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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關于進一步推行經營異常企業強制清算退出機制,助力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的建議

   2023-12-08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658
核心提示:王強眾代表提出的《關于進一步推行經營異常企業強制清算退出機制,助力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的建議》收悉,經商最高人民法院,現答復如下。……(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王強眾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進一步推行經營異常企業強制清算退出機制,助力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的建議》收悉,經商最高人民法院,現答復如下:
 
  您提出的建議,站在戰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入分析了當前經營主體呼吁解決、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的退出難問題,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對于暢通經營主體退出渠道,降低經營主體退出成本,激發經營主體競爭活力,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和參考價值。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加快完善經營主體退出制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明確要求,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對資不抵債失去清償能力的企業可依法破產重整或清算,探索建立企業強制退出制度。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市場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緊緊圍繞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探索經營主體強制退出工作機制,不斷促進市場優勝劣汰和資源優化配置。
 
  一、推動經營主體強制退出所做的工作
 
  (一)加強頂層制度設計,不斷完善強制退出體制機制。近年來,經營主體退出難問題凸顯,市場監管總局對此一直高度關注,將其作為重點工作,深入調研,認真研究,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開展《公司法》修訂工作,增加強制退出相關條款,并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部門強化溝通,共同研究相關制度機制,豐富經營主體退出渠道。
 
  (二)積極開展強制退出試點,不斷總結積累成功經驗。市場監管總局積極關注并切實指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強制退出試點,取得階段性成果。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強制注銷試點,營造健康良好企業生態環境。深圳市出臺《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建立了“除名+依職權注銷”制度,為企業便利退出提供堅實法律保障。同時,市場監管總局還部署上海、湖北、廣東等地開展經營主體強制退出工作試點,在退出機制、退出方式、退出程序上進一步探索。截至2023年6月底,全國共對29.62萬戶經營主體實施強制退出,且未引發訴訟、異議等權利救濟事件。
 
  (三)建立健全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引導經營主體有序退出。2021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隱瞞重要事實,注銷市場主體登記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依法依規實施信用懲戒。截至2023年6月底,全國已有1322戶經營主體因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二、關于強制清算有關情況的說明
 
  對于強制清算,《公司法》進行了明確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相關內容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中也有體現。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從適用法律的角度看,經營異常企業強制清算退出制度是行政主導的強制性市場退出機制,國家機關主動依職權對企業進行注銷并擬制清算,這與《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由出資人向登記機關提出注銷登記申請的規則存在差異,在法律、行政法規層面還沒有明確的依據。經營異常企業強制清算退出制度構建,需在論證其正當性和合理性的基礎上,積極審慎構建其制度內容。尤其要考慮該制度保護的公共利益與相關利益主體權益保護之間的平衡,并建立相關程序公開、保障機制,維護利害關系人異議、聽證、辯論等權利,以及賦予相關利益主體在行政機關行使強制注銷權之時的救濟渠道。
 
  關于您提到的由法院對是否符合強制清算退出條件進行審查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目前缺乏法律依據。理由是:從行政監管與審判工作銜接的角度,是否符合行政性強制清算條件屬于行政部門的判斷內容,是行政部門決定對企業進行強制清算的前提條件,如果當事人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手段解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于建立健全相應司法審查機制的建議,還可以進一步研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們將繼續深入學習、研究您提出的建議,立足職責,不斷完善經營主體強制退出制度,促進市場優勝劣汰和資源優化配置。
 
  (一)進一步推動完善法律法規。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大力推動《公司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修訂完善,明確規定強制退出相關內容,為經營主體強制退出提供堅實法律保障。
 
  (二)進一步暢通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我們將立足職責,積極強化與相關部門工作協作,共同研究完善經營異常企業退出制度規范和技術方案,建立常態化會商機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進一步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加大經營主體強制退出宣傳力度,做好政策解讀和風險提示。引導公眾全面了解經營主體強制退出概念、程序及法律后果,提高政策知曉度和社會參與度,督促有關責任人依法履行清算注銷義務。
 
  衷心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市場監管總局
 
  2023年7月6日



日期: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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