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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馬鞍山市局查處一起“特供酒”案

   2024-12-10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微信號575
核心提示:2024年7月4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馬鞍山市某酒業(特供酒)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一、案情簡介
 
  2024年7月4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馬鞍山市某酒業(特供酒)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6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對馬鞍山市某酒業進行監督檢查,在其經營場所發現12瓶貼有“內部特供”等字樣標簽的白瓷酒及24個印有“內部專供”字樣的包裝盒。經查,當事人將普通的桶裝酒灌裝進白瓷瓶中,并貼上“內部特供”等字樣的標簽,使用印有“內部專供”字樣的包裝盒進行包裝,用于門店開業的推銷活動。消費者購買一定金額的酒,贈送一瓶“特供VIP品鑒酒”。當事人讓消費者誤認為其經營的灌裝贈品白酒與“內供”“特供”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案件評析
 
  以冒充的“特供”“專供”酒為宣傳噱頭,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僅損害了黨政機關和軍隊形象,也擾亂線上線下市場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特供酒”市場亂象,積極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法條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來源:執法監督科



日期:2024-12-10
 
地區: 遼寧 鞍山市
行業: 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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