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破壁靈芝孢子粉如何定性問題的請示》(浙食藥監保〔2014〕3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破壁靈芝孢子粉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辦食品函〔2014〕390號),破壁靈芝孢子粉不宜作為普通食品原料。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14年6月27日
日期:2014-07-01
你局《關于破壁靈芝孢子粉如何定性問題的請示》(浙食藥監保〔2014〕3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破壁靈芝孢子粉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辦食品函〔2014〕390號),破壁靈芝孢子粉不宜作為普通食品原料。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14年6月27日
日期:201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