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富順縣市場監管局
查處辛大廚餐飲店虛假宣傳案
2024年10月12日,該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在其就餐區桌面上印制有“現殺河鮮類”等字樣廣告,但未發現使用生鮮魚類。其稱菜單中標注的魚類菜原材料為合法養殖魚,并提供出相應的進貨查驗臺賬,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9月29日,當事人開始從事餐飲活動,銷售使用養殖魚制作的“大廚燥香魚、蔥蔥鯽魚、烏魚片(花)”等魚類家常菜品。2024年9月26日,其聯系富順縣紅宏印務公司以8元/張的價格印制菜單4張,并將“大廚燥香魚28元/斤、蔥蔥鯽魚29元/斤、烏魚片(花)38元/斤”等魚類家常菜品置放在“現殺河鮮類”類目下,以“現殺河鮮”為噱頭吸引客流,直至2024年10月17日被該局查獲后銷毀。上述魚類家常菜品原材料系其從吉安莊農貿市場購進的養殖魚,其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該局對其罰款6000元。
案例二:
綿陽市涪城區市場監管局
查處鑫小巷人家餐廳虛假廣告案
2024年3月13日,該局收到舉報稱,當事人涉嫌發布虛假廣告。經查證,基本屬實,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3年9月,當事人委托四川優悅文化傳媒公司制作含有“私人定制河鮮,宴請你心中尊貴的客人”等字樣的戶外廣告,并發布在涪城區劍南路西段、長虹大道南段、玉泉中路、機場西路等路段,支付費用4400元。制作時,“柳桿兒、江團魚、三角峰、娃娃魚”等魚類卻是從綿陽高水張氏魚行、成都雙流區海吉祥水產品批發部等地購進的人工養殖魚,其行為違反廣告法,該局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15224元。
案例三:
隆昌市市場監管局
查處四川桐月商貿公司發布虛假廣告
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2024年5月23日,該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距離其經營場所120米主干道旁的燈桿上懸掛有“……特色中餐:河鮮、棋牌……”廣告牌,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當事人在隆昌市各大農貿市場水產攤販處以及超市購進魚類產品,均為人工養殖魚,均未向供貨方索要購貨憑證,其行為違反廣告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該局責令立即改正并警告,罰款2000元。
案例四:
犍為縣市場監管局
查處余四餐館收購、加工在禁捕期間從長江
重要支流采取電魚方式捕撈的漁獲物案
2024年12月6日,該局收到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及不起訴決定書和光盤一張,反映當事人涉嫌購買、銷售非法漁獲物,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明知謝某明向其銷售的鯉魚、中華倒刺鲃(清波)系在岷江主河道五通橋河段采取電魚方式捕撈的漁獲物,仍分兩次收購204斤加工銷售給顧客,貨值9450元,違法所得8760元,其行為違反長江保護法,該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8760元,罰款37800元。
案例五:
儀隴縣市場監管局
查處巴蜀名宴餐飲公司涉嫌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5年5月13日,該局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時發現,菜譜里有“干燒大河魚”“洞庭湖大甲魚”的菜品,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菜譜上印制的“干燒大河魚”“洞庭湖大甲魚”采用的原料實際是從儀隴縣金城鎮油坊市場經營者處購進,均為養殖基地養殖物,其行為違反廣告法,該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200元。
案例六:
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
查處某家庭農場銷售長江流域漁獲物的行為案
2024年12月5日,該局接到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檢察意見書,移送并建議該局對當事人涉嫌非法銷售長江流域漁獲物的行為給予處罰,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4年1月至3月,當事人從樂山市五通橋區謝某明處分三次按20元/Kg的價格購進長江流域漁獲物鯉魚和草魚75Kg,并以40元/Kg的價格銷售其中的20Kg,剩余的55Kg自食,其行為違反長江保護法,該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800元,罰款30000元。
案例七:
武勝縣市場監管局
查處清平鎮趙四魚莊違規收購、加工、銷售
野生大河魚案
2025年4月21日,該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該魚莊時發現,后廚待加工、銷售的石斑魚是當事人在釣魚人手中購買的嘉陵江河魚,加工后對外銷售,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4月20日,當事人從釣魚者處購買了2.3斤嘉陵江石斑魚,支付138元,制作成菜肴后以100元/斤的價格對外銷售1.2斤,剩余1.1斤在后廚魚池內待售。另查明,其曾在另一釣魚人手中以13元/斤的價格購買2條草魚,支付95元,制作成菜肴后以40元/斤銷售。目前,查獲的1.1斤石斑魚鮮活產品已放生于嘉陵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長江保護法,該局吊銷其《食品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412元,罰款10000元。
案例八:
資陽市雁江區市場監管局
查處望二溪記憶餐廳收購、加工、銷售
長江流域野生河蝦漁獲物違法案
2024年6月18日,該局收到資陽市公安局臨空經濟區分局移送線索,當事人從捕撈者蘭某林處收購、銷售長江流域野生河蝦漁獲物,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分別于2024年4月14日和2024年4月21日,在餐廳門口從蘭某林處收購長江流域野生河蝦漁獲物。上述野生小河蝦除餐廳廚師食用一部分外,剩余的經當事人烹飪后銷售給顧客,違法所得180元。其行為違反長江保護法,該局責令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180元,罰款2040元。
案例九:
小金縣市場監管局
現場擋獲銷售“本地野生魚”案
2024年6月23日,小金縣市場監管局、綜合執法局在四姑娘山鎮現場擋獲姚某等四人向餐館詢問是否需要“小金本地野生魚”,其行為涉嫌違反長江保護法,鑒于現場未能查獲漁獲物,該局將線索移送給公安機關。
經公安機關調查,2024年6月23日,姚某等四人在未取得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四姑娘山鎮雙橋溝擅自捕撈各類漁獲物66條。經鑒定,查獲當事人的漁網有2張均屬于漁業法明令禁止的天然水域禁用漁具,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察之中。
日期:2025-07-25
富順縣市場監管局
查處辛大廚餐飲店虛假宣傳案
2024年10月12日,該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在其就餐區桌面上印制有“現殺河鮮類”等字樣廣告,但未發現使用生鮮魚類。其稱菜單中標注的魚類菜原材料為合法養殖魚,并提供出相應的進貨查驗臺賬,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9月29日,當事人開始從事餐飲活動,銷售使用養殖魚制作的“大廚燥香魚、蔥蔥鯽魚、烏魚片(花)”等魚類家常菜品。2024年9月26日,其聯系富順縣紅宏印務公司以8元/張的價格印制菜單4張,并將“大廚燥香魚28元/斤、蔥蔥鯽魚29元/斤、烏魚片(花)38元/斤”等魚類家常菜品置放在“現殺河鮮類”類目下,以“現殺河鮮”為噱頭吸引客流,直至2024年10月17日被該局查獲后銷毀。上述魚類家常菜品原材料系其從吉安莊農貿市場購進的養殖魚,其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該局對其罰款6000元。
案例二:
綿陽市涪城區市場監管局
查處鑫小巷人家餐廳虛假廣告案
2024年3月13日,該局收到舉報稱,當事人涉嫌發布虛假廣告。經查證,基本屬實,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3年9月,當事人委托四川優悅文化傳媒公司制作含有“私人定制河鮮,宴請你心中尊貴的客人”等字樣的戶外廣告,并發布在涪城區劍南路西段、長虹大道南段、玉泉中路、機場西路等路段,支付費用4400元。制作時,“柳桿兒、江團魚、三角峰、娃娃魚”等魚類卻是從綿陽高水張氏魚行、成都雙流區海吉祥水產品批發部等地購進的人工養殖魚,其行為違反廣告法,該局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15224元。
案例三:
隆昌市市場監管局
查處四川桐月商貿公司發布虛假廣告
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2024年5月23日,該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距離其經營場所120米主干道旁的燈桿上懸掛有“……特色中餐:河鮮、棋牌……”廣告牌,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當事人在隆昌市各大農貿市場水產攤販處以及超市購進魚類產品,均為人工養殖魚,均未向供貨方索要購貨憑證,其行為違反廣告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該局責令立即改正并警告,罰款2000元。
案例四:
犍為縣市場監管局
查處余四餐館收購、加工在禁捕期間從長江
重要支流采取電魚方式捕撈的漁獲物案
2024年12月6日,該局收到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及不起訴決定書和光盤一張,反映當事人涉嫌購買、銷售非法漁獲物,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明知謝某明向其銷售的鯉魚、中華倒刺鲃(清波)系在岷江主河道五通橋河段采取電魚方式捕撈的漁獲物,仍分兩次收購204斤加工銷售給顧客,貨值9450元,違法所得8760元,其行為違反長江保護法,該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8760元,罰款37800元。
案例五:
儀隴縣市場監管局
查處巴蜀名宴餐飲公司涉嫌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5年5月13日,該局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時發現,菜譜里有“干燒大河魚”“洞庭湖大甲魚”的菜品,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菜譜上印制的“干燒大河魚”“洞庭湖大甲魚”采用的原料實際是從儀隴縣金城鎮油坊市場經營者處購進,均為養殖基地養殖物,其行為違反廣告法,該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200元。
案例六:
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管局
查處某家庭農場銷售長江流域漁獲物的行為案
2024年12月5日,該局接到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檢察意見書,移送并建議該局對當事人涉嫌非法銷售長江流域漁獲物的行為給予處罰,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4年1月至3月,當事人從樂山市五通橋區謝某明處分三次按20元/Kg的價格購進長江流域漁獲物鯉魚和草魚75Kg,并以40元/Kg的價格銷售其中的20Kg,剩余的55Kg自食,其行為違反長江保護法,該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800元,罰款30000元。
案例七:
武勝縣市場監管局
查處清平鎮趙四魚莊違規收購、加工、銷售
野生大河魚案
2025年4月21日,該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該魚莊時發現,后廚待加工、銷售的石斑魚是當事人在釣魚人手中購買的嘉陵江河魚,加工后對外銷售,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4月20日,當事人從釣魚者處購買了2.3斤嘉陵江石斑魚,支付138元,制作成菜肴后以100元/斤的價格對外銷售1.2斤,剩余1.1斤在后廚魚池內待售。另查明,其曾在另一釣魚人手中以13元/斤的價格購買2條草魚,支付95元,制作成菜肴后以40元/斤銷售。目前,查獲的1.1斤石斑魚鮮活產品已放生于嘉陵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長江保護法,該局吊銷其《食品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412元,罰款10000元。
案例八:
資陽市雁江區市場監管局
查處望二溪記憶餐廳收購、加工、銷售
長江流域野生河蝦漁獲物違法案
2024年6月18日,該局收到資陽市公安局臨空經濟區分局移送線索,當事人從捕撈者蘭某林處收購、銷售長江流域野生河蝦漁獲物,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分別于2024年4月14日和2024年4月21日,在餐廳門口從蘭某林處收購長江流域野生河蝦漁獲物。上述野生小河蝦除餐廳廚師食用一部分外,剩余的經當事人烹飪后銷售給顧客,違法所得180元。其行為違反長江保護法,該局責令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180元,罰款2040元。
案例九:
小金縣市場監管局
現場擋獲銷售“本地野生魚”案
2024年6月23日,小金縣市場監管局、綜合執法局在四姑娘山鎮現場擋獲姚某等四人向餐館詢問是否需要“小金本地野生魚”,其行為涉嫌違反長江保護法,鑒于現場未能查獲漁獲物,該局將線索移送給公安機關。
經公安機關調查,2024年6月23日,姚某等四人在未取得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四姑娘山鎮雙橋溝擅自捕撈各類漁獲物66條。經鑒定,查獲當事人的漁網有2張均屬于漁業法明令禁止的天然水域禁用漁具,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察之中。
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