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期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中,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瀘州市江陽區環球生活廣場華升農貿市場胡懷樹銷售的、標稱由瀘州市江陽區林興面制品經營部生產的河粉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8月26日,承檢機構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瀘州市江陽區環球生活廣場華升農貿市場胡懷樹處抽取了1批次標稱由瀘州市江陽區林興面制品經營部生產的河粉(規格型號:計量稱重;購進日期:2023-08-26)。經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合格。
二、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一)行政處罰
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7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當事人瀘州市江陽區林興面制品經營部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河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系食品小作坊經營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屬于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予處罰。經研究,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于2023年11月30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0元(大寫:陸拾元整);
3.罰款:人民幣1000元(大寫:壹仟元整)。
(二)排查整改
經排查,瀘州市江陽區林興面制品經營部在未仔細查看所購買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范圍的情況下,用于河粉生產,導致產品不合格。據小作坊負責人陳述,2023年9月7日,將剩余的上述添加劑已自行銷毀,后續所生產的河粉已未添任何添加劑。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小作坊加強管理,禁止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三、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一)行政處罰
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6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當事人胡懷樹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河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應予處罰。鑒于當事人購進河粉保存了進貨票據、查驗了供貨商營業資質及河粉檢驗檢測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于2023年11月30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如后: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0元(大寫:陸拾元整)。
(二)排查整改
經排查,該批次河粉銷售當事人胡懷樹保存了進貨票據、查驗了供貨商營業資質及河粉檢驗檢測報告,不合格由生產環節造成。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經營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12315進行反映。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日期:2023-12-08
瀘州市江陽區環球生活廣場華升農貿市場胡懷樹銷售的、標稱由瀘州市江陽區林興面制品經營部生產的河粉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8月26日,承檢機構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瀘州市江陽區環球生活廣場華升農貿市場胡懷樹處抽取了1批次標稱由瀘州市江陽區林興面制品經營部生產的河粉(規格型號:計量稱重;購進日期:2023-08-26)。經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合格。
二、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一)行政處罰
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7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當事人瀘州市江陽區林興面制品經營部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河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系食品小作坊經營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屬于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予處罰。經研究,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于2023年11月30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0元(大寫:陸拾元整);
3.罰款:人民幣1000元(大寫:壹仟元整)。
(二)排查整改
經排查,瀘州市江陽區林興面制品經營部在未仔細查看所購買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范圍的情況下,用于河粉生產,導致產品不合格。據小作坊負責人陳述,2023年9月7日,將剩余的上述添加劑已自行銷毀,后續所生產的河粉已未添任何添加劑。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該小作坊加強管理,禁止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三、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一)行政處罰
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6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當事人胡懷樹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河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應予處罰。鑒于當事人購進河粉保存了進貨票據、查驗了供貨商營業資質及河粉檢驗檢測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于2023年11月30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如后: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0元(大寫:陸拾元整)。
(二)排查整改
經排查,該批次河粉銷售當事人胡懷樹保存了進貨票據、查驗了供貨商營業資質及河粉檢驗檢測報告,不合格由生產環節造成。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經營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12315進行反映。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日期: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