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制定發布
《四川省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辦法》
辦法將通過科學、合理的風險等級劃分
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強化重點監管
更好保障食品安全
提高食品銷售安全水平
↓↓↓
◆ 風險等級劃分
根據靜態風險因素和動態風險因素,食品銷售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級(低風險)、B級(中風險)、C級(較高風險)、D級(高風險)四個等級。
靜態風險因素包括經營面積、經營種類、經營方式等因素。
動態風險因素包括自查情況、人員管理、銷售條件保持、采購過程控制、售賣過程控制、貯存過程控制、運輸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監督檢查結果等因素。
◆ 風險等級評定
01
定期評定
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每兩年至少評定一次,實行動態調整。
02
量化評分
市場監管部門采用百分制評分方法確定風險等級,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靜態、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越大,風險等級越高。
· 靜態、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為A級風險;
· 量化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為B級風險;
· 量化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為C級風險;
· 量化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為D級風險。
學校及校園周邊食品銷售經營者、大型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按照D級進行管理;中小型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按照不低于C級進行管理。
03
調級情形
食品銷售經營者本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視情況對其風險等級調高一個或兩個等級:
· 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 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經查證未落實相關責任義務的;
· 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 不按規定進行食品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 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 經營場所內存在食品簡單制售活動的;
·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 具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市場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食品銷售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視情況對其風險等級調低一個等級:
· 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可調高風險等級所列情形的;
· 獲得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防護計劃等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的;
·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體系并與市場監管部門實現數據對接的;
· 具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市場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 結果運用
1.監管頻次
對風險等級為A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可以實施按比例“雙隨機”抽查;對風險等級為B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2次;對風險等級為C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3次;對風險等級為D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4次。每兩年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食品銷售經營者至少進行一次覆蓋全部檢查要點的監督檢查。
2.公示等級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風險等級,按照C級、D級進行管理的,公示實際評定的風險等級,注明按C級或D級進行管理,接受公眾監督。
3.改進管理
根據風險等級評定結果,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改進和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4.報告要求
被評定為D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每季度將自查結果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5.禁止性規定
風險等級被評定為D級的食品小經營店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
希望廣大食品銷售經營者
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的相關工作
共同維護食品安全環境
日期:2024-12-20
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制定發布
《四川省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辦法》
辦法將通過科學、合理的風險等級劃分
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強化重點監管
更好保障食品安全
提高食品銷售安全水平
↓↓↓
◆ 風險等級劃分
根據靜態風險因素和動態風險因素,食品銷售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級(低風險)、B級(中風險)、C級(較高風險)、D級(高風險)四個等級。
靜態風險因素包括經營面積、經營種類、經營方式等因素。
動態風險因素包括自查情況、人員管理、銷售條件保持、采購過程控制、售賣過程控制、貯存過程控制、運輸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監督檢查結果等因素。
◆ 風險等級評定
01
定期評定
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每兩年至少評定一次,實行動態調整。
02
量化評分
市場監管部門采用百分制評分方法確定風險等級,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靜態、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越大,風險等級越高。
· 靜態、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為A級風險;
· 量化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為B級風險;
· 量化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為C級風險;
· 量化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為D級風險。
學校及校園周邊食品銷售經營者、大型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按照D級進行管理;中小型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按照不低于C級進行管理。
03
調級情形
食品銷售經營者本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視情況對其風險等級調高一個或兩個等級:
· 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 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經查證未落實相關責任義務的;
· 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 不按規定進行食品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 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 經營場所內存在食品簡單制售活動的;
·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 具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市場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食品銷售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視情況對其風險等級調低一個等級:
· 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可調高風險等級所列情形的;
· 獲得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防護計劃等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的;
·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體系并與市場監管部門實現數據對接的;
· 具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市場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 結果運用
1.監管頻次
對風險等級為A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可以實施按比例“雙隨機”抽查;對風險等級為B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2次;對風險等級為C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3次;對風險等級為D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4次。每兩年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食品銷售經營者至少進行一次覆蓋全部檢查要點的監督檢查。
2.公示等級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風險等級,按照C級、D級進行管理的,公示實際評定的風險等級,注明按C級或D級進行管理,接受公眾監督。
3.改進管理
根據風險等級評定結果,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改進和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4.報告要求
被評定為D級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每季度將自查結果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5.禁止性規定
風險等級被評定為D級的食品小經營店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
希望廣大食品銷售經營者
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的相關工作
共同維護食品安全環境
日期: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