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各處(室、局)、食檢中心、數據應用中心:
《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辦法(試行)》已經省局2023年第3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
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綜合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與信用狀況,建立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動態確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
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結果,作為配置監管資源的參考依據,不作為對食品生產企業的信用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省獲得許可的食品、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以下統稱食品生產企業)進行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全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辦法,組織實施本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工作,對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指導和檢查。
各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的具體工作。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管理工作,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
第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工作應當遵循準確、科學、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檔案建設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和社會活動中形成的,以及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的,用以直接或間接分析判斷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狀況的信息為基礎歸集形成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以下簡稱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七條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歸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信息、監督管理信息、社會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需要記錄的其他管理信息。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許可(備案)證、產品明細等信息;
(二)監督管理信息:包括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責任約談、消費投訴信息重點經營者公示以及其他需要記錄的監督管理信息。
(三)社會信息:包括已立案的舉報、社會監督、媒體曝光信息及處理結果。
第八條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信息采取數據自動生成、監管部門填報的方式歸集。
已納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原則上自動歸集生成。
未納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可采取屬地監管部門填報方式歸集。
第三章 風險分級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動態風險因素與通用信用風險因素確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并動態調整。
靜態風險因素包括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類別、食用人群等情況;動態風險因素包括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責任約談、消費投訴信息重點經營者公示等確定的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條件保持、生產過程控制、管理制度運行等情況;通用信用風險因素按照企業通用信息風險分類情況確定。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B級、C級、D級四個等級。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通用信用風險量化分值為20分。分值越高,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越高。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的靜態風險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分為低、較低、中等、高四檔,具體分值按照《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分值表》(附件1)量化打分。
第十二條 許可獲證類別為多類別食品的,應當按照風險最高的食品類別確定該食品生產企業的靜態風險因素分值。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動態風險因素包括企業規模、監督檢查、抽檢監測、行政處罰、責任約談、消費投訴信息重點經營者公示以及人員變動等。
(一)企業規模包括:大型、中型、小微型企業;
(二)監督檢查包括: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中重
點項和一般項不符合情況;
(三)抽檢監測包括:監督抽檢中不合格食品情況等;
(四)行政處罰包括: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的行政處罰情況;
(五)責任約談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因日常監管和抽檢監測發現問題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約談情況;
(六)消費投訴信息重點經營者公示包括:企業年度內被市場監管部門作為消費投訴信息重點經營者予以公示的;
(七)人員變動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變動情況;
(八)其他按國家或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應當納入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因素的情形。
各風險因素具體按照《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因素分值表》(附件2)量化打分。
食品生產企業同一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到多個動態風險因素分值的,實行累計加分,最高40分。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通用信用風險因素的分值直接使用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具體分值通過企業通用信用風險分值(總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分值、動態風險因素分值和通用信用風險因素分值之和,為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值。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本辦法第十五條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值基礎上作如下調整:
(一)獲得省級以上政府質量獎的,減10分,獲得市級政府質量獎的,減8分;
(二)建立并實施食品生產過程智能化追溯體系的,減8分;
(三)獲得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1項及以上認證的,減6分;
(四)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減5分。
鼓勵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第三方機構對食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符合相關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要求的,可作為食品生產企業風險防控能力中食品安全相關體系認證情況予以應用。
第十七條 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調整后的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值,分值為0—30(含)分的,評定結果為A級風險;分值為30—45(含)分的,評定結果為B級風險;分值為45—60(含)分的,評定結果為C級風險;分值60分以上的,評定結果為D級風險。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采取年度確定和月度動態調整相結合的方式。
食品生產企業年度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以每年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為一個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確定年度(以下簡稱等級確定年度),根據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情況,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下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等級確定年度內,食品生產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九條、二十條情形以及食品生產企業通用信用風險分值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7個工作日內調整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等級確定年度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直接確定為D級:
(一)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出現3批次及以上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三)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和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等級確定年度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評定結果基礎上
調高一個等級:
(一)出現2批次及以上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三)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四)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為消費投訴信息重點經營者予以公示的;
(五)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首次獲證食品生產企業的風險等級,可以按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靜態風險與通用信用風險,初步確定風險等級。在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由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一次監督檢查,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進行食品安全動態風險因素量化打分,確定新獲證食品生產企業首次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
首次獲證時間距當年12月31日不足3個月的,應由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當年12月31日前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四川省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基礎上建立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子系統,風險分級結果通過信息系統自動計算,形成《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確定表》(附件3)。
第二十三條 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每年12月31日前,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填報《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信息情況表》(附件4),并錄入四川省食品安全監管平臺食品生產企業檔案。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首次獲證或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的食品生產企業開展監督檢查時,符合生產條件的,根據監督檢查結果,按照本辦法確定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填報《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信息情況表》,附相關證明資料,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食品生產企業風險信息錄入四川省食品安全監管平臺食品生產企業檔案。
第四章 分級監管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企業及產品。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結果,綜合考慮食品季節性風險、監管資源和監管水平等因素,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綜合運用監督檢查方式,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七條 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成相應監督檢查頻次。
(一)對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為A的食品生產企業,以“雙隨機”為主要監督檢查方式,兩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為B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三)對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為C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次;
(四)對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為D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次。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行上述監督檢查頻次時,應當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覆蓋全部檢查要點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每月出現動態調整的食品生產企業及時匯總、分析,對連續提升等級食品生產企業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省、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企業風險情況對重點企業開展體系檢查。
第三十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子系統中構建監測預警模塊,食品生產企業風險預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
(一)根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直接調整為D級的;
(二)等級確定年度內出現2次抽檢不合格的;
(三)等級確定年度內被列入異常經營的;
(四)等級確定年度內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五)等級確定年度內企業在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六)等級確定年度內被市場監管部門作為消費投訴信息重點經營者予以公示的;
(七)等級確定年度內被處以30萬元以上罰款的。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出現風險預警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飛行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閉環管理,根據發現的問題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隱患,決定是否開展現場回訪,現場回訪不計入檢查頻次。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有以下情形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食品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被提升2個等級及以上的;
(二)連續2年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被評定為D級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分值表
2.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因素分值表
3.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確定表
4.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信息情況表
5.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
附件: 《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辦法(試行)》.doc
日期:2023-05-23
《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辦法(試行)》已經省局2023年第3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
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綜合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與信用狀況,建立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動態確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
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結果,作為配置監管資源的參考依據,不作為對食品生產企業的信用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省獲得許可的食品、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以下統稱食品生產企業)進行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全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辦法,組織實施本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工作,對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指導和檢查。
各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的具體工作。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管理工作,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
第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工作應當遵循準確、科學、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檔案建設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和社會活動中形成的,以及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的,用以直接或間接分析判斷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狀況的信息為基礎歸集形成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以下簡稱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七條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歸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信息、監督管理信息、社會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需要記錄的其他管理信息。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許可(備案)證、產品明細等信息;
(二)監督管理信息:包括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責任約談、消費投訴信息重點經營者公示以及其他需要記錄的監督管理信息。
(三)社會信息:包括已立案的舉報、社會監督、媒體曝光信息及處理結果。
第八條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信息采取數據自動生成、監管部門填報的方式歸集。
已納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原則上自動歸集生成。
未納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可采取屬地監管部門填報方式歸集。
第三章 風險分級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動態風險因素與通用信用風險因素確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并動態調整。
靜態風險因素包括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類別、食用人群等情況;動態風險因素包括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責任約談、消費投訴信息重點經營者公示等確定的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條件保持、生產過程控制、管理制度運行等情況;通用信用風險因素按照企業通用信息風險分類情況確定。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B級、C級、D級四個等級。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通用信用風險量化分值為20分。分值越高,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越高。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的靜態風險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分為低、較低、中等、高四檔,具體分值按照《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分值表》(附件1)量化打分。
第十二條 許可獲證類別為多類別食品的,應當按照風險最高的食品類別確定該食品生產企業的靜態風險因素分值。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動態風險因素包括企業規模、監督檢查、抽檢監測、行政處罰、責任約談、消費投訴信息重點經營者公示以及人員變動等。
(一)企業規模包括:大型、中型、小微型企業;
(二)監督檢查包括: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中重
點項和一般項不符合情況;
(三)抽檢監測包括:監督抽檢中不合格食品情況等;
(四)行政處罰包括: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的行政處罰情況;
(五)責任約談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因日常監管和抽檢監測發現問題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約談情況;
(六)消費投訴信息重點經營者公示包括:企業年度內被市場監管部門作為消費投訴信息重點經營者予以公示的;
(七)人員變動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變動情況;
(八)其他按國家或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應當納入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因素的情形。
各風險因素具體按照《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因素分值表》(附件2)量化打分。
食品生產企業同一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到多個動態風險因素分值的,實行累計加分,最高40分。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通用信用風險因素的分值直接使用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具體分值通過企業通用信用風險分值(總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分值、動態風險因素分值和通用信用風險因素分值之和,為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值。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本辦法第十五條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值基礎上作如下調整:
(一)獲得省級以上政府質量獎的,減10分,獲得市級政府質量獎的,減8分;
(二)建立并實施食品生產過程智能化追溯體系的,減8分;
(三)獲得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1項及以上認證的,減6分;
(四)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減5分。
鼓勵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第三方機構對食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符合相關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要求的,可作為食品生產企業風險防控能力中食品安全相關體系認證情況予以應用。
第十七條 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調整后的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值,分值為0—30(含)分的,評定結果為A級風險;分值為30—45(含)分的,評定結果為B級風險;分值為45—60(含)分的,評定結果為C級風險;分值60分以上的,評定結果為D級風險。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采取年度確定和月度動態調整相結合的方式。
食品生產企業年度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以每年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為一個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確定年度(以下簡稱等級確定年度),根據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情況,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下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等級確定年度內,食品生產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九條、二十條情形以及食品生產企業通用信用風險分值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7個工作日內調整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等級確定年度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直接確定為D級:
(一)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出現3批次及以上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三)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和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等級確定年度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評定結果基礎上
調高一個等級:
(一)出現2批次及以上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三)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四)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為消費投訴信息重點經營者予以公示的;
(五)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首次獲證食品生產企業的風險等級,可以按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靜態風險與通用信用風險,初步確定風險等級。在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由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一次監督檢查,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進行食品安全動態風險因素量化打分,確定新獲證食品生產企業首次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
首次獲證時間距當年12月31日不足3個月的,應由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當年12月31日前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四川省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基礎上建立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子系統,風險分級結果通過信息系統自動計算,形成《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確定表》(附件3)。
第二十三條 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每年12月31日前,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填報《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信息情況表》(附件4),并錄入四川省食品安全監管平臺食品生產企業檔案。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首次獲證或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的食品生產企業開展監督檢查時,符合生產條件的,根據監督檢查結果,按照本辦法確定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填報《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信息情況表》,附相關證明資料,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食品生產企業風險信息錄入四川省食品安全監管平臺食品生產企業檔案。
第四章 分級監管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企業及產品。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結果,綜合考慮食品季節性風險、監管資源和監管水平等因素,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綜合運用監督檢查方式,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七條 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成相應監督檢查頻次。
(一)對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為A的食品生產企業,以“雙隨機”為主要監督檢查方式,兩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為B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三)對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為C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次;
(四)對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為D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次。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行上述監督檢查頻次時,應當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覆蓋全部檢查要點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每月出現動態調整的食品生產企業及時匯總、分析,對連續提升等級食品生產企業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省、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企業風險情況對重點企業開展體系檢查。
第三十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子系統中構建監測預警模塊,食品生產企業風險預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
(一)根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直接調整為D級的;
(二)等級確定年度內出現2次抽檢不合格的;
(三)等級確定年度內被列入異常經營的;
(四)等級確定年度內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五)等級確定年度內企業在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六)等級確定年度內被市場監管部門作為消費投訴信息重點經營者予以公示的;
(七)等級確定年度內被處以30萬元以上罰款的。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出現風險預警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飛行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閉環管理,根據發現的問題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隱患,決定是否開展現場回訪,現場回訪不計入檢查頻次。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有以下情形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食品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被提升2個等級及以上的;
(二)連續2年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被評定為D級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分值表
2.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因素分值表
3.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確定表
4.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信息情況表
5.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
附件: 《四川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辦法(試行)》.doc
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