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關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若干意見》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將上海信然食品銷售有限公司等2家食品生產經營者、吳兆濤等1名責任人列入本市嚴重違法失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有關責任人“黑名單”,現予以公告。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6日
上海市嚴重違法失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有關責任人“黑名單”(八)
附: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一、上海信然食品銷售有限公司用超保質期的牛奶等食品作為原料制作食品案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寧分局于2014年3月24日對上海信然食品銷售有限公司(店招名:“BeBemamie”)在上海市長寧區哈密路2003號底層躍二層的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從事餐飲服務過程中,未經許可擅自改變《餐飲服務許可證》核準的經營類別(飲品店),加工經營食品:酸奶(布丁)、果醬等。經核查,當事人在加工食品期間,以超過保質期的得樂思牌純牛奶等食品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酸奶(布丁)。根據上海司法會計中心提供的鑒定結論,當事人自2014年1月10日至3月24日收到酸奶(布丁)的貨款達271488元。長寧分局于7月31日對其從事以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為原料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滬餐證字2010310105080054)。
二、上海仁信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對過期食品銷毀的責任案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寶山分局根據央視“3.15”晚會曝光情況,于2014年3月16日對上海仁信食品有限公司在上海江楊農產品批發市場(寶山區江楊北路98號)的租賃冷庫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過程中,存在未銷毀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在其所經營的巧克力、芝士、奶酪、果醬等食品超過保質期或發霉變質后,未依法按照《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的規定采取染色、毀形等措施對過期食品予以銷毀,且為逃避檢查,對倉庫中未銷毀的過期食品進行轉移。經核查,當事人實際應銷毀而未銷毀的過期食品共計435.2公斤,貨值金額共計24279.6元。寶山分局于4月18日對其未履行對過期食品銷毀責任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所有的涉案過期未銷毀食品;罰款人民幣242796元;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SP3101131210018621)。
三、上海燕羽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案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靜安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位于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819號406-409、416室的上海燕羽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店招名:“幸福131”)有重復使用回收餐廚廢棄物中油脂的情況。靜安分局會同公安部門于2013年8月7日對該公司實施調查。經查,該公司在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間,利用回收餐廚廢棄物中的廢棄油脂作為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麻辣烤魚”和“泡椒烤魚”等菜肴供應。徐志國、徐在華、吳朝紅、吳兆濤先后擔任廚師長、廚師等職,作為直接責任人,使用有毒、有害的廢棄油脂制作醬料并配合食材制作成菜肴銷售給顧客食用。靜安分局于10月24日對該公司從事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沒收違法經營食品的工具和原料、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0152元、罰款人民幣1001520元的行政處罰。2013年12月16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徐志國有期徒刑二年,徐在華和吳朝紅有期徒刑各一年,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吳兆濤有期徒刑1年。上海燕羽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國、徐在華和吳朝紅已分別依法被列入本市第四批和第六批嚴重違法失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有關責任人“黑名單”。
日期:2014-10-11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6日
上海市嚴重違法失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有關責任人“黑名單”(八)
嚴重違法失信食品生產經營者:
編號 | 嚴重違法失信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 | 營業地址 |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經營者姓名 | 嚴重違法 失信行為 | 處罰/處理情況 | 公布期限 | 備注 |
1 | 上海信然食品銷售有限公司 | 上海市長寧區哈密路2003號底層躍二層 | 王新華 | 用超保質期的牛奶等食品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酸奶布丁供顧客食用。 | 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滬餐證字2010310105080054) | 兩年(2014.7.31-2016.7.30) |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寧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滬食藥監(長)罰處字【2014】第2320140130號。 |
2 | 上海仁信食品有限公司 | 上海市寶山區長臨路959弄11號211室-2 | 接道仁 | 未履行對過期食品銷毀的責任。 | 沒收所有的涉案過期未銷毀食品;罰款人民幣242796元;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SP3101131210018621)。 | 兩年(2014.4.18-2016.4.17) |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寶山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滬食藥監(寶)罰處字【2014】第2820140030號。 |
嚴重違法失信食品生產經營有關責任人員:
編號 | 責任人 姓名 | 責任人 所在單位及職務 | 性別和 公民身份證號 | 嚴重違法 失信行為 | 處罰/處理情況 | 公布期限 | 備注 |
1 | 吳兆濤 | 上海燕羽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西路819號中創大廈406室) | 男,公民身份證號:500113********691X | 直接參與生產并銷售使用餐廚廢棄物中油脂加工的食品供應給消費者。 | 吳兆濤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 五年(2013.12.5-2018.12.4) |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編號:(2014)靜刑初字第104號。 |
附: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一、上海信然食品銷售有限公司用超保質期的牛奶等食品作為原料制作食品案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寧分局于2014年3月24日對上海信然食品銷售有限公司(店招名:“BeBemamie”)在上海市長寧區哈密路2003號底層躍二層的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從事餐飲服務過程中,未經許可擅自改變《餐飲服務許可證》核準的經營類別(飲品店),加工經營食品:酸奶(布丁)、果醬等。經核查,當事人在加工食品期間,以超過保質期的得樂思牌純牛奶等食品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酸奶(布丁)。根據上海司法會計中心提供的鑒定結論,當事人自2014年1月10日至3月24日收到酸奶(布丁)的貨款達271488元。長寧分局于7月31日對其從事以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為原料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滬餐證字2010310105080054)。
二、上海仁信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對過期食品銷毀的責任案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寶山分局根據央視“3.15”晚會曝光情況,于2014年3月16日對上海仁信食品有限公司在上海江楊農產品批發市場(寶山區江楊北路98號)的租賃冷庫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過程中,存在未銷毀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在其所經營的巧克力、芝士、奶酪、果醬等食品超過保質期或發霉變質后,未依法按照《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的規定采取染色、毀形等措施對過期食品予以銷毀,且為逃避檢查,對倉庫中未銷毀的過期食品進行轉移。經核查,當事人實際應銷毀而未銷毀的過期食品共計435.2公斤,貨值金額共計24279.6元。寶山分局于4月18日對其未履行對過期食品銷毀責任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所有的涉案過期未銷毀食品;罰款人民幣242796元;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SP3101131210018621)。
三、上海燕羽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案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靜安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位于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819號406-409、416室的上海燕羽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店招名:“幸福131”)有重復使用回收餐廚廢棄物中油脂的情況。靜安分局會同公安部門于2013年8月7日對該公司實施調查。經查,該公司在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間,利用回收餐廚廢棄物中的廢棄油脂作為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麻辣烤魚”和“泡椒烤魚”等菜肴供應。徐志國、徐在華、吳朝紅、吳兆濤先后擔任廚師長、廚師等職,作為直接責任人,使用有毒、有害的廢棄油脂制作醬料并配合食材制作成菜肴銷售給顧客食用。靜安分局于10月24日對該公司從事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沒收違法經營食品的工具和原料、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0152元、罰款人民幣1001520元的行政處罰。2013年12月16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徐志國有期徒刑二年,徐在華和吳朝紅有期徒刑各一年,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吳兆濤有期徒刑1年。上海燕羽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國、徐在華和吳朝紅已分別依法被列入本市第四批和第六批嚴重違法失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有關責任人“黑名單”。
日期:201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