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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亮點搶先看

   2023-07-13 食品伙伴網王麗俠418
核心提示:為適應改革發展需求,壓實企業主體責任,7月1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第78號令《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于2023年12月1日代替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第17號令《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為幫助食品經營企業及時了解修訂變化,食品伙伴網梳理了《辦法》的修訂亮點,供大家參考。……(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為適應改革發展需求,壓實企業主體責任,7月1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第78號令《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于2023年12月1日代替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第17號令《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為幫助食品經營企業及時了解修訂變化,食品伙伴網梳理了《辦法》的修訂亮點,供大家參考。
 
  亮點一、進一步明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范圍和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具體情形
 
  《辦法》規定,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一)銷售食用農產品;(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三)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四)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同時規定,除上述情形外,還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將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情形納入《辦法》中,第十三條明確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
 
  亮點二、明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要求
 
  202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將“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由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為與上位法保持一致,《辦法》第五條、第六章作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專門條款和章節,明確備案范圍、備案主體資質要求和備案信息公示等內容
 
  亮點三、調整有關許可事項為報告事項
 
  將原辦法中從事網絡經營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和經營場所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的兩項許可事項,調整為報告事項。《辦法》第十六條明確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或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中記錄報告情況。同時,《辦法》第三十條明確了六種情形發生變化,應當報告。
 
  亮點四、調整食品經營主體業態標注
 
  考慮到從事食品批發的特殊性,以及校園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辦法》第十一條增加從事食品批發銷售,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的要求。調整后,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者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并規定“主體業態以主要經營項目確定,不可以復選”。
 
  亮點五、調整細化食品經營類別及項目
 
  《辦法》第十一條將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食品銷售包括散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在餐飲服務類中增加半成品制售項目,并規定“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刪除糕點類食品制售,將其按照加工工藝分別歸入熱食類食品制售和冷食類食品制售的范疇;在食品經營項目中單獨設立食品經營管理類,并明確食品經營管理包括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并規定“食品經營項目可以復選”。
 
  亮點六、對拍黃瓜、泡茶等簡單食品制售行為,作出了簡化許可的規定
 
  聚焦企業反映的堵點難點問題,《辦法》第十四條明確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


  亮點七、調整食品經營許可條件
 
  為落實《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強化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落實,在《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許可條件的人員要求中,明確需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相關規定。
 
  亮點八、在推進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流程,壓減時限
 
  《辦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全流程網上辦理。
 
  《辦法》第十三條明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食品安全規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規章制度目錄清單;對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等文件,行政機關能實現網上核驗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復印件。第二十條明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包含預包裝食品銷售的,對其中的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辦法》第三十四條明確申請變更、延續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經營項目減項或未發生變化的),可以免除現場核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壓縮許可工作時限是近年來各地普遍實施的一項便利措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小結
 
  整體來看,《辦法》迎合了目前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改革的新形勢,有效解決了現階段基層日常許可和備案工作面臨的困惑和瓶頸。
 



日期:2023-07-13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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