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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征求《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和 備案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24-08-07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930
核心提示: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結合本省實際,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結合本省實際,我局制定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意見請于2024年8月14日前通過以下《意見征集》欄反饋。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docx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說明: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有關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第七十三條規定,各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本通則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對總局辦法和通則在執行和操作層面上進行細化,總局辦法及通則有明確規定的,本細則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備案,以及相關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層級分工)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利用自動設備經營及從事食品經營管理跨省經營報告工作。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實施工作。
 
  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轄區內中央部屬高校、省屬高校和其他高校食堂的食品經營許可及其他經營業態的許可、報告和備案權限。
 
  說明:總局辦法第七條規定: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從事經營管理活動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總局辦法第八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
 
  實施食品經營許可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和發放工作。
 
  第四條(主體業態分類)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銷售食品或以銷售食品為主的批發商、商場超市、便利店、專營店、兼營食品店、食雜店、食品貿易商、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經營者、利用自動設備銷售食品的經營者以及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等具體業態。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制售食品或以制售食品為主的餐館(大型、中型、小型)、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糕點店、飲品店、小餐飲、利用自動設備制售食品的經營者、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管理企業等具體業態。涼茶店按經營面積歸類于飲品店或小餐飲。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月子中心食堂、托育機構食堂、長者食堂、培訓機構食堂、校外托管機構食堂、機關事業單位食堂、企業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等。用餐人數在50人以下的月子中心食堂、托育機構食堂、長者食堂、培訓機構食堂、校外托管機構食堂適用小餐飲許可條件。
 
  說明:總局辦法規定主體業態分為三類。本條對主體業態作細化分類,便于經營者申報,細化后的業態不打印在許可證上,可在許可系統顯示,用于現場核查分類及細分統計使用。
 
  食品經營者申請的經營項目對應多種主體業態的,主體業態以經營面積較大的經營項目確定;各具體業態經營面積相同的,主體業態以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經營項目確定。
 
  說明:總局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主體業態以主要經營項目確定,不可以復選。第八款規定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現實中存在經營者即經營預包裝、散裝食品等銷售類的食品,又制售食品面包、盒飯、肉串、面食等食品,本款明確主要經營項目一是按面積確定,二是面積相同的情況下,按風險較高的項目確定。
 
  第五條(銷售經營者經營制售類食品) 食品銷售經營者將已完全熟制的預包裝食品拆封、簡單加熱提供給消費者的,按散裝食品中的散裝熟食銷售進行許可。
 
  食品銷售經營者除主要經營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之外,還提供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自制飲品等制售的,應符合相應的餐飲服務制售類許可審查要求,具體經營項目按餐飲服務對應的經營項目申請。
 
  第六條(簡單制售等經營品種的歸類)  經營者已取得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自制飲品等制售類其中任何一個經營項目的,無需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標注相應經營項目的簡單制售;申請其他經營項目簡單制售的,需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進行標注。
 
  制售炒瓜子、炒栗子、爆米花、棉花糖等食品按熱食類食品制售進行申請,屬于簡單制售行為。
 
  說明:總局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從事生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制售的不適用前款規定。通則第五條第三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的,應取得相應的經營項目,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中標注簡單制售。按照風險從高原則,本細則規定取得了相同經營項目許可的,無需標注相應項目的簡單制售。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鼓勵制售生餃子、生云吞、生肉丸、生濕面條、餃子皮、豆制品、釀茄子、釀豆腐等非即食食品(不含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提升食品加工條件,引導其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前述所列食品納入當地小作坊禁止加工目錄的,按半成品制售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半成品制售僅限本條上述經營者和中央廚房申請,其他已取得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自制飲品制售其中任何一個經營項目的經營者,銷售已取得許可經營項目的半成品無需另外取得半成品制售經營項目。
 
  說明:總局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從事生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制售的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總局辦法經營項目里沒有“簡單制售”及許可正本對其標注的規定,按照低風險服從高風險原則,本細則規定簡單制售無需另外取得許可。
 
  現場制售生面制品、生肉制品,例如生餃子、生云吞、生濕面條、生肉丸、餃子皮等在廣東各地普遍存在,主要在農貿市場的小檔口及市場周邊檔口經營,部分檔口制售量很大,類似小作坊,部分品牌已規模化、連鎖化經營。
 
  我局考慮,符合小作坊條件的,由各地引導其辦理小作坊登記證,不符合小作坊條件的,為了民生需要,目前按食品經營進行許可,因其無法歸入食品制售類中的其他類別,借用半成品的表述,將其歸入半成品制售。
 
  第七條(經營場所) 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經營場所地址應當與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所載明的地址一致或在營業執照載明、備案住所場所地址范圍內。
 
  集中用餐單位申辦食堂,經營場所地址與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所載明的地址不一致或未在載明、備案的經營場所地址范圍內的,出具場所使用說明確認的地址可以作為經營場所。
 
  說明:總局辦法第七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
 
  本條第一款是為了落實總局先照后證要求,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場所地址應與執照地址保持一致。第二款是考慮實際存在企業異地經營的特殊情況,例如地鐵工地食堂。
 
  第八條(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企業能力) 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企業,需在本省取得經營項目含有餐飲服務管理的食品經營許可。集中用餐單位應對承包經營企業的經營規模和食品安全風險能力是否與本單位食堂的經營面積、經營項目、供餐人數等相匹配進行審核。
 
  說明: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承包經營企業應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承包經營企業的經營規模和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應與擬承包食堂的經營面積、經營項目、供餐人數等相匹配。同時通則第五章第二節規定了餐飲服務管理企業的許可審查要求,第二章第五節規定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要求,第六節規定單位食堂承包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本細則的規定意為凡是取得“餐飲服務管理”經營項目的企業均有承包食堂的資質,具體資格是否與發包食堂相匹配,由發包單位進行把關;市場監管部門對單位食堂及承包經營食堂進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
 
  第九條(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變更經營形式)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變更經營形式包含自營改為承包經營、承包經營改為自營、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等三種形式。
 
  說明:通則第四十二條列舉了自營改為承包經營、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兩種經營形式變更的形式,現實中還存在承包經營改為自營的形式,為便于經營者辦理經營變更,指導基層開展許可工作,補充規定第三種形式。
 
  第十條(平面圖) 申請含制售類經營項目的經營者應提交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平面圖。
 
  申請銷售類經營項目的經營者應提交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平面圖。
 
  平面圖應標明各區域或功能間用途、實際面積(或尺寸)、主要設施設備位置等內容。平面圖應按比例繪制,比例尺寸基本合理。
 
  說明:總局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三)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第三款規定,僅從事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本條對該文件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許可審查)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可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說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總局《辦法》第20條規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二條(免于現場核查情形)  以下申請可免于現場核查:
 
  (一)新申請或變更食品經營項目為食品經營管理的;
 
  (二)食品貿易商、僅通過互聯網經營等無實體門店經營者新申請的;
 
  (三)變更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或經營場所地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等即時辦理的;
 
  (四)經營項目減項的;
 
  (五)經地級以上市評估,認為經營主體、經營項目食品安全風險較低,可不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現場核實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符合本款免予現場核查的情形適時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經評估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風險上升不再適宜免予現場核查的,應當恢復實施現場核查。
 
  本條規定的免于現場核查的情形不適用于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及大、中型餐館的新申請核發及延續。
 
  符合本條第(一)(二)(五)款未實施現場核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經營者實施首次監督檢查。
 
  說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即現場核查為非必要程序。本條除保留原細則可不進行現場核查的兩個情形之外,增加了經營項目由市級監管部門經評估后,認為食品安全風險較低可不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情形。
 
  第十三條(連鎖食品經營企業便利化許可) 經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評估,注冊在本省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在食品經營許可所在地級市(含地級以上市)有20家(含20家)以上直營門店,且總部及本地區所有直營門店近二年內不存在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立案、并處以罰款以上(含罰款)行政處罰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新開辦直營門店,適用免于現場核查。
 
  評估采取自愿原則,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可以向所在地市級(含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評估申請書;
 
  (二)本地區所有直營門店名錄;
 
  (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統一的組織架構,統一經營管理,統一配送食品,統一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等內容;
 
  (四)門店標準化設施設備清單、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連鎖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企業進行評估,出具評估意見,必要時可開展現場評估。經評估,符合免于現場核查的,由評估部門在食品經營許可系統予以標注,評估結果在全省內適用。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申請條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或直營門店流程布局發生較大變化的,須重新申請評估。
 
  評估后免于現場核查的連鎖食品經營企業,在評估地之外的直營門店發生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立案、并處以罰款以上(含罰款)行政處罰的,該直營門店所在地監管部門應將行政處罰情況通報至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評估部門。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及在省內直營門店發生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立案、并處以罰款以上(含罰款)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新開設的直營門店不再適用免于現場核查,并且兩年內該企業總部不得提出免于現場核查評估申請。不再適用免于現場核查的,由原評估部門在食品經營許可系統予以標注。
 
  未實施現場核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經營者實施首次監督檢查。
 
  說明:2020年起,省局開展了連鎖餐飲服務單位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陸續有深圳、佛山、東莞、云浮等市參與試點,主要做法是由各市出臺操作規范,由企業自愿申請,經市局評審后,總部在本市新開門店經營許可實施承諾制,免于現場核查,此做法為企業提供了便利化許可服務,節約了連鎖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證辦證時間,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受到企業歡迎。本條將實施范圍擴大至全省,并且提出省內對評審結果的互認,一次評估,全省通用,方便總部向市外發展時同樣享受便利化許可服務。
 
  第十四條(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許可部門應在“信用中國”平臺對擬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者是否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進行核查。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說明: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本細則規定由許可部門對食堂申請人申請外包食堂經營許可時,對承包者是否屬于前述情況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遠程核查)  遠程核查可作為現場核查的方式之一,遠程核查應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鼓勵通過“互聯網+明廚亮灶”等方式開展遠程核查。
 
  說明:開展食品經營許可遠程核查試點工作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提升行政效能的理念。開展遠程核查對提升許可工作效率、企業滿意度與傳統現場核查方式相比都有所提升,特別是疫情期間,大大提高了群眾辦事的便捷度,降低了市場準入成本。鼓勵通過“互聯網+明廚亮灶”等方式開展遠程核查,目的是指引經營者在證前安裝“互聯網+明廚亮灶”視頻設備,推動“互聯網+明廚亮灶”建設的覆蓋面。
 
  第十六條(核定供餐能力)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食品處理區的面積應當與就餐人數、加工和供應品種及數量相適應。食品處理區的面積不應小于30㎡,就餐人數人均面積不應小于0.2㎡。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處理區的面積不應小于300㎡。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處理區面積小于400㎡的,面積與單次最大加工份數之比應為1:2.5;面積400—800㎡,面積與單次最大加工份數之比為1:4;面積大于800—1500㎡的,其面積與單次最大加工份數之比為1:5;面積大于1500㎡,其面積與單次最大加工份數之比為1:6,食品加工自動化程度較高的,可以適當放寬份數之比。
 
  核定的最大就餐人數或單次最大供餐人數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右下角以中括號標注。
 
  說明: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中央廚房食品制作和貯存場所面積應與制作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第三十四條規定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單次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據實際制定面積與供餐人數比例。中央廚房食品加工量較大,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屬于集中時間段供餐,若超出供餐能力,食品加工易產生夾生、中心溫度未達到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極易產生集體食物中毒事件,本條前三款內容延續原實施細則的規定。第四款規定進行標注,不僅是對經營者進行提示,而且便于經營者接受社會監督,避免超負荷經營。
 
  第十七條(核查內容) 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應當根據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實施現場核查,核查內容可以存在合理缺項。
 
  說明:不同經營者經營項目不同,其經營條件、許可側重點及要求相應不同,本細則確定了相應類別的現場核查內容(附后),結合信息化管理,核查任務生成時由許可系統根據申請人申報的經營業態和經營項目等自動生成相對應的核查內容。
 
  第十八條(小餐飲標注)  小餐飲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下方居中以方括號標注。
 
  說明:通則第七十三條規定,……小餐飲等業態的審查條件由各地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小餐飲的立法權在各省,總局不對小餐飲的許可作出規定,為了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上》對小餐飲有所區別,便于分類管理,采用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字樣的居中以方括號形式進行標注的模式。
 
  第十九條(不需標注的情形)  經營者取得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經營項目的,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要在許可證上標注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
 
  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銷售、供應散裝食品,不需要在許可證上標注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
 
  說明:總局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取得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經營項目的,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要在許可證上標注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本細則將不需標注范圍擴大至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銷售、供應散裝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單位食堂銷售散裝熟食或其他散裝食品普遍存在,對普遍存在進行標注意義不大,并且按風險就高原則,對高風險的餐飲類食品的管理可以含蓋較低風險的散裝食品,而且此項規定可減少經營者辦理變更的頻次以及避免因沒有標注散裝食品而被投訴的現象,減少基層監管壓力。
 
  第二十條(許可證有效期)  小餐飲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其他主體業態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說明:總局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各省對小餐飲的許可制度不同,或許可或備案或登記。一直以來我省小餐飲實施的是許可制度,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因小餐飲周轉率、關停率高,很多小餐飲停止經營后經營者不辦理主體資格和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以致全省積累了大量的“非正常經營戶”,不僅使有效數據失真,而且也不利于行政資源的高效分配,目前較有效的辦法是適當縮短許可證的有效期,“僵尸戶”許可證到期自動失效,繼續經營的小餐飲辦理延續,全流程網上辦理的途徑可為經營戶申請延續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變更和延續同時申請)  食品經營者在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同時提出變更申請的,可以同時提交變更和延續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依職權注銷)  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公示平臺或政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擬依職權注銷的主體名稱、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擬作出依職權注銷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依職權注銷的法律后果以及該商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公告期為三十日。公告期滿無異議的,許可機關作出依職權注銷決定,并向社會公示。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情形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無需公告和公示。
 
  說明:總局辦法第3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具體如何辦理,沒有相關規定,第39條規定內容均是監管部門依職權應當注銷的情形,本細則將依職權注銷的情形分為兩種:一種是許可期滿或主體資格格終止的,許可部門直接辦理注銷。另一種是由監管部門作出的吊銷等決定終止許可的,參考了商事主體注銷程序的作法,予以先公告后注銷。
 
  第二十三條(紙質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取得紙質食品經營許可正本、副本的,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補辦(除遺失)、注銷時,應在領取新證時交回原證。
 
  說明:總局辦法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七、三十八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取得紙質食品經營許可正本、副本的,辦理變更、延續、補辦、注銷時應當同時提交原證。本細則規定經營者可在領取新證時交回原證比較便利經營者,并且在新許可辦理期間經營者依然可持原證經營。
 
  第二十四條(食品展銷會報告)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主辦方或者承辦方)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至舉辦前七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展銷會名稱、地址、起止日期、食品經營區域布局圖及各分區經營項目、展銷會舉辦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錄及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說明:總局辦法第六條規定: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經營區域布局、經營項目、經營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條細化報告內容。
 
  第二十五條(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報告) 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或者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在跨省開展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經營者名稱、食品經營許可信息、跨省投放設備地區或跨省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地區、企業負責人聯系電話、食品安全管理員姓名及聯系電話等信息。
 
  報告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辦理報告。
 
  說明:總局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從事經營管理活動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本條明確報告內容,報告時間以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算起,確定時限參考總局辦法第十六條對從事網絡經營報告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從事網絡經營等報告)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自建網站網址、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名稱及網址等信息。
 
  食品經營者有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本省內和本省外)的,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倉庫名稱、倉庫地址、面積、冷藏冷凍面積、聯系人及電話等信息。
 
  從事網絡經營、外設倉庫報告可以在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同時辦理,也可以在開展相關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經營者也可以委托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網絡經營報告。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配送單位名稱、地址、供餐人數等信息。
 
  說明:總局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或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其他需報告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
 
  (二)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自營改為承包經營、承包經營改為自營、或者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
 
  食品經營者專間或專用操作區改變位置,食品處理區改變原料進入、食品制作、成品供應流程的視為符合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情形,報告內容應包括變化后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說明:總局辦法第三十條列舉了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辦理報告的情形,并且其中第一款(一)規定: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通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發生《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列舉的情形以及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本條第二款對總局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一)規定的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情形作出說明,主要是涉及食品加工場所大的變動改變了布局流程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信息通報)  食品貯存場所、自動制售設備放置地點省內跨轄區設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報告信息后應當及時向食品貯存場所、自動制售設備具體放置地點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通報可以采用信息化方式進行。
 
  說明:由許可系統實現發送文書、自動推送功能。
 
  第二十九條(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利用自動設備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經營者,應以登記的住所為經營場所備案,并逐一填報自動設備的擺放地址。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開展網絡經營、有食品貯存場所的,備案時應當提供網絡經營及食品貯存場所地址、面積、設備設施等信息。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經營種類、銷售方式、網絡經營情況、自動設備擺放地址、連鎖經營情況等信息發生變化的,經營者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變更。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食品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地址等信息發生變化,經營者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取消原備案,重新辦理備案。
 
  說明:總局規定了可變更及不可變更信息,上述信息發生變更需由經營者主動注銷后,重新辦理備案。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終止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自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取消備案。
 
  說明:與省局《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通告》保持一致。
 
  第三十條(明廚亮灶)  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用餐單位食堂應當遵守《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二條“向消費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關鍵過程”的規定,可以在經營場所布局時安裝展示食品加工制作關鍵過程的設備設施。
 
  說明:《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通過設立透明式、開放式、視頻監控式廚房或者參觀通道等形式,向消費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關鍵過程,接受消費者監督。本細則目的在于鼓勵經營者在許可前考慮安裝明廚亮灶設備設施,此設備設施不作為許可條件。
 
  第三十一條(政務服務)  許可部門可以通過提供審查裝修布局圖、預約進行現場指導等證前指導服務方式,提前介入企業籌備環節,幫助企業降低辦事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食品經營許可效率。
 
  說明:鼓勵各地通過證前指導服務等方式提升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二條(信息平臺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信息化建設,實現食品經營許可(含報告)和備案全流程網上辦理和數據互通共享,方便經營者通過互聯網申請許可、備案及報告。自建許可和備案系統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于每個工作日上傳當天更新的許可和備案數據至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說明:總局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全流程網上辦理。目前省局正在同步開發全流程網上許可系統(含報告),去年已上線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系統。
 
  第三十三條(許可檔案)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部門應加強文書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工作,文書檔案及電子檔案應符合檔案管理規定。現場核查人員實施現場核查時可對食品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設備設施、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食品倉庫等拍攝照片或者影像,并歸入食品經營許可檔案。
 
  第三十四條(食品安全評估)  對食品經營新業態、新模式,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食品安全評估,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省市場監管局開展食品安全評估。評估意見可以作為行政許可審核的參考。
 
  第三十五條(用語釋義)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大型餐館,指餐飲服務場所使用面積在1000㎡以上,以提供飯菜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
 
  中型餐館,指餐飲服務場所使用面積在200~1000㎡(含1000m2),以提供飯菜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
 
  小型餐館,指餐飲服務場所使用面積在50~200㎡(含200m2),以提供飯菜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
 
  飲品店,指以供應現場制作的冷、熱飲品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含涼茶店。
 
  說明:為便于分類監管,在原許可項目子項里增加涼茶店,但是不打印在許可證上。
 
  糕點店,指以供應現場制作的中、西式糕點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
 
  小餐飲,指餐飲服務場所使用面積在50㎡以下(含50㎡)的規模較小的餐飲服務經營者。農村地區小餐飲的面積標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至100㎡以下,具體由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說明:原廣東省許可細則小餐飲是以面積區別,凡50㎡(含)以下劃入小餐飲,此款延用原細則的規定。
 
  主要設備設施,指加工制作設備設施、貯存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設施設等發生較大改變后有可能在食品加工過程中造成交叉污染的設備設施。
 
  連鎖食品經營,指使用統一品牌、統一采購配送、統一質量管理、統一經營指導,直營門店或者加盟店具有相似或者標準化的設施設備、布局流程、加工過程的經營模式。
 
  第三十六條(許可例外) 供餐人數在50人以下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食堂、月子中心食堂、托育機構食堂、長者食堂、培訓機構食堂、校外托管機構食堂除外),以及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規模小的農村學校,不納入食品經營許可范疇。
 
  說明:總局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食品攤販、小餐飲、小食品店等的監督管理作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其中,規定對用餐人數較少的小型食堂(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的食堂除外)參照小餐飲管理的,依照其規定;未作出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明確納入食品經營活動管理的具體人數范圍等監督管理要求。本條基本延用了原許可細則的規定,但規定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學校(不含僅為教師提供就餐的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食堂、月子中心食堂、托育機構食堂、長者食堂、培訓機構食堂、校外托管機構食堂,即“一老一小”不適用許可例外的規定。原《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供餐人數在50人以下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規模小的農村學校,其供餐場所暫不納入食品經營許可范疇。許可例外制度主要考慮小型食堂存在經營不穩定、流動性強的特點,例如小型工地食堂,小型企事業單位食堂,許可時需要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進行風險分類,并且就餐人數較少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其供餐品種比較簡單、供餐量較小、供餐時間較短,其食品安全風險較低,可以發揮其自我管理的能力,所以規定此類食堂不需辦理許可,以50人為限。
 
  第三十七條(第三方冷庫備案)  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參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中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管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從事冷藏冷凍食品貯存服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的通告》(粵市監規字〔2020〕5號)對備案、變更要求與《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不一致的,按該辦法執行。
 
  說明:總局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參照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散裝食品)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范>的通知》(粵市監規字〔2022〕9號)與《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以及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以及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九條(解釋權) 本實施細則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生效日期) 本細則自 2024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細則實施前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的,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許可或備案變更、延續、注銷(取消)或補證的,按本細則辦理。
 
  以下檢查內容的說明:
 
  以下各表格主要用于確定各分類經營者的核查內容,具體核查表可由許可系統根據申請人申報的名稱、地址、經營業態和經營項目等自動生成。核查時發現申請經營項目需要調整的,可予調整,并生成相應的檢查表格。核查內容主要根據總局通則進行梳理,部分內容根據本省實際制定。現場核查內容中可存在合理缺項。



日期:2024-08-07
 
地區: 廣東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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