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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修訂鎳在部分食品中的最大殘留限量

   2024-08-09 食品伙伴網澤夕1069
核心提示:據歐盟官方公報消息,2024年7月31日,歐盟委員會發布 (EU) 2024/1987號條例,修訂鎳(nickel)在某些食品中的最大殘留限量。……(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據歐盟官方公報消息,2024年7月31日,歐盟委員會發布 (EU) 2024/1987號條例,修訂鎳(nickel)在某些食品中的最大殘留限量。具體修訂如下:
 
  在法規(EU)2023/915附件I第3節(金屬和其他元素)中,增加以下條目:

3.6

最大殘留限量(mg/kg)

備注

 3.6.1

 樹堅果

 

最高水平適用于可食用部分。最高水平不適用于用于壓榨和煉油的樹堅果,前提是剩余的壓榨樹堅果不作為食品投放市場。考慮到第3(1)和(2)條,如果剩余的壓榨樹堅果作為食品投放市場,則適用最高水平。

3.6.1.1

樹堅果,3.6.1.2所列產品除外

3.5

 

3.6.1.2

栗子、松子、核桃、巴西堅果和腰果

10

 

3.6.2

塊根和塊莖蔬菜以及球莖蔬菜

0.90

最高水平適用于濕重。

最高水平適用于清洗和分離可食用部分之后。對于土豆,最高水平適用于去皮的土豆。

3.6.3

茄果類蔬菜

0.40

最高水平適用于濕重。

最高水平適用于清洗和分離可食用部分之后。

3.6.4

蕓薹屬蔬菜

0.50

最高水平適用于濕重。

最高水平適用于清洗和分離可食用部分之后。

3.6.5

葉菜類蔬菜

 

最高水平適用于濕重。

最高水平適用于清洗和分離可食用部分之后。

3.6.5.1

葉菜類蔬菜,3.6.5.2所列產品除外

0.50

 

3.6.5.2

新鮮香草

1.2

 

3.6.6

豆類蔬菜

 

最高水平適用于濕重。

最高水平適用于清洗和分離可食用部分之后。

3.6.6.1

豆類蔬菜,3.6.6.2所列產品除外

1.0

 

3.6.6.2

大豆/毛豆

6.0

 

3.6.7

莖類蔬菜

0.40

最高水平適用于濕重。

最高水平適用于清洗和分離可食用部分之后。

3.6.8

海藻

 

對于干海藻,最大限量適用于市場上銷售的產品。

對于新鮮海藻,最大限量適用于清洗和分離可食用部分之后。對于新鮮海藻,最高限量適用于干物質。

3.6.8.1

海藻,3.6.8.2所列產品除外

30

 

3.6.8.2

裙帶菜

40

 

3.6.9

豆類

 

 

3.6.9.1

豆類,3.6.9.2所列產品除外

4.0

 

3.6.9.2

干豆和干羽扇豆

12

 

3.6.10

油籽

 

最高水平不適用于用于壓榨和煉油的油籽,前提是剩余的壓榨油籽不作為食品投放市場。考慮到第3(1)和(2)條,如果剩余的壓榨油籽作為食品投放市場,則適用最高水平。

3.6.10.1

葵花籽

8.0

 

3.6.10.2

花生

12

 

3.6.10.3

大豆

15

 

3.6.11

谷物

 

最高水平不適用于用于生產啤酒或蒸餾物的谷物,前提是剩余的谷物殘渣不作為食品投放給最終消費者。考慮到第3(1)和(2)條,如果剩余的谷物殘渣作為食品投放市場供最終消費者食用,則適用最高水平。

3.6.11.1

谷物,3.6.11.2、3.6.11.3、3.6.11.4和3.6.11.5所列產品除外

0.80

自2026年7月1日起

 

3.6.11.2

硬粒小麥和大米,3.6.11.3所列產品除外

1.5

自2026年7月1日起

 

3.6.11.3

糙米

2.0

自2026年7月1日起

 

3.6.11.4

偽谷物和小米

3.0

自2026年7月1日起

 

3.6.11.5

燕麥

5.0

自2026年7月1日起

最高水平適用于沒有不可食用外殼的燕麥谷物。為了計算帶有不可食用外殼的燕麥谷物的最大含量,需要應用1.5的加工系數,從而得出帶有不可食用外殼的燕麥的最大含量為7.5毫克/千克。

3.6.12

可可和巧克力制品

 

 

3.6.12.1

干可可固體總含量低于30%的牛奶巧克力

2.5

 

3.6.12.2

干可可固體總含量大于等于30%的牛奶巧克力和巧克力

7.0

 

3.6.12.3

投放到最終消費者市場的可可粉和低脂可可粉,或作為加糖可可粉或巧克力粉的配料投放到最終消費者市場(飲用巧克力)

15

 

3.6.13

嬰兒配方奶粉、較大嬰兒配方奶粉、嬰幼兒特殊醫療用途食品和幼兒配方奶粉

 

最高水平適用于投放市場的產品。

3.6.13.1

以粉末形式投放市場,3.6.13.2所列產品除外

0.25

 

3.6.13.2

以粉末形式投放市場,由大豆分離蛋白單獨或與牛奶蛋白混合制成

0.40

 

3.6.13.3

以液體形式投放市場

0.10

 

3.6.14

嬰幼兒加工谷物食品

3.0

最高水平適用于投放市場的產品。

3.6.15

嬰兒食品,3.6.16所列產品除外

0.50

最高水平適用于投放市場的產品。

3.6.16

果汁、果肉飲料和蔬菜汁,包括用于嬰兒食品的果汁、果肉飲料和蔬菜汁

 

 

3.6.16.1

果汁、果肉飲料和蔬菜汁,3.6.16.2所列產品除外

0.25

 

3.6.16.2

含有百香果、可可果、小型水果、漿果、椰子水的果汁和果肉飲料

1.0

 



 
  據了解,本法規自其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之日起第 20 天生效。自2025年7月1日起適用。
 
  更多詳情參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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