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市市場監管系統主動適應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新形勢新要求,充分履行監管職能,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積極營造有利于消費升級的法治環境。值“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常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一批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旨在提升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和維權意識,督促經營主體守法自律、誠信經營,激發消費活力,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食品案例如下:
案例四
新北區某咖啡廳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22日,新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公安機關移送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當事人店門口張貼有“未成年人禁止入內”警示牌、店內張貼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牌。經查,2024年11月7日凌晨,三名未成年人進入當事人經營的酒吧,當事人在無法確認該三人是否屬于未成年人情況下,未查驗其身份證件,即向該三人銷售了價值168元的“酒鬼挑戰168/10杯雞尾酒”套餐,該套餐內含有10杯含酒精的雞尾酒。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2025年1月8日,新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68元;3、罰款5000元。
典型意義
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是中國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此案的查辦,是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不法商家的有力震懾,市場監管部門將以零容忍的態度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保持高壓態勢。
案例五
天寧區某餐飲店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18日,天寧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紙質菜單上有“必選項 菊花木炭 ¥8/份”,當事人除菊花木炭外,沒有提供其他可以將其主營的生肉或生肉制品烹飪的方法與材料。消費者如不選擇菊花木炭則無法順利用餐。經查,當事人共有菊花木炭713個收費記錄,違法所得5704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2025年2月18日,天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5704元;2、罰款10000元。
典型意義
消費環境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個別經營者設置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強制或變相強制消費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案例六
鐘樓區某農副產品店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26日,鐘樓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有電子秤(型號:ACS-30/200g—30kg)一臺,經委托檢定,上述電子秤計量準確度已被破壞,為不合格計量器具。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2025年2月6日,鐘樓區市場監管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并作出處罰如下:1、沒收不合格電子秤一臺;2、罰款2000元。
典型意義
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了社會誠信,更是直接損害到群眾利益。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對計量作弊違法行為的查處和曝光力度,加強對電子計價秤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市場電子計價秤“缺斤短兩”的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好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
日期:2025-03-16
案例四
新北區某咖啡廳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22日,新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公安機關移送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當事人店門口張貼有“未成年人禁止入內”警示牌、店內張貼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牌。經查,2024年11月7日凌晨,三名未成年人進入當事人經營的酒吧,當事人在無法確認該三人是否屬于未成年人情況下,未查驗其身份證件,即向該三人銷售了價值168元的“酒鬼挑戰168/10杯雞尾酒”套餐,該套餐內含有10杯含酒精的雞尾酒。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2025年1月8日,新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68元;3、罰款5000元。
典型意義
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是中國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此案的查辦,是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不法商家的有力震懾,市場監管部門將以零容忍的態度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保持高壓態勢。
案例五
天寧區某餐飲店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18日,天寧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紙質菜單上有“必選項 菊花木炭 ¥8/份”,當事人除菊花木炭外,沒有提供其他可以將其主營的生肉或生肉制品烹飪的方法與材料。消費者如不選擇菊花木炭則無法順利用餐。經查,當事人共有菊花木炭713個收費記錄,違法所得5704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2025年2月18日,天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5704元;2、罰款10000元。
典型意義
消費環境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個別經營者設置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強制或變相強制消費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案例六
鐘樓區某農副產品店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26日,鐘樓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有電子秤(型號:ACS-30/200g—30kg)一臺,經委托檢定,上述電子秤計量準確度已被破壞,為不合格計量器具。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2025年2月6日,鐘樓區市場監管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并作出處罰如下:1、沒收不合格電子秤一臺;2、罰款2000元。
典型意義
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了社會誠信,更是直接損害到群眾利益。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對計量作弊違法行為的查處和曝光力度,加強對電子計價秤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市場電子計價秤“缺斤短兩”的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好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
日期:202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