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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校園食品安全案例通報(第一期)

   2024-07-01 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微信號705
核心提示:為切實保障在校師生飲食安全,根據《福建省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閩食安辦〔2024〕1號)要求,漳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衛健委等部門開展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深入推進大中小學配餐和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點題整治”工作力度,嚴懲重處校園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今年來,全市市場監管系統立案查處一批校園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為實現“依法查處一案、警示震懾一片”的治理效果,深化以案為鑒、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現將部分典型案例通報如下。……(世界食品網-www.shijieshipin
為切實保障在校師生飲食安全,根據《福建省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閩食安辦〔2024〕1號)要求,漳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衛健委等部門開展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深入推進大中小學配餐和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點題整治”工作力度,嚴懲重處校園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今年來,全市市場監管系統立案查處一批校園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為實現“依法查處一案、警示震懾一片”的治理效果,深化以案為鑒、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現將部分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一


  平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大溪某幼兒園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2月28日,在第三輪創建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拉練檢查中,對該幼兒園進行再次檢查,發現該幼兒園食堂存在留樣標識不規范;案板、刀具混放不分;二次更衣室設置不規范;溫度控制、紫外線燈設施未能有效發揮作用;散裝食品未規范完整標明食品信息的問題。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直至2024年3月18日再次檢查時,當事人仍存在留樣不規范、操作間墻壁出現霉斑等問題。當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行為,違反了《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平和縣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4月29日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漳浦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馬坪某幼兒園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案
 
  2023年6月13日,漳浦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漳浦縣馬坪某幼兒園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對食品安全員進行配備、培訓、考核的行為,當場作出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3年11月22日,執法人員依法對漳浦縣馬坪某幼兒園進行再次檢查,發現該幼兒園沒有真正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仍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員。因沒有落實有關規定,當事人當場無法提供能證明當事人有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員的有關記錄、照片等材料。該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漳浦縣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2月6日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龍海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港尾鎮某寄托服務部案
 
  2024年3月13日,龍海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港尾鎮某寄托服務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為寄宿在其經營場所內的85名學生提供餐飲服務,未履行進貨查驗,并因此向當事人發出監督意見書,責令其限期整改完成。整改期限結束后,該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3月21日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抽查某品牌生抽豉油的進貨檢驗情況,當事人現場仍然無法提供采購食品的供應商相關許可證件。當事人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相關合格證明,經責令改正后仍未改正,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龍海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4月26日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2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07-01
 
地區: 福建 漳州市
行業: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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