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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說合規|食品經營許可證過期了,屬于“無證經營”!

   2025-01-05 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微信號782
核心提示:上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上城區平安金融中心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已過期但仍在從事餐飲經營服務。……(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我國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許多餐飲業的商家在設立時都會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但往往忽視了食品經營許可證只有5年有效期,超期未申請延續的,屬于無證經營的違法行為。
 
  我局接到舉報,反映上城區平安金融中心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已過期但仍在從事餐飲經營服務。
 
  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立即開展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公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簽發日期2020年5月22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04日。經核實,截止現場檢查當日,當事人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已超出有效期限,在有效期內當事人未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食品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亦未向市場監管部門重新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我局責令其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8630元,并處罰款60000元。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三十二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九十個工作日至十五個工作日期間,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食品經營者地址遷移,不在原許可的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或者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延續手續,仍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廣大商家
 
  要牢記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九十個工作日至十五個工作日期間,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若超期了必須立即停止餐飲經營行為,待取得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后再經營,確保合法合規。



日期:2025-01-05
 
行業: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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