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嬰幼兒配方乳粉注冊許可有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原輔料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4年11月17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tsspsypzc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原輔料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市場監管總局特殊食品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郵政編碼:100037),并在信封上注明“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原輔料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字樣。
附件: 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原輔料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docx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10月18日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
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原輔料
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提高嬰幼兒配方乳粉(以下稱嬰配乳粉)質量安全,現就加強原輔料管理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嬰配乳粉生產企業應依法依規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設立原輔料質量安全控制要求,完善原輔料采購驗收管理制度。不得使用已經符合嬰幼兒配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營養指標要求的復合配料作為原料生產嬰配乳粉。
二、采用干法工藝生產嬰配乳粉的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使用的全脂乳粉、脫脂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植物油(脂肪粉)、維生素及微量元素等原輔料除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外,微生物指標還應符合嬰配乳粉產品標準要求。
三、使用基粉生產嬰配乳粉的企業,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兩年內逐步使用具備嬰配乳粉生產資質企業生產的基粉。
四、使用基粉生產嬰配乳粉的企業,應對基粉生產企業進行現場質量安全審核,確保其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GB 1269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 23790)等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符合配方注冊證書中基粉相應內容,并進行基粉出廠逐批檢驗。
五、使用基粉生產嬰配乳粉的企業,應制定基粉質量控制文件,并對基粉進廠實施逐批全項目檢驗,嚴格儲存和使用管理,縮短基粉使用期限。
六、鼓勵使用牛乳或者羊乳為原料直接加工嬰配乳粉,1歲以上幼兒配方乳粉標簽主版面產品名稱下可標注“牛乳加工”或者“羊乳加工”字樣,其字體總面積不超過商品名稱所用字體總面積的二分之一。標簽調整后產品上市前,應按要求向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無須申請產品配方變更注冊。新申請注冊使用基粉的嬰配乳粉產品配方,其基粉應直接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加工。
七、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嚴格實施嬰配乳粉生產許 可和原料等事項備案管理,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查原輔料、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出廠檢驗、標簽標識等合規情況;對使用基粉生產嬰配乳粉的企業,在許可證明細中注明基粉的規格和生產企業名稱。
現行關于嬰配乳粉注冊許可要求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10月 日
日期:2024-10-18
一、通過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tsspsypzc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原輔料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市場監管總局特殊食品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郵政編碼:100037),并在信封上注明“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原輔料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字樣。
附件: 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原輔料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docx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10月18日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
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原輔料
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提高嬰幼兒配方乳粉(以下稱嬰配乳粉)質量安全,現就加強原輔料管理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嬰配乳粉生產企業應依法依規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設立原輔料質量安全控制要求,完善原輔料采購驗收管理制度。不得使用已經符合嬰幼兒配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營養指標要求的復合配料作為原料生產嬰配乳粉。
二、采用干法工藝生產嬰配乳粉的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使用的全脂乳粉、脫脂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植物油(脂肪粉)、維生素及微量元素等原輔料除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外,微生物指標還應符合嬰配乳粉產品標準要求。
三、使用基粉生產嬰配乳粉的企業,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兩年內逐步使用具備嬰配乳粉生產資質企業生產的基粉。
四、使用基粉生產嬰配乳粉的企業,應對基粉生產企業進行現場質量安全審核,確保其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GB 1269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 23790)等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符合配方注冊證書中基粉相應內容,并進行基粉出廠逐批檢驗。
五、使用基粉生產嬰配乳粉的企業,應制定基粉質量控制文件,并對基粉進廠實施逐批全項目檢驗,嚴格儲存和使用管理,縮短基粉使用期限。
六、鼓勵使用牛乳或者羊乳為原料直接加工嬰配乳粉,1歲以上幼兒配方乳粉標簽主版面產品名稱下可標注“牛乳加工”或者“羊乳加工”字樣,其字體總面積不超過商品名稱所用字體總面積的二分之一。標簽調整后產品上市前,應按要求向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無須申請產品配方變更注冊。新申請注冊使用基粉的嬰配乳粉產品配方,其基粉應直接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加工。
七、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嚴格實施嬰配乳粉生產許 可和原料等事項備案管理,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查原輔料、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出廠檢驗、標簽標識等合規情況;對使用基粉生產嬰配乳粉的企業,在許可證明細中注明基粉的規格和生產企業名稱。
現行關于嬰配乳粉注冊許可要求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10月 日
日期: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