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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關于加強對職業打假和惡意商業索賠整治”的建議

   2024-06-07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1038
核心提示:李蘇代表提出的關于“關于加強對職業打假和惡意商業索賠整治”的建議收悉,我局高度重視,會同省公安廳、省司法廳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對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次會議第1161號建議的答復
  李蘇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關于加強對職業打假和惡意商業索賠整治”的建議收悉,我局高度重視,會同省公安廳、省司法廳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職業打假問題現狀
 
  職業打假尤其是以索賠為目的的打假行為不僅擾亂市場正常經營秩序,也浪費了大量行政資源,市場監管部門不勝其擾。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退一賠十規定的實施,以獲利為目的,多次、大量購買有關商品或者服務,頻繁向行政機關投訴舉報,并要求高額賠償或申請高額舉報獎勵為特征的職業索賠比較突出,職業打假人投訴舉報在市場監管部門受理的投訴舉報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職業索賠逐漸呈現團伙化、專業化、規模化、年輕化的特征和趨勢。雖然職業打假行為客觀上彌補了行政執法機關打假力量的不足,促進了經營者合法經營意識的提升,對推動市場監管機制建設、手段創新、執法規范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近年來惡意索賠蔓延,破壞營商環境、濫用公共資源,還妨礙普通消費者維權。有的夾帶、掉包、造假,被公安機關查獲,有的以“碰瓷”瑕疵為業,一本萬利。職業索賠人濫用投訴舉報、信息公開、復議訴訟、監察投訴等權利,占用了大量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經查詢,2023年我省市場監管類行政復議大部分是職業打假人對市場監管部門的投訴舉報處理不服而提起的復議申請。
 
  二、職業打假問題由來
 
  職業打假并非法律概念,職業打假人是伴隨1993年10月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出現的一種社會群體。圍繞職業打假人的司法爭議始終沒有停止,法院對此類行為的認定不統一。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巨大爭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制定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購買者”用語是一大變化,不再受職業打假人“消費者”身份的限制,從而避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范疇的界定,也定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作為特殊法的地位。當學術界和司法實務界還在爭論職業打假人是不是消費者,是否有權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時候,在食品藥品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職業打假的合法地位予以了確認,肯定了通過打假獲得賠償的權利。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對該司法解釋進行了修改,但是第三條的內容得到保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支持食品安全職業打假的態度并沒有發生改變。
 
  針對“知假買假”索賠有利懲治假冒偽劣,也存在借維權敲詐等亂象,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亮明懲治造假售假司法態度,明確只在“生活消費”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得到公眾、商家廣泛認可,延宕多年的“知假買假”裁判標準不一問題得到規范。全省法院嚴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統一裁判標準,維護合法權益。
 
  202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簡稱《條例》)即將正式生效。《條例》首次規定,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騙取賠償、敲詐勒索的要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懲罰性賠償、行政處罰制度要準確適用,避免“小錯大賠”“小過重罰”。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積極探索出臺有效應對職業索賠人的規范性文件。通過前期調研,針對職業索賠人惡意投訴舉報牽扯大量市場監管基層執法力量現狀,我局正在制定我省市場監管領域關于依法處置惡意投訴舉報行為的意見,明確惡意投訴舉報的類型,通過建立投訴舉報異常名錄、明確舉報獎勵的范圍、落實投訴舉報案件歸檔制度、加強與司法部門的協作等工作,指導全省市場監管部門正確處置惡意投訴舉報行為,使基層處置惡意投訴舉報,打擊職業索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護經營主體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少職業打假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優化營商環境。
 
  (二)加強對經營主體的普法宣傳。引導經營者改變擔心怕事、息事寧人的心態,不懼惡意舉報。對惡意打假者有無理取鬧、高額索賠行為的,鼓勵經營者主動尋求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的幫助。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要配合行政執法機關提供證據材料,同時提供職業打假索賠者在商場、超市、門店的索賠次數、索賠內容、索賠金額等信息,鎖定其通過職業打假索賠牟利的證據,確認其非普通消費者身份、非生活必須購買商品、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打掉其通過索賠牟利的企圖。
 
  (三)推動營商環境持續優化。我局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先后印發《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對市場監管領域66項首次輕微違法免于行政處罰。省人民檢察院向社會公布《關于扎實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實施意見》,承諾精準發力30條具體措施,接受公眾監督服務,保障一流營商環境建設。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制定《關于依法能動履職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持續為企業健康規范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省公安廳強化案件偵辦,加大對“職業打假人”以負面報道、舉報相要挾、以各種形式敲詐勒索企業的打擊力度,以“零容忍”的態度對涉及企業經濟發展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四)加強部門間溝通協作。建立異常名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信訪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人民法院等的溝通協調工作,提出加強規范管理、重點監控等意見建議,積極構建防范打擊職業索賠的長效機制,做到依法應對、精準作為,有效遏制惡意投訴舉報行為,確保營商環境的持續優化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壓減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生存空間。
 
  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關心和理解,也懇請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給予幫助和支持。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日期: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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