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國家食品安全與研究部關于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輸華乳品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的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要求的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乳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國家食品安全與研究部關于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輸華乳品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
(四)《海關總署關于明確進口乳品檢驗檢疫有關要求的公告》。
二、允許進口的產品范圍
巴基斯坦輸華乳品(以下簡稱輸華乳品)是指原產于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以下簡稱巴基斯坦)、用牛乳或駱駝乳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滅菌乳、調制乳、發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無水奶油等。
三、生產企業要求
輸華乳品生產企業經巴基斯坦官方批準或注冊,在巴基斯坦官方的監督之下且符合中國和巴基斯坦有關動物衛生和公共衛生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向中國出口乳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經中國注冊,未獲得注冊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為輸華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來自符合下列條件的農場:
1.口蹄疫檢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個月。
2.農場過去12個月未因炭疽(anthrax)而受到檢疫限制。
3.奶畜農場未發現布魯氏菌病(brucellosis)、牛結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副結核(para tuberculosis)、牛瘟(rinderpest)、裂谷熱(rift valley fever)。
4.采集駱駝乳時,奶畜農場還應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中東呼吸綜合征冠狀病毒(MERS-CoV)。
5.農場受巴基斯坦國家食品安全與研究部(以下簡稱MNFSR)監管。
6.農場及其周邊地區未因動物疾病按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陸生動物衛生法典和巴基斯坦動物衛生法規規定而受到檢疫限制。
(二)動物沒有飼喂過巴基斯坦及中國禁止給動物飼喂的飼料。
(三)執行MNFSR制定的巴基斯坦國家殘留監控計劃,并要求企業對原料乳實施檢測。根據國家殘留監控計劃和原料乳檢測結果,輸華乳品中的獸藥、農藥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殘留不超過中國標準設定的最高限量。
五、檢疫審批要求
輸華以巴氏殺菌工藝生產的調制乳,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六、證書要求
輸華乳品應隨附巴基斯坦官方簽發的獸醫衛生證書。
七、食品安全要求
(一)輸華乳品應當符合巴基斯坦、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二)產品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
1.最低溫度132℃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溫UHT);
2.如果乳的pH低于7.0,采用最低溫度72℃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溫-瞬時巴氏消毒HTST);
3.如果乳的pH為7.0或以上時,采用HTST程序兩次。
八、包裝和標識要求
輸華乳品必須用符合中國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外包裝要用中文、烏爾都文及英文標明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產廠名稱、注冊編號、生產批號、儲存條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內包裝須符合中國相關規定,標簽上應注明原產國、品名、企業注冊號、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批號。
九、存放和運輸要求
輸華乳品從包裝、存放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衛生條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貨物裝入集裝箱后,應加施封識,封識號須在獸醫衛生出口證書中注明。運輸過程中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11月6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巴基斯坦乳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巴基斯坦乳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pdf
日期:2023-11-07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國家食品安全與研究部關于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輸華乳品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
(四)《海關總署關于明確進口乳品檢驗檢疫有關要求的公告》。
二、允許進口的產品范圍
巴基斯坦輸華乳品(以下簡稱輸華乳品)是指原產于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以下簡稱巴基斯坦)、用牛乳或駱駝乳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滅菌乳、調制乳、發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無水奶油等。
三、生產企業要求
輸華乳品生產企業經巴基斯坦官方批準或注冊,在巴基斯坦官方的監督之下且符合中國和巴基斯坦有關動物衛生和公共衛生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向中國出口乳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經中國注冊,未獲得注冊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為輸華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來自符合下列條件的農場:
1.口蹄疫檢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個月。
2.農場過去12個月未因炭疽(anthrax)而受到檢疫限制。
3.奶畜農場未發現布魯氏菌病(brucellosis)、牛結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副結核(para tuberculosis)、牛瘟(rinderpest)、裂谷熱(rift valley fever)。
4.采集駱駝乳時,奶畜農場還應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中東呼吸綜合征冠狀病毒(MERS-CoV)。
5.農場受巴基斯坦國家食品安全與研究部(以下簡稱MNFSR)監管。
6.農場及其周邊地區未因動物疾病按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陸生動物衛生法典和巴基斯坦動物衛生法規規定而受到檢疫限制。
(二)動物沒有飼喂過巴基斯坦及中國禁止給動物飼喂的飼料。
(三)執行MNFSR制定的巴基斯坦國家殘留監控計劃,并要求企業對原料乳實施檢測。根據國家殘留監控計劃和原料乳檢測結果,輸華乳品中的獸藥、農藥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殘留不超過中國標準設定的最高限量。
五、檢疫審批要求
輸華以巴氏殺菌工藝生產的調制乳,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六、證書要求
輸華乳品應隨附巴基斯坦官方簽發的獸醫衛生證書。
七、食品安全要求
(一)輸華乳品應當符合巴基斯坦、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二)產品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
1.最低溫度132℃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溫UHT);
2.如果乳的pH低于7.0,采用最低溫度72℃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溫-瞬時巴氏消毒HTST);
3.如果乳的pH為7.0或以上時,采用HTST程序兩次。
八、包裝和標識要求
輸華乳品必須用符合中國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外包裝要用中文、烏爾都文及英文標明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產廠名稱、注冊編號、生產批號、儲存條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內包裝須符合中國相關規定,標簽上應注明原產國、品名、企業注冊號、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批號。
九、存放和運輸要求
輸華乳品從包裝、存放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衛生條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貨物裝入集裝箱后,應加施封識,封識號須在獸醫衛生出口證書中注明。運輸過程中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11月6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巴基斯坦乳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巴基斯坦乳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pdf
日期:202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