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24年立法計劃,《南通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擬于9月提交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為了堅持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現將《條例(草案)》在“南通人大發布”微信公眾號和南通人大網站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意見請于8月2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反饋:
(一)來信地址:南通市世紀大道6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政編碼:226018;
(二)電子郵件:ntrdfgw@sina.com;
(三)電話:0513-85216194、0513-85098194(傳真)。
南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024年8月12日
南通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開發區(園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平臺機構管理】 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登記注冊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自在本市提供網絡餐飲第三方平臺服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其負責本市實際運營管理的機構的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配備與本市網絡餐飲服務市場規模、風險等級、管理水平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條【入網審查】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通過信息比對、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申請入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資質進行核驗、登記。
第六條【信息公示】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的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電子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小餐飲信息公示卡、食品安全量化分級評定結果、實體經營門店招牌照片、食品加工制作場所照片等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真實、完整、清晰,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七條【“互聯網+明廚亮灶”管理】 鼓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第三方平臺、自建網站的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以視頻形式實時公開食品加工制作現場。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履行前款規定的公開義務提供技術支持,并設置展示專區。
第八條【場所布局】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線下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相對獨立的分餐打包區域和外賣取餐區域。
第九條【食品安全封簽】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封簽或者具備封簽功能的食品包裝物對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封簽或者具備封簽功能的食品包裝物應當無毒、無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易脫落,被拆啟或破壞后無法恢復原狀,方便消費者識別其完整性。
未封口或者封簽損壞的,配送人員有權拒絕配送,消費者有權拒絕接收。
第十條【數據互通】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身份信息和涉嫌違法的網絡餐飲服務交易相關數據。
縣級、開發區(園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推送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登記信息和食品安全量化分級評定信息。
第十一條【管理措施】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開發區(園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可以根據入網協議等約定,采取店鋪置休、菜品下架等管理措施;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十二條【監管措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要求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應當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核查申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經核查確認整改到位后,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可以恢復服務。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監督檢查,督促其規范管理、合法經營。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定期通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信息報送執行情況、食品加工制作現場實時公開展示專區設置情況。
第十四條【未使用封簽法律責任】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使用封簽或者具備封簽功能的食品包裝物對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生效條款】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日期:2024-08-13
(一)來信地址:南通市世紀大道6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政編碼:226018;
(二)電子郵件:ntrdfgw@sina.com;
(三)電話:0513-85216194、0513-85098194(傳真)。
南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024年8月12日
南通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開發區(園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平臺機構管理】 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登記注冊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自在本市提供網絡餐飲第三方平臺服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其負責本市實際運營管理的機構的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配備與本市網絡餐飲服務市場規模、風險等級、管理水平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條【入網審查】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通過信息比對、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申請入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資質進行核驗、登記。
第六條【信息公示】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的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電子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小餐飲信息公示卡、食品安全量化分級評定結果、實體經營門店招牌照片、食品加工制作場所照片等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真實、完整、清晰,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七條【“互聯網+明廚亮灶”管理】 鼓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第三方平臺、自建網站的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以視頻形式實時公開食品加工制作現場。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履行前款規定的公開義務提供技術支持,并設置展示專區。
第八條【場所布局】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線下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相對獨立的分餐打包區域和外賣取餐區域。
第九條【食品安全封簽】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封簽或者具備封簽功能的食品包裝物對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封簽或者具備封簽功能的食品包裝物應當無毒、無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易脫落,被拆啟或破壞后無法恢復原狀,方便消費者識別其完整性。
未封口或者封簽損壞的,配送人員有權拒絕配送,消費者有權拒絕接收。
第十條【數據互通】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身份信息和涉嫌違法的網絡餐飲服務交易相關數據。
縣級、開發區(園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推送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登記信息和食品安全量化分級評定信息。
第十一條【管理措施】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開發區(園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可以根據入網協議等約定,采取店鋪置休、菜品下架等管理措施;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十二條【監管措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要求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應當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核查申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經核查確認整改到位后,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可以恢復服務。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監督檢查,督促其規范管理、合法經營。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定期通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信息報送執行情況、食品加工制作現場實時公開展示專區設置情況。
第十四條【未使用封簽法律責任】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使用封簽或者具備封簽功能的食品包裝物對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生效條款】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日期:202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