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2日,根據投訴舉報,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三亞天涯某百貨商行進行檢查,在該單位倉庫內發現涉嫌商標侵權的“茅臺”“五糧液”“劍南春”“汾酒”等各類白酒550瓶,執法人員對涉案商品予以扣押。經商標權利人鑒定,該550瓶白酒均為商標侵權的白酒。當事人不承認銷售過涉案的侵權白酒,且無法提供銷售記錄,證明實際銷售價格,三亞市綜合執法局委托三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白酒價格進行認定,經三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產品標的總價格929742元。
處理結果
當事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白酒的行為,貨值金額929742元,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及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本案線索移交三亞市公安局處理。
典型意義
涉案假冒白酒作為直接關系消費者身體健康的高風險食品,其違法銷售行為既侵害企業知識產權,更威脅公眾食品安全。行政機關在查清違法事實后,嚴格遵循“涉嫌犯罪必移送”原則,及時啟動行刑銜接程序,形成行政監管與刑事打擊的治理閉環,有力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效能。
日期:2025-04-21
2024年8月12日,根據投訴舉報,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三亞天涯某百貨商行進行檢查,在該單位倉庫內發現涉嫌商標侵權的“茅臺”“五糧液”“劍南春”“汾酒”等各類白酒550瓶,執法人員對涉案商品予以扣押。經商標權利人鑒定,該550瓶白酒均為商標侵權的白酒。當事人不承認銷售過涉案的侵權白酒,且無法提供銷售記錄,證明實際銷售價格,三亞市綜合執法局委托三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白酒價格進行認定,經三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產品標的總價格929742元。
處理結果
當事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白酒的行為,貨值金額929742元,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及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本案線索移交三亞市公安局處理。
典型意義
涉案假冒白酒作為直接關系消費者身體健康的高風險食品,其違法銷售行為既侵害企業知識產權,更威脅公眾食品安全。行政機關在查清違法事實后,嚴格遵循“涉嫌犯罪必移送”原則,及時啟動行刑銜接程序,形成行政監管與刑事打擊的治理閉環,有力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效能。
日期:202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