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2024民生領域“鐵拳”行動方案部署要求,以“護民生”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詐”兩個主題,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輿論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嚴厲打擊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商標侵權、無證經營、非法購買野生動物,以及電子計價秤計量作弊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了一批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現公布2024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第三批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二、武漢市硚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馬某某農產品經營部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7月10日,武漢市硚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馬某某農產品經營部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沒收違法所得3272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1日,武漢市硚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噴壺1個,剩約300ml液體;已開封食品添加劑5罐,均剩小部分;未開封著色劑4罐。經查,當事人于3月20日從某公司購進鮮牛肉(未索取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當天未售完。次日早晨,當事人用自來水勾兌食品添加劑,噴在隔夜的牛肉表面以提高新鮮度。經抽樣檢驗,上述牛肉為不合格產品,涉案貨值3272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六十五條,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武漢市硚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荊州市沙市區順億煙酒茶商行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4年6月28日,荊州市沙市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沙市區順億煙酒茶商行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銷售,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8日,荊州市沙市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網購“軍供茅臺酒”12瓶,以每瓶200元價格銷售,銷售金額2400元;當事人回收五糧液酒4瓶,以每瓶750元銷售,銷售金額3000元,總計銷售金額5400元。當事人銷售的“軍供茅臺酒”為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產品。當事人銷售的五糧液酒,經權利人鑒定為“假冒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荊州市沙市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恩施州宣恩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宣恩縣珠山鎮嘉多康百貨二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4年5月8日,恩施州宣恩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宣恩縣珠山鎮嘉多康百貨二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涉案假酒76瓶,處罰款17.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22日,恩施州宣恩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待售區及倉庫內擺放有某知名品牌系列酒76瓶,涉案貨值30620元。經權利人現場鑒定,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系列酒均為侵權假冒商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恩施州宣恩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日期:2024-08-18
二、武漢市硚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馬某某農產品經營部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7月10日,武漢市硚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馬某某農產品經營部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沒收違法所得3272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1日,武漢市硚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噴壺1個,剩約300ml液體;已開封食品添加劑5罐,均剩小部分;未開封著色劑4罐。經查,當事人于3月20日從某公司購進鮮牛肉(未索取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當天未售完。次日早晨,當事人用自來水勾兌食品添加劑,噴在隔夜的牛肉表面以提高新鮮度。經抽樣檢驗,上述牛肉為不合格產品,涉案貨值3272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六十五條,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武漢市硚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荊州市沙市區順億煙酒茶商行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4年6月28日,荊州市沙市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沙市區順億煙酒茶商行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銷售,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8日,荊州市沙市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網購“軍供茅臺酒”12瓶,以每瓶200元價格銷售,銷售金額2400元;當事人回收五糧液酒4瓶,以每瓶750元銷售,銷售金額3000元,總計銷售金額5400元。當事人銷售的“軍供茅臺酒”為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產品。當事人銷售的五糧液酒,經權利人鑒定為“假冒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荊州市沙市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恩施州宣恩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宣恩縣珠山鎮嘉多康百貨二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4年5月8日,恩施州宣恩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宣恩縣珠山鎮嘉多康百貨二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涉案假酒76瓶,處罰款17.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22日,恩施州宣恩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待售區及倉庫內擺放有某知名品牌系列酒76瓶,涉案貨值30620元。經權利人現場鑒定,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系列酒均為侵權假冒商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恩施州宣恩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日期:202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