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烏克蘭國家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服務局消息,酒精飲料標簽上的信息應包含內容主要為:
(1)酒精飲料的通用名稱或酒精飲料的正式名稱、產品的專有名稱;
(2)負責提供酒精飲料信息的食品市場經營者的名稱和地點,以及進口到烏克蘭關稅區的酒精飲料的進口商的名稱和地點;
(3)商標(由食品市場經營者(制造商)決定);
(4)原產國或原產地-在烏克蘭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為消費者提供有關食品的信息”
(5)酒精含量(乙醇體積%);
(6)菜肴容量;
(7)糖含量(對于烏克蘭生產的供國內消費的酒精飲料,制造商的特殊規范和技術文件中規定了標明糖含量的要求);
(8)是否存在調味劑、染料(如果使用的話);
(9)生產年份葡萄酒的葡萄收獲年份(進口到烏克蘭關稅區的酒精飲料除外)。另外,根據《酒類零售貿易規則》,不得銷售無標簽、無明顯標志、有打斗痕跡(裂紋、瓶頸破損、瓶蓋破損等)、在松散密封的瓶子中,存在外來懸浮顆粒或渾濁物、沉積物(收藏和陳年葡萄酒除外),已到期的瓶裝(其他容器)酒類。
更多詳情參見:https://dpss.gov.ua/news/bezpechnist-kharchovykh-produktiv-vyno-ihryste-na-shcho-zvernuty-uvahu-pry-vybori
日期:2024-12-16
(1)酒精飲料的通用名稱或酒精飲料的正式名稱、產品的專有名稱;
(2)負責提供酒精飲料信息的食品市場經營者的名稱和地點,以及進口到烏克蘭關稅區的酒精飲料的進口商的名稱和地點;
(3)商標(由食品市場經營者(制造商)決定);
(4)原產國或原產地-在烏克蘭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為消費者提供有關食品的信息”
(5)酒精含量(乙醇體積%);
(6)菜肴容量;
(7)糖含量(對于烏克蘭生產的供國內消費的酒精飲料,制造商的特殊規范和技術文件中規定了標明糖含量的要求);
(8)是否存在調味劑、染料(如果使用的話);
(9)生產年份葡萄酒的葡萄收獲年份(進口到烏克蘭關稅區的酒精飲料除外)。另外,根據《酒類零售貿易規則》,不得銷售無標簽、無明顯標志、有打斗痕跡(裂紋、瓶頸破損、瓶蓋破損等)、在松散密封的瓶子中,存在外來懸浮顆粒或渾濁物、沉積物(收藏和陳年葡萄酒除外),已到期的瓶裝(其他容器)酒類。
更多詳情參見:https://dpss.gov.ua/news/bezpechnist-kharchovykh-produktiv-vyno-ihryste-na-shcho-zvernuty-uvahu-pry-vybori
日期:202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