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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豬肝檢測不合格,糊涂老板獲刑罰!

   2025-04-16 寶坻天平微信號811
核心提示:鹵豬肝、豬肺是很多家庭餐桌上的“下飯神器”,為了延長醬鹵肉制品的保質期,讓鹵制品有更好的賣相,有些不法商家會違規使用過多的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一旦食用亞硝酸鹽超標的食品,可能造成惡心、嘔吐等不良腸胃反映。近日,寶坻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結一起因亞硝酸鹽超標引發的刑事案件,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鹵豬肝、豬肺是很多家庭餐桌上的“下飯神器”,為了延長醬鹵肉制品的保質期,讓鹵制品有更好的賣相,有些不法商家會違規使用過多的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一旦食用亞硝酸鹽超標的食品,可能造成惡心、嘔吐等不良腸胃反映。
 
  近日,寶坻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結一起因亞硝酸鹽超標引發的刑事案件,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被告人朱某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在某養殖小區內,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制作熟豬肝、熟豬肺,后被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經稱重,被查獲的涉案豬肝重400余公斤、豬肺重400余公斤。
 
  案發后,涉案豬肝、豬肺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經鑒定,樣品熟豬肝亞硝酸鹽檢測結果為72mg/kg,樣品熟豬肺亞硝酸鹽檢測結果為420mg/kg,樣品熟豬肝、熟豬肺中亞硝酸鹽項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中≤30mg/kg的限量要求。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構成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鑒于朱某具有認罪認罰、坦白等從輕情節,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最終以犯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對朱某宣告禁止令,禁止朱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扣押的涉案豬肝、豬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本案給食品行業從業者敲醒警鐘,食品安全是不可觸碰的紅線,在食品經營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標準,一旦漠視標準、違規操作,如像朱某濫用食品添加劑、不把控食材新鮮度,就會從普通經營走向違法犯罪深淵。對于消費者而言,若發現食品安全問題,請及時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守護“舌尖上的安全”是一場攻堅戰,只有各方都嚴守底線,嚴把質量關,才能讓消費者買的放心、吃得安心。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日期: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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