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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7起網絡交易監管典型案例

   2025-06-23 新疆市場監管微信號646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加強網絡交易監管,營造規范有序的網絡市場秩序,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深化典型案例警示作用,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現向社會發布2024—2025年市場監管系統網絡交易監管典型案例。……(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為進一步加強網絡交易監管,營造規范有序的網絡市場秩序,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深化典型案例警示作用,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現向社會發布2024—2025年市場監管系統網絡交易監管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烏什縣某俱樂部使用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烏什縣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后,依法對烏什縣某俱樂部進行檢查,發現該俱樂部抖音店鋪銷售酒水類商品時擅自使用某知名產品照片,實則銷售的是另一品牌的酒水類商品,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烏什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精河縣某紙包魚店未公示相關經營許可信息案
 
  精河縣市場監管局發現某紙包魚店在網絡餐飲服務平臺內從事經營活動時,未在平臺上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等信息。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精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烏蘇市某平臺未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資質核驗案
 
  烏蘇市市場監管局通過監測發現,某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未嚴格履行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審查,造成5家平臺內經營者在公示行政許可信息與實際不符的情況下經營。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烏蘇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304.7元,并處5000元的行政處罰。
 
  博樂市某餐飲服務平臺未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資質核驗案
 
  博樂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時發現,博樂市某餐廳在某餐飲服務平臺中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經營時,其公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已過期,該網絡餐飲服務平臺未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博樂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依法對該平臺作出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
 
  供稿丨網監處




日期:2025-06-23
 
地區: 新疆
標簽: 監督 管理 監管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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