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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晉江市池店鎮某蔬菜店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農產品案

   2024-04-09 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微信號415
核心提示:2023年8月30日,晉江市池店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根據信息,對當事人晉江市池店鎮某蔬菜店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農產品進行核查。經查實,當事人銷售給泉港區某便利店的老姜經抽樣檢驗,鉛(以Pb計)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據當事人所述,上述老姜系從永春縣姜農李某處購進的,當事人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辦案單位故將案件線索移送給永春縣農業農村局。……(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2023年8月30日,晉江市池店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根據信息,對當事人晉江市池店鎮某蔬菜店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農產品進行核查。經查實,當事人銷售給泉港區某便利店的老姜經抽樣檢驗,鉛(以Pb計)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據當事人所述,上述老姜系從永春縣姜農李某處購進的,當事人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辦案單位故將案件線索移送給永春縣農業農村局。
 
  2023年11月28日,辦案單位執法人員收到永春縣農業農村局復函,復函稱經調查該批次不合格老姜為永春縣李某全種植銷售的證據不實,當事人提供的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系偽造。經再次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當事人的真實供貨商為晉江市池店鎮另一蔬菜商行,因該當事人與其真實的供貨商嫌麻煩,故在執法人員第一次對當事人進行調查時,當事人供述涉案老姜系直接向姜農李某購進的,未如實陳述違法事實。案發前當事人已多次到晉江市市場監管局接受食用農產品抽檢不合格線索的調查,因當事人未如實說明不合格農產品來源,當事人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老姜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晉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3900元,罰款65200元。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該免罰條款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二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三是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



日期: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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