各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研究,并于2015年4月25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至市市場監管委食品生產監管處。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劉猛   電話:27182159   傳真:27182059

    郵箱:SPC507507@163.COM

    附件:   天津市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doc

    2015年4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抽檢

    和風險監測工作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規范食品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以下簡稱“抽檢監測”)工作,保證程序合法、科學、公正、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組織實施的生產環節抽檢監測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市場監管委負責組織實施市級食品生產環節抽檢監測工作;指導區縣市場監管局開展對不合格食品和問題食品生產者的核查處置工作。相關抽檢經費由市財政撥付并納入預算。

    抽檢監測工作秘書處,負責組織制定抽檢監測實施規范;匯總季度及年度抽檢監測結果并撰寫分析報告;抽檢監測工作的技術支持;抽檢監測其它有關工作。

    第四條 區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做好本轄區內食品生產環節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及問題食品生產者的核查處置工作;配合相關檢測機構做好抽樣工作;根據轄區內食品質量安全狀況,組織開展區縣級食品生產環節抽檢監測工作,并定期向市市場監管委報告工作情況。相關抽檢經費由區縣財政撥付并納入預算。

    第五條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委托協議承擔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

    第六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義務,依法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

    第七條 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抽樣、檢驗、處置信息按照要求及時錄入市市場監管委信息化監管系統。

    第二章  計    劃

    第八條 市市場監管委根據市財政經費保障情況,依照天津市食品安全年度監管計劃總體要求,制定生產環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年度計劃。抽檢工作結合產品季節性、節令性生產特點,按季度組織實施。

    第九條 區縣市場監管局依照市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年度工作計劃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生產環節食品安全年度抽檢監測工作計劃,報市市場監管委備案。抽檢重點為轄區內產業集中、質量不穩定、風險度較高的食品生產者。

    第十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專項抽檢監測工作。

    第三章  抽   樣

    第十一條 抽樣單位由市市場監管委根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確定。抽樣單位應建立食品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

    抽檢監測工作實施抽檢分離,抽樣人員與檢驗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第十二條 為保證抽檢樣品的科學性、代表性和時效性,抽樣不得預先通知被抽樣單位,采取突擊抽檢方式,原則上抽取批量最大、生產日期最近的樣品。

    第十三條 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名,抽樣時應向被抽樣單位出示《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和抽樣工作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告知被抽樣單位閱讀文書背面的被抽樣單位須知,并向抽樣單位告知抽檢監測性質、抽檢食品范圍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抽樣人員應向被抽樣單位支付樣品購置費并索取發票及所購樣品明細,可現場支付費用或先出具《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隨后支付費用。

    第十五條 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應當從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待銷品中或者從食品經營者倉庫和用于經營的食品中隨機抽取。風險監測的抽樣人員可以從食品經營者倉庫和用于經營的食品中、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原料庫、待檢區、生產線終端及其他必要地點抽樣。樣品由抽樣人員按相關要求現場抽取,不得由被抽樣單位自行抽樣。

    第十六條 監督抽檢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當核對被抽樣單位的相關資質證明文件。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不予抽樣:

    (一)食品標簽、包裝、說明書標有“試制”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二)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檢監測的食品為被抽樣單位全部用于出口的;

    (三)食品已經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停止經營并單獨存放、明確標注進行封存待處置的;

    (四)超過保質期或已腐敗變質的;

    (五)被抽樣單位存有明顯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樣品一經抽取,抽樣人員應在現場以妥善的方式進行封樣,防止樣品被擅自拆封、動用及調換。所抽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應單獨封樣,由承檢機構妥善留存。

    第十八條  抽樣人員需當場規范詳細填寫《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抽樣文書不得隨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應當由被抽樣單位蓋章或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抽樣人員應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對被抽樣品狀態、食品庫存及其他可能影響抽檢監測結果的情形進行現場信息采集。 現場采集的信息應包括:

    (一)被抽樣單位外觀照片,若被抽樣單位懸掛廠牌的,應包含在照片內;

    (二)被抽樣單位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等法定資質證書復印件或照片;

    (三)抽樣人員從樣品堆中取樣照片,應包含有抽樣人員和樣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樣基數);

    (四)從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裝的樣品照片;

    (五)封樣完畢后,所封樣品碼放整齊后的外觀照片和封條近照;

    (六)同時包含所封樣品、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人員的照片;

    (七)填寫完畢的抽樣單、購物票據等在一起的照片;

    (八)成品出入庫管理記錄復印件或照片;

    (九)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第二十條  因企業停產、轉產等原因導致無法抽取樣品時,需填寫《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未抽樣企業生產狀態確認單》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一條  被抽樣單位無正當理由,對抽樣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認真取證,如實做好情況記錄,告知拒絕抽樣的后果。填寫《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拒檢認定書》,列明被抽樣單位拒絕抽檢的情況,由區縣市場監管局和抽樣人員共同確認,并及時報市市場監管委。

    第四章  檢    驗

    第二十二條  承檢機構應為獲得食品檢驗資質認定的機構,具備與承檢任務中食品品種、檢測項目、檢品數量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能力,由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市場監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對承檢機構的管理參照《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承檢機構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檢驗方法檢驗,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檢驗項目,不得擅自修改確定的檢驗方法,確保檢驗數據準確。

    承檢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承檢機構必須如實記錄有關情況,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并將有關情況上報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對檢驗結果表明含有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嚴重超出標準限量,或者存在其他嚴重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等情形的,承檢機構應在發現問題并經確認無誤后24小時內將問題或有關情況報告市市場監管委。

    第五章  檢驗結果送交

    第二十六條  承檢機構應當在監督抽檢檢驗結論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將合格檢驗報告分別送交標稱生產者及相關區縣市場監管局。

    承檢機構應當在監督抽檢檢驗結論作出后2個工作日內將不合格檢驗報告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等有關材料按要求分別送交被抽樣單位及相關區縣市場監管局,不合格檢驗報告報送市市場監管委。

    第二十七條  承檢機構應當在風險監測檢驗結論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將合格檢驗結論通報標稱生產者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管局。

    承檢機構應當在風險監測檢驗結論作出后2個工作日內將不合格檢驗報告或問題樣品檢驗數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等有關材料各2份按要求送交生產單位所在區縣市場監管局,區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有關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送達生產者。不合格檢驗報告或問題樣品檢驗數據報送市市場監管委。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市場監管委負責監督抽檢異議處理工作,區縣市場監管局負責風險監測異議處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對抽檢監測檢驗結論有異議且符合復檢條件的,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稱復檢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有關部門依法公告的食品復檢機構名錄中自行選擇復檢機構,向復檢機構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報負責后處理部門備案。各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復檢申請人的復檢申請。

    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對被抽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或者認為抽檢機構由于未按規定的要求、程序或時限等而影響檢驗結論的,應當自收到《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異議處理的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審核申請,并于15個工作日內提交有效證明材料。

    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視同無異議。

    第三十條  復檢申請人應當在復檢機構同意復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異議處理的部門和初檢機構提交復檢機構名稱、資質證明文件、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復檢申請書、復檢機構同意復檢申請決定書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 復檢備份樣品到達復檢機構后,復檢機構應當確認樣品的封條、包裝完好,填寫《復檢備份樣品確認單》。附件備份樣品如出現封條、包裝被破壞,或其它對結果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復檢機構應在《復檢備份樣品確認單》上如實記錄,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記錄復檢備份樣品異常情況,并書面告知復檢申請人,終止復檢。由復檢申請人報告負責異議處理的部門。

    第三十二條  復檢機構需按照初與初檢機構一致的檢驗方法,使用備用樣品對提出異議的項目進行復檢,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第三十三條  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先行墊付,復檢結論與初檢機構檢驗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自行承擔;復檢結論與初檢機構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初次抽樣檢驗部門承擔。

    第三十四條  負責異議處理的部門對異議審核申請進行審核,并及時答復。經審核確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判定檢驗結論無效:

    (一)被檢樣品確認以假充真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

    (二)被檢食品品種和檢驗項目不在承檢機構授權范圍內的;

    (三)抽樣部門不符合規定的工作要求、程序的;

    (四)承檢機構檢驗方法、判定依據不符合規定的;

    (五)其他影響檢驗結論的情形。

    抽樣檢驗程序輕微違反規定,但對檢驗結論不產生實際影響的,檢驗結論有效。

    第三十五條 在流通環節抽樣的,被抽樣單位或食品標示生產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需雙方協商統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關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需雙方協商統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第七章   數據匯總分析

    第三十六條  承檢機構在簽發檢驗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論及相關數據錄入市市場監管委信息化監管系統。

    第三十七條  承檢機構要加強對抽檢監測結果的綜合分析,每任務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將上一任務季度抽檢監測分析報告報秘書處;每年6月15日前將半年抽檢監測分析報告報秘書處;每年12月20日將年度抽檢監測分析報告報秘書處。

    第三十八條  秘書處應及時匯總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數據,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數據分析,每任務季度第一個月30日前出具全市生產環節季度抽檢監測分析報告;每年6月30日前出具全市生產環節半年抽檢監測分析報告;次年1月20日前出具上年度全市生產環節年度抽檢監測分析報告。

    第三十九條  區縣市場監管局應及時分析研判抽檢監測結果,對可能存在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苗頭性問題的,應開展本轄區范圍內專項治理。

    第四十條  市市場監管委負責組織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抽檢結果對外公布。區縣市場監管局及參與抽檢工作的單位未經授權,不得擅自發布抽檢監測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公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核查處置

    第四十一條  區縣市場監管局收到監督抽檢及風險監測不合格樣品檢驗報告,應于5個工作日內依法依職責啟動對不合格食品生產者的行政處理措施。

    對檢驗結論表明含有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或者存在致病菌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嚴重超出標準限量,或者存在其他嚴重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等情形的,核查處置工作應當在24小時之內啟動。

    第四十二條 區縣市場監管局應監督食品生產者依法采取封存庫存不合格食品、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

    第四十三條  區縣市場監管局應督促企業開展不合格食品產生原因的分析調查及整改工作,限定期限完成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

    區縣市場監管局接到企業提交的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獲得食品檢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按照原抽檢實施方案進行抽樣復查,并加強對不合格食品及同類食品的跟蹤抽檢。復查費用由不合格食品生產者支付。

    第四十四條 區縣市場監管局應對不合格食品生產者立案調查,依法從嚴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十五條 區縣市場監管局收到風險監測問題樣品數據后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核查處置工作,核實問題樣品的生產者、生產批次、檢驗結果等情況??梢员O督食品生產者依法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切實查找原因,化解風險,并提交分析整改報告。

    經調查核實,對確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的食品,應當依法監督企業查清產品生產數量、銷售數量、銷售去向等,并實施召回。發現企業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從嚴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十六條 經調查核實,風險監測問題樣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核查處置的區縣市場監管局應當及時報告市市場監管委,并提交相應材料:

    (一)有證據證明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生產者不存在或者產品被假冒的;

    (二)問題樣品的同批次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無證據表明企業存在違法行為的;

    (三)問題樣品的同批次產品無法取得,其他批次的產品以及原料、輔料經檢驗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無證據表明企業有違法行為的;

    (四)風險監測項目為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中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項目,經調查核實,無證據表明企業存在違法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  區縣市場監管局對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核查處置工作應在3個月內完成,核查處置相關情況應記入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核查處置工作完成5個工作日內填寫《抽檢監測不合格樣品(問題樣品)后處理情況報表》報市市場監管委,重要情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區縣組織的本轄區生產環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參照本細則執行。

    區縣市場監管局應當根據市級抽樣檢驗年度工作計劃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檢工作方案,于每年1月10日前報市市場監管委備案。

    區縣市場監管局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將上季度自行組織開展的抽檢監測執行情況報市市場監管委。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中所稱不合格樣品,是指在市市場監管委組織的食品生產環節抽檢監測中,經承檢機構檢測,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樣品。

    本細則中所稱問題樣品,是指在市市場監管委組織的食品生產環節抽檢監測中,經承檢機構檢測,可能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樣品。

    風險監測中檢出的問題樣品不適用本細則有關異議處理的規定。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關規定作廢。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解釋。

    (文書正面)




日期:2015-04-16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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