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提高行業性、區域性、系統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化解能力,維護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安全,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要求,省市場監管局研究起草了《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眾可將意見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jd_ahs@163.com(郵箱地址),或通過信函寄至合肥市包河區延安路13號(郵政編碼:230051),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11月29日。請在郵件標題或信封上注明“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聯系人:產品質量監管處 黃軍,聯系電話:63356895
產品質量監管處 沈妍,聯系電話:63356824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附件:
1.《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提高行業性、區域性、系統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化解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在安徽省內組織開展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工業產品和食品相關產品。不包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特種設備、計量器具。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是指產品在設計、制造和告知方面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是指產品質量存在不符合該產品應當具有的重要性能指標。
第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統一管理、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風險監測工作,主要負責組織開展省級風險信息采集、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風險研判、風險處置等工作。
省局根據監測結果及風險程度,適時向社會發布風險提示和消費警示。未經省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風險監測信息。
發現行業性、區域性、系統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問題,適時開展風險監測聯動和協調處置工作,督促指導所在地區消除產品質量安全隱患,開展產品質量幫扶活動,提升產品質量。
第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應積極配合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風險監測。發揮風險監測站作用,負責風險信息采集、風險信息上報、風險信息處置等工作,并結合當地產品質量狀況,開展本轄區內重點產品的風險監測。針對省局移交和本級監測發現的風險信息,組織有關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好風險信息處置,并將結果上報省局。
第七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局)積極發揮風險監測站作用,負責風險信息采集、風險信息上報、風險信息處置等工作。承擔省、市局移交的風險信息及監測結果信息處置工作。
第八條 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和預警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省風險監控中心),承擔風險監測的技術支撐工作,主要負責產品質量風險信息的采集篩選、風險分析研判,提出風險處置意見建議。
第九條 承擔風險監測的技術機構依據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產品標準,或依據國內、國際公認的科學方法對產品質量主要性能指標和安全指標項目進行檢驗檢測。
第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如實提供風險監測所需資料和信息。
第二章 風險信息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來源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產者、銷售者報告的;
(二)消費者投訴、舉報的;
(三)市場監管部門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的;
(四)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通報的;
(五)技術機構發現的;
(六)產品傷害監測過程中發現的;
(七)有關組織、部門、機構等發布的產品召回、預警信息;
(八)網絡及媒體報道的;
(九)其他渠道采集的。
第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風險信息來源、內容等進行核實,及時將采集的風險信息上報省局,同時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需要采取預處置措施的要同時實施,以控制事態進一步擴大。
第十四條 省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的處理,組織對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經研判需要對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進行調查核實的,應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調查。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現場檢查、綜合執法等手段及時處置風險。
第三章 風險監測
第十五條 風險監測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的風險因素進行采集、檢驗檢測和分析,識別和驗證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活動。
第十六條 風險監測由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實施。有關行政部門、技術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也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風險監測建議。
第十七條 以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優先納入風險監測計劃:
(一)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且質量安全風險較大的;
(二)涉及的量大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的;
(三)涉及行業性、區域性和系統性質量安全問題的;
(四)可能導致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相關部門通報或者社會反映有質量安全問題的;
(六)應對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需要的;
(七)其他需要優先納入的。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采集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預判,認為有必要的,組織開展檢驗檢測。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通常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通常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要求,以招標方式確定技術機構。如遇緊急情況,可直接指定有能力的技術機構開展風險監測活動。
(二)技術機構負責編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產品現狀分析與檢驗檢測的必要性;檢驗檢測項目和依據、抽樣方式和數量、檢測要求,費用預算、時間進度安排、技術機構資質和能力等內容。
(三)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技術評審,完善方案。
經確定的實施方案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當報下達任務的市場監管部門確認后實施。
(四)市場監管部門向承檢機構下達任務。
(五)風險監測樣品主要從流通領域購買,根據需要也可以采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取的樣品、向社會征集樣品等方式獲取。向社會征集樣品的,應征得樣品所有權人同意 ,并確保樣品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六)檢驗檢測按照風險監測實施方案進行。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的,檢驗結論作出是否合格的判定。參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內國外公認的科學方法進行檢驗檢測的,以及對產品標準沒有規定的指標項目進行檢測的,檢驗結論不作判定。
(七)承擔風險監測的技術機構應按照風險監測實施方案的要求,及時提交風險監測報告,并對其出具的風險監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八)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有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上報組織實施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
第四章 風險研判
第十九條 風險監測工作結束后,根據需要,由省局或省局指定省風險監控中心,及時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數據分析和風險研判,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并指導各地市場監管局依法做好預警處置工作。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檢驗檢測結果進行風險研判。內容包括:
(一)產品質量風險成因;
(二)本省企業產品質量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三)產品風險隱患可能產生的危害;
(四)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
(五)確定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級;
(六)提出處置意見建議。
第二十一條 根據風險研判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召開風險評估聽證會,聽取消費者、企業、行業協會等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鼓勵承擔風險監測的技術機構模擬產品實際使用環境,實驗評估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因素對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危害程度。
第五章 信息處置
第二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分析研判或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風險信息處置措施。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具體開展風險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可采取以下風險處置措施:
(一)向上級部門或同級政府有關部門通報風險監測情況;
(二)向社會發布風險警示;
(三)向企業發放風險告知書;必要時,可以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向有關單位、行業協會等發送風險通報;
(五)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抽查),對違反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處理;
(六)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置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生產銷售者應配合產品質量安全監督部門開展風險處置工作,根據風險嚴重程度,依法采取風險警示說明、缺陷產品召回、停止生產銷售、改進生產工藝等處置措施,同時按要求報告風險處置情況。
第二十六條 對于涉及其他管理部門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必要時開展風險會商,共同采取風險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對于區域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市、縣(區)局應及時報告地方政府,推動開展區域產品質量整治,提升區域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八條 對于涉及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組織對企業進行跟蹤檢查,加大證后監管力度。
第二十九條 風險處置過程中發現企業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檢查,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對于涉及標準空白、滯后等問題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應向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推動完善標準體系。
第三十一條 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涉及外省(市)的,移送其企業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督促存在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企業限期改正,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企業整改材料及風險處置結果上報省局。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規范全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提高行業性、區域性、系統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化解能力,維護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安全,促進高質量發展,省市場監管局起草了《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一、工作開展的依據
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保障產品質量安全,提升監管工作主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2014年根據原省質監局《關于加強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的指導意見》,制定了規范性文件《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信息處置辦法》。省市場監管局成立以來,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能發生了變化,人民群眾對高質量產品需求日益增強,原有的風險監測機制已不能適應市場監管新要求,為了更好地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我局在借鑒滬蘇浙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
二、工作開展情況
2023年5月13日,我局起草了《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發至16個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征求意見,均按期反饋。8月30日在長三角暨全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研判會上再次向16個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征求意見,截止9月30日征求意見全部反饋。10月16日,省市場監管局產品質量監管處組織有關專家開展論證,對辦法的必要性、科學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公平競爭及制度廉潔性進行論證審查,采納相關專家意見建議。
期間,也征求了省市場監管局執法稽查處、網絡監管處、食品抽檢處、標準化處、認證監管處以及省質檢院、省纖檢局等相關單位的意見,各相關單位的合理的意見建議均已采納。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
2023年11月23日
日期:2023-11-24
公眾可將意見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jd_ahs@163.com(郵箱地址),或通過信函寄至合肥市包河區延安路13號(郵政編碼:230051),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11月29日。請在郵件標題或信封上注明“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聯系人:產品質量監管處 黃軍,聯系電話:63356895
產品質量監管處 沈妍,聯系電話:63356824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附件:
1.《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提高行業性、區域性、系統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化解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在安徽省內組織開展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工業產品和食品相關產品。不包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特種設備、計量器具。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是指產品在設計、制造和告知方面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是指產品質量存在不符合該產品應當具有的重要性能指標。
第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統一管理、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風險監測工作,主要負責組織開展省級風險信息采集、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風險研判、風險處置等工作。
省局根據監測結果及風險程度,適時向社會發布風險提示和消費警示。未經省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風險監測信息。
發現行業性、區域性、系統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問題,適時開展風險監測聯動和協調處置工作,督促指導所在地區消除產品質量安全隱患,開展產品質量幫扶活動,提升產品質量。
第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應積極配合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風險監測。發揮風險監測站作用,負責風險信息采集、風險信息上報、風險信息處置等工作,并結合當地產品質量狀況,開展本轄區內重點產品的風險監測。針對省局移交和本級監測發現的風險信息,組織有關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好風險信息處置,并將結果上報省局。
第七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局)積極發揮風險監測站作用,負責風險信息采集、風險信息上報、風險信息處置等工作。承擔省、市局移交的風險信息及監測結果信息處置工作。
第八條 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和預警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省風險監控中心),承擔風險監測的技術支撐工作,主要負責產品質量風險信息的采集篩選、風險分析研判,提出風險處置意見建議。
第九條 承擔風險監測的技術機構依據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產品標準,或依據國內、國際公認的科學方法對產品質量主要性能指標和安全指標項目進行檢驗檢測。
第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如實提供風險監測所需資料和信息。
第二章 風險信息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來源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產者、銷售者報告的;
(二)消費者投訴、舉報的;
(三)市場監管部門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的;
(四)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通報的;
(五)技術機構發現的;
(六)產品傷害監測過程中發現的;
(七)有關組織、部門、機構等發布的產品召回、預警信息;
(八)網絡及媒體報道的;
(九)其他渠道采集的。
第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風險信息來源、內容等進行核實,及時將采集的風險信息上報省局,同時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需要采取預處置措施的要同時實施,以控制事態進一步擴大。
第十四條 省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的處理,組織對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經研判需要對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進行調查核實的,應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調查。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現場檢查、綜合執法等手段及時處置風險。
第三章 風險監測
第十五條 風險監測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的風險因素進行采集、檢驗檢測和分析,識別和驗證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活動。
第十六條 風險監測由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實施。有關行政部門、技術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也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風險監測建議。
第十七條 以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優先納入風險監測計劃:
(一)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且質量安全風險較大的;
(二)涉及的量大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的;
(三)涉及行業性、區域性和系統性質量安全問題的;
(四)可能導致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相關部門通報或者社會反映有質量安全問題的;
(六)應對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需要的;
(七)其他需要優先納入的。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采集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預判,認為有必要的,組織開展檢驗檢測。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通常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通常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要求,以招標方式確定技術機構。如遇緊急情況,可直接指定有能力的技術機構開展風險監測活動。
(二)技術機構負責編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產品現狀分析與檢驗檢測的必要性;檢驗檢測項目和依據、抽樣方式和數量、檢測要求,費用預算、時間進度安排、技術機構資質和能力等內容。
(三)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技術評審,完善方案。
經確定的實施方案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當報下達任務的市場監管部門確認后實施。
(四)市場監管部門向承檢機構下達任務。
(五)風險監測樣品主要從流通領域購買,根據需要也可以采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取的樣品、向社會征集樣品等方式獲取。向社會征集樣品的,應征得樣品所有權人同意 ,并確保樣品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六)檢驗檢測按照風險監測實施方案進行。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的,檢驗結論作出是否合格的判定。參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內國外公認的科學方法進行檢驗檢測的,以及對產品標準沒有規定的指標項目進行檢測的,檢驗結論不作判定。
(七)承擔風險監測的技術機構應按照風險監測實施方案的要求,及時提交風險監測報告,并對其出具的風險監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八)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有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上報組織實施風險監測的市場監管部門。
第四章 風險研判
第十九條 風險監測工作結束后,根據需要,由省局或省局指定省風險監控中心,及時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數據分析和風險研判,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并指導各地市場監管局依法做好預警處置工作。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檢驗檢測結果進行風險研判。內容包括:
(一)產品質量風險成因;
(二)本省企業產品質量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三)產品風險隱患可能產生的危害;
(四)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
(五)確定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級;
(六)提出處置意見建議。
第二十一條 根據風險研判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召開風險評估聽證會,聽取消費者、企業、行業協會等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鼓勵承擔風險監測的技術機構模擬產品實際使用環境,實驗評估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因素對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危害程度。
第五章 信息處置
第二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分析研判或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風險信息處置措施。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具體開展風險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可采取以下風險處置措施:
(一)向上級部門或同級政府有關部門通報風險監測情況;
(二)向社會發布風險警示;
(三)向企業發放風險告知書;必要時,可以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向有關單位、行業協會等發送風險通報;
(五)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抽查),對違反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處理;
(六)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置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生產銷售者應配合產品質量安全監督部門開展風險處置工作,根據風險嚴重程度,依法采取風險警示說明、缺陷產品召回、停止生產銷售、改進生產工藝等處置措施,同時按要求報告風險處置情況。
第二十六條 對于涉及其他管理部門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必要時開展風險會商,共同采取風險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對于區域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市、縣(區)局應及時報告地方政府,推動開展區域產品質量整治,提升區域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八條 對于涉及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組織對企業進行跟蹤檢查,加大證后監管力度。
第二十九條 風險處置過程中發現企業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檢查,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對于涉及標準空白、滯后等問題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應向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推動完善標準體系。
第三十一條 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涉及外省(市)的,移送其企業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督促存在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企業限期改正,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企業整改材料及風險處置結果上報省局。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規范全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提高行業性、區域性、系統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化解能力,維護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安全,促進高質量發展,省市場監管局起草了《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一、工作開展的依據
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保障產品質量安全,提升監管工作主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2014年根據原省質監局《關于加強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的指導意見》,制定了規范性文件《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信息處置辦法》。省市場監管局成立以來,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能發生了變化,人民群眾對高質量產品需求日益增強,原有的風險監測機制已不能適應市場監管新要求,為了更好地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我局在借鑒滬蘇浙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
二、工作開展情況
2023年5月13日,我局起草了《安徽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發至16個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征求意見,均按期反饋。8月30日在長三角暨全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研判會上再次向16個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征求意見,截止9月30日征求意見全部反饋。10月16日,省市場監管局產品質量監管處組織有關專家開展論證,對辦法的必要性、科學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公平競爭及制度廉潔性進行論證審查,采納相關專家意見建議。
期間,也征求了省市場監管局執法稽查處、網絡監管處、食品抽檢處、標準化處、認證監管處以及省質檢院、省纖檢局等相關單位的意見,各相關單位的合理的意見建議均已采納。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
2023年11月23日
日期: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