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營造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社會風尚,切實強化市場主體守法意識,樹立節約理念,區市場監管局聚焦餐飲浪費突出問題,加強宣傳引導和執法檢查力度,持續深化制止餐飲浪費整治工作,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今日曝光一起未主動向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顧
2023年4月27日,我局對位于新津區五津街道太康東路25號、25號附1-4號的新津區木帆烤肉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調查經過
經調查,當事人于2023年1月,在新津區五津街道太康東路25號、25號附1-4號從事餐飲服務,辦理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在經營過程中,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經詢問,當事人的服務人員也未履行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的義務。
處理結果
當事人未主動向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已經改正違法行為,成都市新津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希望廣大餐飲經營者,從這張“罰單”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自覺做到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爭做培養節約習慣的引導者、倡導者,禁止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等,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
日期:2023-12-05
案情回顧
2023年4月27日,我局對位于新津區五津街道太康東路25號、25號附1-4號的新津區木帆烤肉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調查經過
經調查,當事人于2023年1月,在新津區五津街道太康東路25號、25號附1-4號從事餐飲服務,辦理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在經營過程中,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經詢問,當事人的服務人員也未履行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的義務。
處理結果
當事人未主動向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已經改正違法行為,成都市新津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希望廣大餐飲經營者,從這張“罰單”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自覺做到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爭做培養節約習慣的引導者、倡導者,禁止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等,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
日期: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