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條: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什么是進口和銷售記錄?食品進口記錄是指記載食品及其相關進口信息的紙質或者電子文件;進口食品銷售記錄是指記載食品進口商將進口食品提供給食品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紙質或者電子文件。
01
如何建立完善的食品進口記錄制度?
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專門的食品進口記錄(食品進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專人負責。
食品進口記錄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進口食品的名稱、品牌、規格、數重量、貨值、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原產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及在華注冊號、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備案編號、名稱及聯系方式、貿易合同號、進口口岸、目的地、根據需要出具的國(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權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書編號、報檢單號、入境時間、存放地點、聯系人及電話等內容。
02
如何建立完善的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進口食品銷售記錄應當包括銷售流向記錄、銷售對象投訴及召回記錄等內容,進口商應當建立專門的進口食品銷售記錄(食品進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專人負責。
銷售流向記錄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銷售流向記錄應當包括進口食品名稱、規格、數重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銷售日期、購貨人(使用人)名稱及聯系方式、出庫單號、發票流水編號、食品召回后處理方式等信息。
銷售對象投訴及召回記錄
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銷售對象投訴及召回記錄應當包括涉及的進口食品名稱、規格、數重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召回或者銷售對象投訴原因,自查分析、應急處理方式,后續改進措施等信息。
應當重點保存哪些相關檔案材料?
食品進口商應當保存如下銷售記錄檔案材料:購銷合同、銷售發票留底聯、出庫單等文件原件或者復印件,自用食品的進口商還應當保存加工使用記錄等資料。
03
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
應當保存多長時間?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為銷售后2年以上。
04
違反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相關規定
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進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度,尚不構成情節嚴重情形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進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05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關于發布〈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及〈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定〉的公告》(質檢總局〔2012〕55號公告)
●《海關總署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7號)
供稿:進出口食品安全處、鳳崗海關
日期: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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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完善的食品進口記錄制度?
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專門的食品進口記錄(食品進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專人負責。
食品進口記錄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進口食品的名稱、品牌、規格、數重量、貨值、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原產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及在華注冊號、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備案編號、名稱及聯系方式、貿易合同號、進口口岸、目的地、根據需要出具的國(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權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書編號、報檢單號、入境時間、存放地點、聯系人及電話等內容。
02
如何建立完善的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進口食品銷售記錄應當包括銷售流向記錄、銷售對象投訴及召回記錄等內容,進口商應當建立專門的進口食品銷售記錄(食品進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專人負責。
銷售流向記錄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銷售流向記錄應當包括進口食品名稱、規格、數重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銷售日期、購貨人(使用人)名稱及聯系方式、出庫單號、發票流水編號、食品召回后處理方式等信息。
銷售對象投訴及召回記錄
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銷售對象投訴及召回記錄應當包括涉及的進口食品名稱、規格、數重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召回或者銷售對象投訴原因,自查分析、應急處理方式,后續改進措施等信息。
應當重點保存哪些相關檔案材料?
食品進口商應當保存如下銷售記錄檔案材料:購銷合同、銷售發票留底聯、出庫單等文件原件或者復印件,自用食品的進口商還應當保存加工使用記錄等資料。
03
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
應當保存多長時間?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為銷售后2年以上。
04
違反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相關規定
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進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度,尚不構成情節嚴重情形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進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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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關于發布〈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及〈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定〉的公告》(質檢總局〔2012〕55號公告)
●《海關總署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7號)
供稿:進出口食品安全處、鳳崗海關
日期: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