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2年5月,被告人小林在經營某商行期間購買了數瓶無產品合格證明、無正規發票或收據的壯陽“天然養生酒”,并在其微信朋友圈進行宣傳銷售。后經群眾舉報,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上述養生酒檢測出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林明知涉案養生酒來源不合法,且可能有禁止添加的物質,仍從他人處購買后對外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被告人小林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且犯罪情節較輕,具有較好的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小林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同時禁止被告人小林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西地那非是禁止在食品加工、銷售過程中摻入的物質,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商家在經營過程中購入任何具有特殊功能的食品都應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廣大消費者要提高對有毒有害產品危害性的認識,理性選擇保健產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保健品。
日期:2025-03-02
2022年5月,被告人小林在經營某商行期間購買了數瓶無產品合格證明、無正規發票或收據的壯陽“天然養生酒”,并在其微信朋友圈進行宣傳銷售。后經群眾舉報,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上述養生酒檢測出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林明知涉案養生酒來源不合法,且可能有禁止添加的物質,仍從他人處購買后對外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被告人小林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且犯罪情節較輕,具有較好的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小林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同時禁止被告人小林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西地那非是禁止在食品加工、銷售過程中摻入的物質,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商家在經營過程中購入任何具有特殊功能的食品都應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廣大消費者要提高對有毒有害產品危害性的認識,理性選擇保健產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保健品。
日期:2025-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