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調味品監管要求
三
馬來西亞
1、監管機構
馬來西亞進口調味品安全監管的主要部門有農業部(DOA)、農業與食品工業部(MAFI)、檢疫檢驗局(MAQIS)、衛生部(MOH)和皇家海關署(KDRM)。
2、監管法規
馬來西亞進口調味品安全監管技術法規主要有《食品法(1983)》和《食品法規(1985)》等。
3、部分指標與我國對比
(1)食品添加劑限量要求
防腐劑
我國對防腐劑(苯甲酸、山梨酸)的限量要求與馬來西亞相同,我國只允許在半固體調味料中使用二氧化硫。
抗氧化劑
馬來西亞制定、我國未制定的有丙基、丙基或十二烷基沒食子酸酯或其任何混合物、二丁基羥基甲苯(BHT)、BHA和BHT的混合物以及檸檬酸異丙酯或檸檬酸單異丙酯4種。我國對丁基羥基茴香醚(BHA)和生育酚的限量要求與馬來西亞相同。
調味劑
我國未規定醬油中安賽蜜的限量要求,我國對醋中安賽蜜的限量要求比馬來西亞嚴格。
著色劑
馬來西亞制定、我國未制定的著色劑主要有亮黑、巧克力棕、赤蘚紅、固綠、亮綠、靛藍、麗春紅、喹啉黃7種,我國明確規定限量標準、馬來西亞“按實際需要使用”的著色劑主要有誘惑紅、莧菜紅、亮藍、胭脂紅等7種,我國與馬來西亞限量標準相同的著色劑是焦糖。可以得出,我國對著色劑的要求比馬來西亞嚴格。
調味成品
我國未對馬來西亞限量使用的調味成分進行限量要求。
風味添加劑
馬來西亞對風味添加劑的要求比我國嚴格。
(2)重金屬污染物限量要求
我國主要對調味品中的鉛(香辛料類除外)、鉛(香辛料類(花椒、桂皮、多種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除外))、鉛(花椒、桂皮、多種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總砷(水產調味品、復合調味料和香辛料類除外)、3-氯-1,2丙二醇(固態調味品除外)、3-氯-1,2丙二醇(固態調味品)、鎘(食用鹽)、總汞(食用鹽)、無機砷(水產調味品(魚類調味品除外))、無機砷(魚類調味品)、無機砷(復合調味料)、和鎘(魚類調味品)進行了限量要求,馬來西亞主要對調味品中的鎘、汞、鉛、銻和砷進行了限量要求。我國對汞(食鹽)、鉛(花椒、桂皮、多種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限量要求比馬來西亞寬松,其余均比馬來西亞嚴格。
(3)霉菌毒素限量要求
我國主要對食醋、醬油和釀造醬的黃曲霉毒素進行了限量要求,與馬來西亞限量要求相同。
4、合格評定程序
(1)認證要求
馬來西亞要求食品應獲得HACCP認證,企業申請流程如下:
新的/更新的/額外的產品認證申請應通過在線系統(https://fosim.moh.gov.my)進行;
申請人應通過FOSIM提交文件;
衛生部將審查和核實申請和文件。申請完成后,報價單將通過FOSIM發給申請人;
合規性審核(新申請)及新增產品,衛生部應向財務部申請信托基金批準;
確定申請數量的標準取決于食品類別和加工過程的復雜性。
另外,食品加工企業也可根據自己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申請清真認證。
(2)標簽要求
馬來西亞對食品標簽中的語言(馬來西亞語或英語)、設計文字的顏色和規格、生產日期(任何食品都必須注明有效日期或是最短適用日期)、營養標簽、成分表、注意事項等進行規定。
(3)檢驗要求
馬來西亞對進口食品采用基于風險管理的分級查驗法。根據食品風險程度將查驗方式從低風險到高風險分為1~6級,1級為自動通關放行,6級為自動拒絕通關,既加快了通關速度,又便于有效監管。
所有的進口食品會在馬來西亞全國28個出入境口岸進行隨機抽樣檢測,以確保進口食品安全,并符合相應的法規標準要求。如果發現有不適宜消費的食品將被銷毀。
5、進口程序
調味品(食品)進口管制由衛生部(MOH)、檢疫檢驗局(MAQIS)和皇家海關署(KDRM)合作進行。進口調味品需要在馬來西亞檢驗檢疫局系統注冊登記;進口商必須在調味品到馬來西亞前至少一個月提交所需文件。文件檢查和檢驗檢疫將在馬來西亞的機場和港口進行,具體進口程序如下圖所示:
四
日 本
1、監管機構
日本進口調味品安全監管部門主要有食品安全委員會(FSCJ)、厚生勞動省(MHLW)和農林水產省(MAFF)。
2、監管法規
日本對進口調味品的安全監管主要涉及《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添加劑公定書》和《食品標示法》等。
3、部分指標與我國對比
(1)食品添加劑限量要求
經對調味品主要食品添加劑限量指標比對分析,日本制定、我國未制定的主要有糖精鈉和D-木糖2種食品添加劑,我國標準較日本嚴格的主要有安賽蜜、二氧化硫2種食品添加劑,我國標準較日本寬松的主要有山梨酸及其鹽類、對羥基苯甲酸乙酯(醋)、對羥基苯甲酸異丁酯(醋)、苯甲酸和苯甲酸鈉5種食品添加劑,我國與日本標準相同的主要有對羥基苯甲酸乙酯(醬油)、對羥基苯甲酸異丁酯(醬油)、對羥基苯甲酸正丁酯(醬油)3種食品添加劑。
(2)霉菌毒素限量要求
我國主要對食醋、醬油和釀造醬的黃曲霉毒素進行了限量要求,較日本嚴格。
4、合格評定程序
(1)認證要求
任何在日本市場上銷售的農林產品及其加工品(包括食品)都必須進行JAS認證,加貼JAS認證標志。一般產品認證流程如下:
(2)標簽要求
食品銷售時必須標示食品名稱、過敏原、保存方法、消費期限、原料、添加劑、營養成分與能量、原產地等相關事項。《食品標示標準》規定加工食品應標示食品的名稱、原材料名稱、添加劑、凈含量、賞味期限或消費期限、能量及營養成分、貯存條件、標簽責任人及生產商。
(3)檢疫要求
日本對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主要有:一是監測檢查,二是命令檢查,還有一種自主檢查。主要內容包括農藥殘留、有毒有害物質、微生物污染、抗菌性物質、重金屬污染、二氧化硫、霉菌毒素、使用材料標準、容器包裝、防腐爛、防變質、防霉措施、有無衛生證明書、保存標準等。
5、進口程序
食品進入日本市場須向厚生勞動省提出備案,沒有進行進口備案的食品不得用于銷售。備案流程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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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關技貿之聲|重慶市重點商品出口RCEP成員國業務指南(調味品篇)(下)
日期:2023-07-11
三
馬來西亞
1、監管機構
馬來西亞進口調味品安全監管的主要部門有農業部(DOA)、農業與食品工業部(MAFI)、檢疫檢驗局(MAQIS)、衛生部(MOH)和皇家海關署(KDRM)。
2、監管法規
馬來西亞進口調味品安全監管技術法規主要有《食品法(1983)》和《食品法規(1985)》等。
3、部分指標與我國對比
(1)食品添加劑限量要求
防腐劑
我國對防腐劑(苯甲酸、山梨酸)的限量要求與馬來西亞相同,我國只允許在半固體調味料中使用二氧化硫。
抗氧化劑
馬來西亞制定、我國未制定的有丙基、丙基或十二烷基沒食子酸酯或其任何混合物、二丁基羥基甲苯(BHT)、BHA和BHT的混合物以及檸檬酸異丙酯或檸檬酸單異丙酯4種。我國對丁基羥基茴香醚(BHA)和生育酚的限量要求與馬來西亞相同。
調味劑
我國未規定醬油中安賽蜜的限量要求,我國對醋中安賽蜜的限量要求比馬來西亞嚴格。
著色劑
馬來西亞制定、我國未制定的著色劑主要有亮黑、巧克力棕、赤蘚紅、固綠、亮綠、靛藍、麗春紅、喹啉黃7種,我國明確規定限量標準、馬來西亞“按實際需要使用”的著色劑主要有誘惑紅、莧菜紅、亮藍、胭脂紅等7種,我國與馬來西亞限量標準相同的著色劑是焦糖。可以得出,我國對著色劑的要求比馬來西亞嚴格。
調味成品
我國未對馬來西亞限量使用的調味成分進行限量要求。
風味添加劑
馬來西亞對風味添加劑的要求比我國嚴格。
(2)重金屬污染物限量要求
我國主要對調味品中的鉛(香辛料類除外)、鉛(香辛料類(花椒、桂皮、多種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除外))、鉛(花椒、桂皮、多種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總砷(水產調味品、復合調味料和香辛料類除外)、3-氯-1,2丙二醇(固態調味品除外)、3-氯-1,2丙二醇(固態調味品)、鎘(食用鹽)、總汞(食用鹽)、無機砷(水產調味品(魚類調味品除外))、無機砷(魚類調味品)、無機砷(復合調味料)、和鎘(魚類調味品)進行了限量要求,馬來西亞主要對調味品中的鎘、汞、鉛、銻和砷進行了限量要求。我國對汞(食鹽)、鉛(花椒、桂皮、多種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限量要求比馬來西亞寬松,其余均比馬來西亞嚴格。
(3)霉菌毒素限量要求
我國主要對食醋、醬油和釀造醬的黃曲霉毒素進行了限量要求,與馬來西亞限量要求相同。
4、合格評定程序
(1)認證要求
馬來西亞要求食品應獲得HACCP認證,企業申請流程如下:
新的/更新的/額外的產品認證申請應通過在線系統(https://fosim.moh.gov.my)進行;
申請人應通過FOSIM提交文件;
衛生部將審查和核實申請和文件。申請完成后,報價單將通過FOSIM發給申請人;
合規性審核(新申請)及新增產品,衛生部應向財務部申請信托基金批準;
確定申請數量的標準取決于食品類別和加工過程的復雜性。
另外,食品加工企業也可根據自己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申請清真認證。
(2)標簽要求
馬來西亞對食品標簽中的語言(馬來西亞語或英語)、設計文字的顏色和規格、生產日期(任何食品都必須注明有效日期或是最短適用日期)、營養標簽、成分表、注意事項等進行規定。
(3)檢驗要求
馬來西亞對進口食品采用基于風險管理的分級查驗法。根據食品風險程度將查驗方式從低風險到高風險分為1~6級,1級為自動通關放行,6級為自動拒絕通關,既加快了通關速度,又便于有效監管。
所有的進口食品會在馬來西亞全國28個出入境口岸進行隨機抽樣檢測,以確保進口食品安全,并符合相應的法規標準要求。如果發現有不適宜消費的食品將被銷毀。
5、進口程序
調味品(食品)進口管制由衛生部(MOH)、檢疫檢驗局(MAQIS)和皇家海關署(KDRM)合作進行。進口調味品需要在馬來西亞檢驗檢疫局系統注冊登記;進口商必須在調味品到馬來西亞前至少一個月提交所需文件。文件檢查和檢驗檢疫將在馬來西亞的機場和港口進行,具體進口程序如下圖所示:
四
日 本
1、監管機構
日本進口調味品安全監管部門主要有食品安全委員會(FSCJ)、厚生勞動省(MHLW)和農林水產省(MAFF)。
2、監管法規
日本對進口調味品的安全監管主要涉及《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添加劑公定書》和《食品標示法》等。
3、部分指標與我國對比
(1)食品添加劑限量要求
經對調味品主要食品添加劑限量指標比對分析,日本制定、我國未制定的主要有糖精鈉和D-木糖2種食品添加劑,我國標準較日本嚴格的主要有安賽蜜、二氧化硫2種食品添加劑,我國標準較日本寬松的主要有山梨酸及其鹽類、對羥基苯甲酸乙酯(醋)、對羥基苯甲酸異丁酯(醋)、苯甲酸和苯甲酸鈉5種食品添加劑,我國與日本標準相同的主要有對羥基苯甲酸乙酯(醬油)、對羥基苯甲酸異丁酯(醬油)、對羥基苯甲酸正丁酯(醬油)3種食品添加劑。
(2)霉菌毒素限量要求
我國主要對食醋、醬油和釀造醬的黃曲霉毒素進行了限量要求,較日本嚴格。
4、合格評定程序
(1)認證要求
任何在日本市場上銷售的農林產品及其加工品(包括食品)都必須進行JAS認證,加貼JAS認證標志。一般產品認證流程如下:
(2)標簽要求
食品銷售時必須標示食品名稱、過敏原、保存方法、消費期限、原料、添加劑、營養成分與能量、原產地等相關事項。《食品標示標準》規定加工食品應標示食品的名稱、原材料名稱、添加劑、凈含量、賞味期限或消費期限、能量及營養成分、貯存條件、標簽責任人及生產商。
(3)檢疫要求
日本對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主要有:一是監測檢查,二是命令檢查,還有一種自主檢查。主要內容包括農藥殘留、有毒有害物質、微生物污染、抗菌性物質、重金屬污染、二氧化硫、霉菌毒素、使用材料標準、容器包裝、防腐爛、防變質、防霉措施、有無衛生證明書、保存標準等。
5、進口程序
食品進入日本市場須向厚生勞動省提出備案,沒有進行進口備案的食品不得用于銷售。備案流程如下所示:
相關報道: 渝關技貿之聲|重慶市重點商品出口RCEP成員國業務指南(調味品篇)(上)
渝關技貿之聲|重慶市重點商品出口RCEP成員國業務指南(調味品篇)(中)
渝關技貿之聲|重慶市重點商品出口RCEP成員國業務指南(調味品篇)(下)
日期: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