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日,據歐盟官方公報消息,8月17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授權條例 (EU) 2023/2429,補充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條例(EU) No 1308/2013,修訂及水果和蔬菜類別、某些水果和蔬菜加工產品以及香蕉類別的銷售標準,并廢除歐盟委員會實施條例(EC) No 1666/1999、(EU) No 543/201和(EU) No 1333/2011。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1)主題和范圍。條例就(EU) No 1308/2013第75(1)條所指的營銷標準、第76條所指的水果和蔬菜類別擬新鮮銷售產品的最低營銷要求、該條例第89條所指的進口產品與歐盟營銷標準的一致性,制定補充規則。條例適用于以下部門和產品:條例 (EU) No 1308/2013第 1(2)條第(i)點所述的水果和蔬菜;該條例附件 I 第 X 部分所列的 CN 編號為 0804 20 90、0806 20 和 ex 0813 的干果等。
(2)銷售標準。條例 (EU) No 1308/2013第 76(1)條的要求構成第 1(2)條(a)項所述水果和蔬菜的一般銷售標準。第 1(2)條(a)項所述水果和蔬菜應符合該一般銷售標準,除非它們受特定銷售標準的約束。一般銷售標準的詳情載于本條例附件 I A 部分。
(3)某些加工果蔬產品和熟香蕉的原產地標記規定。
(4)水果和蔬菜以及香蕉的具體銷售標準。
(5)適用銷售標準的例外和豁免。以下產品無須符合銷售標準:明確標有 "擬用于加工 "或 "用于動物飼料 "或任何其他等同措辭的產品,并且是擬用于工業加工,或零售給消費者供其個人使用并打算由其加工的產品。
(6)供應鏈信息要求。附件 I 中的標記規定所要求的信息細節應清晰明顯地顯示在包裝的一面,可以是直接印在包 裝上的不可磨滅的印刷品,也可以是作為包裝的一個組成部分或貼在包裝上的標簽,且 不得引起誤解。對于散裝并直接裝上運輸工具的貨物,第 1 款所述的信息細節應在隨貨文件中提供,或在運輸工具內明顯位置的告示上顯示。應在簽訂購買合同之前提供信息細節,包括實際提供銷售的產品的單一原產國。發票和隨附單據(不包括給消費者的收據)應注明產品名稱和原產國,并酌情注明產品類別、品種或商業類型(如特定銷售標準有要求),或注明產品擬用于加工的事實。
(7)混合產品的包裝和標簽要求。
(8)某些加工果蔬產品和熟香蕉的原產地標記。下列產品應注明原產國:條例 (EU) No 1308/2013附件I第X部分定義的CN編碼為ex 0813的干果;CN 編碼 0804 20 90 的無花果干; CN 編碼 0806 20 的葡萄干。
(9)條例自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后的第 20 日起生效。條例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但第 5 條第(1)款第(c)點除外,該點在條例生效當日適用。該條例具有全面約束力,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
更多詳情參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302429
.xgxw p a{color:#0000FF;}.xgxw{padding-left:40px;}.xgxw h1{font-size:16px;margin:5px 0px;}相關政策解讀
日期:2023-11-08
(1)主題和范圍。條例就(EU) No 1308/2013第75(1)條所指的營銷標準、第76條所指的水果和蔬菜類別擬新鮮銷售產品的最低營銷要求、該條例第89條所指的進口產品與歐盟營銷標準的一致性,制定補充規則。條例適用于以下部門和產品:條例 (EU) No 1308/2013第 1(2)條第(i)點所述的水果和蔬菜;該條例附件 I 第 X 部分所列的 CN 編號為 0804 20 90、0806 20 和 ex 0813 的干果等。
(2)銷售標準。條例 (EU) No 1308/2013第 76(1)條的要求構成第 1(2)條(a)項所述水果和蔬菜的一般銷售標準。第 1(2)條(a)項所述水果和蔬菜應符合該一般銷售標準,除非它們受特定銷售標準的約束。一般銷售標準的詳情載于本條例附件 I A 部分。
(3)某些加工果蔬產品和熟香蕉的原產地標記規定。
(4)水果和蔬菜以及香蕉的具體銷售標準。
(5)適用銷售標準的例外和豁免。以下產品無須符合銷售標準:明確標有 "擬用于加工 "或 "用于動物飼料 "或任何其他等同措辭的產品,并且是擬用于工業加工,或零售給消費者供其個人使用并打算由其加工的產品。
(6)供應鏈信息要求。附件 I 中的標記規定所要求的信息細節應清晰明顯地顯示在包裝的一面,可以是直接印在包 裝上的不可磨滅的印刷品,也可以是作為包裝的一個組成部分或貼在包裝上的標簽,且 不得引起誤解。對于散裝并直接裝上運輸工具的貨物,第 1 款所述的信息細節應在隨貨文件中提供,或在運輸工具內明顯位置的告示上顯示。應在簽訂購買合同之前提供信息細節,包括實際提供銷售的產品的單一原產國。發票和隨附單據(不包括給消費者的收據)應注明產品名稱和原產國,并酌情注明產品類別、品種或商業類型(如特定銷售標準有要求),或注明產品擬用于加工的事實。
(7)混合產品的包裝和標簽要求。
(8)某些加工果蔬產品和熟香蕉的原產地標記。下列產品應注明原產國:條例 (EU) No 1308/2013附件I第X部分定義的CN編碼為ex 0813的干果;CN 編碼 0804 20 90 的無花果干; CN 編碼 0806 20 的葡萄干。
(9)條例自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后的第 20 日起生效。條例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但第 5 條第(1)款第(c)點除外,該點在條例生效當日適用。該條例具有全面約束力,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
更多詳情參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30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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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