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我局接到舉報,稱位于杭州市上城區某酒館在牛排售賣過程中,存在以M5級別牛排冒充M7級別牛排銷售、標稱500克的西冷牛排實際克重為420克等情況,希望核實查處。接到舉報后,我局執法人員對該酒館進行現場檢查。在熱食操作間中央操作臺面下方的冷藏柜中,執法人員發現有4片分切好的冷鮮狀態牛排,經該店廚師長現場確認系制作該店菜單中的“澳洲黑安格斯極佳西冷500g”使用,執法人員對上述4片牛排現場稱重,重量均不足500克。在另一冷凍柜中,執法人員發現若干冷凍狀態、分切塑封好的牛排,一部分牛排塑封包裝上無中文標簽,該店廚師長表示其為M7肉眼牛排,用來制作菜單中的“澳洲極佳和牛眼肉240g”,另一部分牛排塑封包裝上帶有中文標簽,品名為“澳洲安格斯M5眼肉”,該店廚師長表示其用來制作菜單中的“澳洲M7和牛肉眼240g”。
案情定性
當事人提供“澳洲黑安格斯極佳西冷500g(488元/份)”餐品時使用及上菜的牛排重量不足標稱500克的情況,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項“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屬于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使用M5級別肉眼牛排代替M7級別肉眼牛排來制作“澳洲M7和牛肉眼240g(468元/份)”餐品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屬于不以真實名稱提供商品的違法行為。
案件處理
對當事人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不以真實名稱提供商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000元。
案件提醒
商家缺斤少兩、以次充好、偷梁換柱等行為不會長久,這些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最終將失去客戶。不但自己的誠信將掃地,自己的違法行為也要受到法律的嚴懲,自食惡果。誠信經營,才能行穩致遠。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在此呼吁商家誠信經營、言行相符,既保證產品質量,又尊重消費者權益,時刻維護好自己的良好信譽。
下一步
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將繼續
打擊危害消費者利益案件
進一步凈化營商環境
創造守護更加放心的消費環境
日期:2024-08-02
我局接到舉報,稱位于杭州市上城區某酒館在牛排售賣過程中,存在以M5級別牛排冒充M7級別牛排銷售、標稱500克的西冷牛排實際克重為420克等情況,希望核實查處。接到舉報后,我局執法人員對該酒館進行現場檢查。在熱食操作間中央操作臺面下方的冷藏柜中,執法人員發現有4片分切好的冷鮮狀態牛排,經該店廚師長現場確認系制作該店菜單中的“澳洲黑安格斯極佳西冷500g”使用,執法人員對上述4片牛排現場稱重,重量均不足500克。在另一冷凍柜中,執法人員發現若干冷凍狀態、分切塑封好的牛排,一部分牛排塑封包裝上無中文標簽,該店廚師長表示其為M7肉眼牛排,用來制作菜單中的“澳洲極佳和牛眼肉240g”,另一部分牛排塑封包裝上帶有中文標簽,品名為“澳洲安格斯M5眼肉”,該店廚師長表示其用來制作菜單中的“澳洲M7和牛肉眼240g”。
案情定性
當事人提供“澳洲黑安格斯極佳西冷500g(488元/份)”餐品時使用及上菜的牛排重量不足標稱500克的情況,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項“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屬于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使用M5級別肉眼牛排代替M7級別肉眼牛排來制作“澳洲M7和牛肉眼240g(468元/份)”餐品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屬于不以真實名稱提供商品的違法行為。
案件處理
對當事人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不以真實名稱提供商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000元。
案件提醒
商家缺斤少兩、以次充好、偷梁換柱等行為不會長久,這些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最終將失去客戶。不但自己的誠信將掃地,自己的違法行為也要受到法律的嚴懲,自食惡果。誠信經營,才能行穩致遠。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在此呼吁商家誠信經營、言行相符,既保證產品質量,又尊重消費者權益,時刻維護好自己的良好信譽。
下一步
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將繼續
打擊危害消費者利益案件
進一步凈化營商環境
創造守護更加放心的消費環境
日期:2024-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