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薯類和膨化食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餐飲食品、食用農產品等19類食品403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391批次、不合格12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食品添加劑超標、農獸藥殘留超標。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義烏市金文小餐飲店購進的粉絲,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金華市婺城區五湖小吃店購進的粉絲,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金華市金東區唐寶早餐店在美團(網店)銷售的無礬油條,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紹興市上虞區王婷熟食店銷售的鹵豬頭肉,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五)紹興市上虞區王婷熟食店銷售的鹵牛肉,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六)樂清市云浦聯華便利店銷售的紅蝦皮,胭脂紅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七)寧波市北侖區李記文菖油贊子店生產的油贊子,糖精鈉(以糖精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慈溪市滸山菜市熊志芳攤位銷售的生姜,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慈溪市劉士剛蔬菜攤銷售的四季豆,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寧波奉化肉禽蛋批發市場宋小芳攤位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四)麗水市蓮都區梅姐蔬菜攤銷售的荷蘭豆,多菌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五)麗水市蓮都區欣溢超市銷售的黑魚,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寧波、溫州、紹興、金華、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寧波、溫州、紹興、金華、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 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41023.xls
3.食品抽檢合格—20241023.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日期:2024-10-28
一、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義烏市金文小餐飲店購進的粉絲,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金華市婺城區五湖小吃店購進的粉絲,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金華市金東區唐寶早餐店在美團(網店)銷售的無礬油條,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紹興市上虞區王婷熟食店銷售的鹵豬頭肉,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五)紹興市上虞區王婷熟食店銷售的鹵牛肉,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六)樂清市云浦聯華便利店銷售的紅蝦皮,胭脂紅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七)寧波市北侖區李記文菖油贊子店生產的油贊子,糖精鈉(以糖精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慈溪市滸山菜市熊志芳攤位銷售的生姜,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慈溪市劉士剛蔬菜攤銷售的四季豆,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寧波奉化肉禽蛋批發市場宋小芳攤位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四)麗水市蓮都區梅姐蔬菜攤銷售的荷蘭豆,多菌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五)麗水市蓮都區欣溢超市銷售的黑魚,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寧波、溫州、紹興、金華、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寧波、溫州、紹興、金華、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 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41023.xls
3.食品抽檢合格—20241023.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日期: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