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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商家銷售豆奶宣稱“0脂肪”與實際情況不符遭處罰

   2025-04-30 食品伙伴網夏荷347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上海一食品銷售公司在電商平臺銷售的豆奶產品廣告內容出現了“0脂肪”宣傳字樣,與實際情況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遭到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上海一食品銷售公司在電商平臺銷售的豆奶產品廣告內容出現了“0脂肪”宣傳字樣,與實際情況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遭到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違法事實
 
  當事人在其經營的拼多多店鋪“***旗艦店”銷售“***豆*豆乳袋裝248ml”時,在產品標題部分發布廣告“…… ***豆*豆乳袋裝248ml代餐孕婦豆奶豆奶低糖0脂肪……”,廣告內容出現了“0脂肪”宣傳字樣。但在產品營養成分表中,該產品每100克脂肪含量為1.8克,不符合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表C.1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聲稱的要求和條件中,要求脂肪含量≤0.5g/100g(固體)或者100ml(液體)才能標注“無或者不含”脂肪,廣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當事人作為廣告主,發布上述與事實不符的廣告,其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所指的虛假廣告行為。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貳仟肆佰元整。


  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寶處〔2025〕**********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銷售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獨資)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嘉定區**********室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2024年12月27日和2025年01月01日,我局分別接到投訴,反映當事人上海***食品銷售有限公司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的情況。接投訴后,我局對當事人經營的拼多多店鋪“***旗艦店”進行網絡檢查,查見當事人在該網店銷售“***豆*豆乳袋裝248ml”時,宣傳頁面出現了“0脂肪”宣傳字樣,但涉案產品的營養成分表顯示,該產品每100克脂肪含量超出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食品無或不含脂肪的認定標準。2025年1月16日,我局對當事人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通過網絡檢查、詢問當事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等方式,查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經查明:當事人主要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自2024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當事人在其經營的拼多多店鋪“***旗艦店”銷售“***豆*豆乳袋裝248ml”時,在產品標題部分發布廣告“旗艦店元旦大促 ***豆*豆乳袋裝248ml代餐孕婦豆奶豆奶低糖0脂肪退貨包運費”,廣告內容出現了“0脂肪”宣傳字樣。但在產品營養成分表中,該產品每100克脂肪含量為1.8克,不符合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表C.1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聲稱的要求和條件中,要求脂肪含量≤0.5g/100g(固體)或者100ml(液體)才能標注“無或者不含”脂肪,廣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另查明,在得知該產品宣傳頁面內容涉嫌違法之后,當事人于2024年12月31日主動對產品宣傳頁面進行了整改,本案廣告費用為800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詢問筆錄、網絡檢查照片、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復印件和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本局于2025年4月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滬市監寶罰告〔2025〕**********),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作為廣告主,發布上述與事實不符的廣告,其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所指的虛假廣告行為。
 
  鑒于涉案產品不屬于重點商品類別,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當事人已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提供了涉案產品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檢驗檢測報告,且事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并能認識其違法行為的危害性,主動停止了違法行為,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我局決定在法定幅度內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定,除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外,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貳仟肆佰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日期:2025-04-30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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