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產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餐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等29類食品1354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1335批次、不合格19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劑超標、農獸藥殘留超標、質量指標不達標、重金屬污染。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象山史記食品有限公司在天貓(網店)銷售的標稱象山史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蛋黃米月,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長興縣龍池山泉水廠(普通合伙)生產的包裝飲用水(其他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德清縣莫干山鴻漸峰天然滲泉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山泉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四)杭州聯華臨安國瑞大廈店銷售的標稱杭州綠之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桂圓肉,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杭州瀾丫頭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杭州臨安千茂竹筍專業合作社生產的筍煮花生,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紹興市佳瀧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杭州瑤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好好剝山核桃,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三)寧波海曙任亮食品商行銷售的糖醋大蒜頭,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衢州市柯城玉仙食品商行銷售的豆干,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杭州葛航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白茶(貢眉),吡蟲啉、聯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杭州葛航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海寧市海洲街道朱孝天淡水產攤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桐鄉市梧桐蔣雪林鮮肉攤銷售的羊腎,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余姚市黃旭軍淡水產批發商行銷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五)杭州岸達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購進的標稱江蘇宇飛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分割鮮雞,環丙氨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江蘇宇飛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六)嘉善從明生鮮超市在美團(網店)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四、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杭州識光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抖音(網店)銷售的標稱仙居縣古梅樹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古楊梅酒,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義烏市依寶飲用水廠生產的包裝飲用水,耗氧量(以O?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義烏市依寶飲用水廠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三)安吉蘇晴小吃店使用的煎炸過程用油,極性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五、重金屬污染
(一)海寧市海洲街道張素芹蔬菜批發部銷售的小蔥,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海寧市海洲街道李長力蔬菜批發部銷售的小米椒,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嘉興、湖州、金華、衢州、臺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嘉興、湖州、紹興、金華、衢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 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31129.xls
3.食品抽檢合格—20231129.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日期:2023-12-05
一、微生物污染
(一)象山史記食品有限公司在天貓(網店)銷售的標稱象山史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蛋黃米月,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長興縣龍池山泉水廠(普通合伙)生產的包裝飲用水(其他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德清縣莫干山鴻漸峰天然滲泉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山泉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四)杭州聯華臨安國瑞大廈店銷售的標稱杭州綠之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桂圓肉,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杭州瀾丫頭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杭州臨安千茂竹筍專業合作社生產的筍煮花生,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紹興市佳瀧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杭州瑤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好好剝山核桃,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三)寧波海曙任亮食品商行銷售的糖醋大蒜頭,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衢州市柯城玉仙食品商行銷售的豆干,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杭州葛航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白茶(貢眉),吡蟲啉、聯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杭州葛航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海寧市海洲街道朱孝天淡水產攤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桐鄉市梧桐蔣雪林鮮肉攤銷售的羊腎,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余姚市黃旭軍淡水產批發商行銷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五)杭州岸達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購進的標稱江蘇宇飛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分割鮮雞,環丙氨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江蘇宇飛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六)嘉善從明生鮮超市在美團(網店)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四、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杭州識光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抖音(網店)銷售的標稱仙居縣古梅樹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古楊梅酒,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義烏市依寶飲用水廠生產的包裝飲用水,耗氧量(以O?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義烏市依寶飲用水廠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三)安吉蘇晴小吃店使用的煎炸過程用油,極性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五、重金屬污染
(一)海寧市海洲街道張素芹蔬菜批發部銷售的小蔥,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海寧市海洲街道李長力蔬菜批發部銷售的小米椒,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嘉興、湖州、金華、衢州、臺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嘉興、湖州、紹興、金華、衢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 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31129.xls
3.食品抽檢合格—20231129.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日期: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