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規(EU)2023/915附件I第3節(金屬和其他元素)中,增加以下條目:
3.6 | 鎳 | 最大殘留限量(mg/kg) | 備注 |
3.6.1 | 樹堅果 |
| 最高水平適用于可食用部分。最高水平不適用于用于壓榨和煉油的樹堅果,前提是剩余的壓榨樹堅果不作為食品投放市場。考慮到第3(1)和(2)條,如果剩余的壓榨樹堅果作為食品投放市場,則適用最高水平。 |
3.6.1.1 | 樹堅果,3.6.1.2所列產品除外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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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 | 栗子、松子、核桃、巴西堅果和腰果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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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塊根和塊莖蔬菜以及球莖蔬菜 | 0.90 | 最高水平適用于濕重。 最高水平適用于清洗和分離可食用部分之后。對于土豆,最高水平適用于去皮的土豆。 |
3.6.3 | 茄果類蔬菜 | 0.40 | 最高水平適用于濕重。 最高水平適用于清洗和分離可食用部分之后。 |
3.6.4 | 蕓薹屬蔬菜 | 0.50 | 最高水平適用于濕重。 最高水平適用于清洗和分離可食用部分之后。 |
3.6.5 | 葉菜類蔬菜 |
| 最高水平適用于濕重。 最高水平適用于清洗和分離可食用部分之后。 |
3.6.5.1 | 葉菜類蔬菜,3.6.5.2所列產品除外 |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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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2 | 新鮮香草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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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豆類蔬菜 |
| 最高水平適用于濕重。 最高水平適用于清洗和分離可食用部分之后。 |
3.6.6.1 | 豆類蔬菜,3.6.6.2所列產品除外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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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2 | 大豆/毛豆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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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莖類蔬菜 | 0.40 | 最高水平適用于濕重。 最高水平適用于清洗和分離可食用部分之后。 |
3.6.8 | 海藻 |
| 對于干海藻,最大限量適用于市場上銷售的產品。 對于新鮮海藻,最大限量適用于清洗和分離可食用部分之后。對于新鮮海藻,最高限量適用于干物質。 |
3.6.8.1 | 海藻,3.6.8.2所列產品除外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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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2 | 裙帶菜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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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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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1 | 豆類,3.6.9.2所列產品除外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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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2 | 干豆和干羽扇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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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 | 油籽 |
| 最高水平不適用于用于壓榨和煉油的油籽,前提是剩余的壓榨油籽不作為食品投放市場。考慮到第3(1)和(2)條,如果剩余的壓榨油籽作為食品投放市場,則適用最高水平。 |
3.6.10.1 | 葵花籽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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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2 | 花生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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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3 | 大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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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 | 谷物 |
| 最高水平不適用于用于生產啤酒或蒸餾物的谷物,前提是剩余的谷物殘渣不作為食品投放給最終消費者。考慮到第3(1)和(2)條,如果剩余的谷物殘渣作為食品投放市場供最終消費者食用,則適用最高水平。 |
3.6.11.1 | 谷物,3.6.11.2、3.6.11.3、3.6.11.4和3.6.11.5所列產品除外 | 0.80 自2026年7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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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2 | 硬粒小麥和大米,3.6.11.3所列產品除外 | 1.5 自2026年7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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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3 | 糙米 | 2.0 自2026年7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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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4 | 偽谷物和小米 | 3.0 自2026年7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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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5 | 燕麥 | 5.0 自2026年7月1日起 | 最高水平適用于沒有不可食用外殼的燕麥谷物。為了計算帶有不可食用外殼的燕麥谷物的最大含量,需要應用1.5的加工系數,從而得出帶有不可食用外殼的燕麥的最大含量為7.5毫克/千克。 |
3.6.12 | 可可和巧克力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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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1 | 干可可固體總含量低于30%的牛奶巧克力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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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2 | 干可可固體總含量大于等于30%的牛奶巧克力和巧克力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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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3 | 投放到最終消費者市場的可可粉和低脂可可粉,或作為加糖可可粉或巧克力粉的配料投放到最終消費者市場(飲用巧克力)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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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3 | 嬰兒配方奶粉、較大嬰兒配方奶粉、嬰幼兒特殊醫療用途食品和幼兒配方奶粉 |
| 最高水平適用于投放市場的產品。 |
3.6.13.1 | 以粉末形式投放市場,3.6.13.2所列產品除外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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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3.2 | 以粉末形式投放市場,由大豆分離蛋白單獨或與牛奶蛋白混合制成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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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3.3 | 以液體形式投放市場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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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4 | 嬰幼兒加工谷物食品 | 3.0 | 最高水平適用于投放市場的產品。 |
3.6.15 | 嬰兒食品,3.6.16所列產品除外 | 0.50 | 最高水平適用于投放市場的產品。 |
3.6.16 | 果汁、果肉飲料和蔬菜汁,包括用于嬰兒食品的果汁、果肉飲料和蔬菜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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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6.1 | 果汁、果肉飲料和蔬菜汁,3.6.16.2所列產品除外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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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6.2 | 含有百香果、可可果、小型水果、漿果、椰子水的果汁和果肉飲料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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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本法規自其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之日起第 20 天生效。自2025年7月1日起適用。
更多詳情參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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