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15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9號〕,涉及我省泉州市永春縣岵山津源醬醋廠有限公司生產的永春香醋。現將該批次不合格預包裝食品的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國抽抽樣編號為GC22000000004630686的預包裝食品,涉及樣品名稱為永春香醋,被抽樣單位為泉州市豐澤玉記食雜店,標稱生產企業為永春縣岵山津源醬醋廠有限公司,標識生產日期為2022年9月1日,不合格項目為不揮發酸(以乳酸計)。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情況
?。ㄒ唬┥a企業
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立即啟動對永春縣岵山津源醬醋廠有限公司的調查。永春縣岵山津源醬醋廠有限公司共生產該批次不合格“永春香醋”1000瓶,截止執法人員檢查時,已全部銷售。該公司已對生產銷售的該批次不合格“永春香醋”發出召回公告,截至目前,召回24瓶(已封存并銷毀)。
經查,該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永春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該公司處沒收違法所得1952元,并處罰2000元整。
(二)經營企業
泉州市豐澤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立即啟動對泉州市豐澤玉記食雜店的調查。泉州市豐澤玉記食雜店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永春香醋”24瓶,截止執法人員檢查時,已銷售12瓶,庫存12瓶(已全部退回廠家),該店面已對銷售的該批次不合格“永春香醋”發出召回公告。
經查,當事人能如實說明不合格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了產品追溯和索證索票義務,案發后立即將產品下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主動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
日期:2023-07-14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國抽抽樣編號為GC22000000004630686的預包裝食品,涉及樣品名稱為永春香醋,被抽樣單位為泉州市豐澤玉記食雜店,標稱生產企業為永春縣岵山津源醬醋廠有限公司,標識生產日期為2022年9月1日,不合格項目為不揮發酸(以乳酸計)。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情況
?。ㄒ唬┥a企業
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立即啟動對永春縣岵山津源醬醋廠有限公司的調查。永春縣岵山津源醬醋廠有限公司共生產該批次不合格“永春香醋”1000瓶,截止執法人員檢查時,已全部銷售。該公司已對生產銷售的該批次不合格“永春香醋”發出召回公告,截至目前,召回24瓶(已封存并銷毀)。
經查,該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永春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該公司處沒收違法所得1952元,并處罰2000元整。
(二)經營企業
泉州市豐澤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立即啟動對泉州市豐澤玉記食雜店的調查。泉州市豐澤玉記食雜店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永春香醋”24瓶,截止執法人員檢查時,已銷售12瓶,庫存12瓶(已全部退回廠家),該店面已對銷售的該批次不合格“永春香醋”發出召回公告。
經查,當事人能如實說明不合格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了產品追溯和索證索票義務,案發后立即將產品下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主動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
日期: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