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官方公報2023年3月24日消息,3月15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通過條例(EU)2023/675,規定了保護南方藍鰭金槍魚的養護和管理措施。主要內容包括:(1)條例將根據《南方藍鰭金槍魚保護公約》制定的、對歐盟具有約束力的管理、養護和控制措施納入歐盟法律;(2)條例應適用于(a)在《公約》規定的南方藍鰭金槍魚分布區進行捕撈的歐盟漁船;以及(b)進口、出口或再出口南方藍鰭金槍魚的成員國;(3)相關定義:“SBF”指南方藍鰭金槍魚或源自南方藍鰭金槍魚的魚類產品;“船只記錄”是指由CCSBT授權捕撈或副捕撈SBF的船只所建立的記錄;“聯盟漁船”是指懸掛成員國國旗,用于或打算用于海洋生物資源商業開發的任何船只,包括輔助船、魚類加工船、從事轉運的船只和配備運輸漁業產品的運輸船,但不包括集裝箱船;“轉運”是指將漁船上的全部或任何漁業產品卸到另一艘漁船上;“SBF標簽”是指附在整個SBF上的外部標簽,包含有關單個魚類的信息;“CDS”是指由CCSBT制定的SBF具體漁獲量文件計劃,包括漁獲量監測表、漁獲量標簽表和出口或再出口表;“漁獲量監測表”是指附件一所列的文件,記錄有關SBF的捕撈、轉運、出口和進口的信息;“漁獲量標記表”是指附件二所列的文件,記錄關于被標記的單個魚的信息;“進口”是指將SBF引入聯盟的領土,包括在其領土的港口進行轉運;“出口或再出口表格”是指附件三中所列的文件,其中載有關于全部或部分出口或再出口的進口漁獲量監測表格中已經跟蹤的SBF的信息;“出口”是指歐盟漁船捕撈的SBF向第三國的任何轉移;“再出口”是指以前進口到聯盟境內的SBF從聯盟境內的任何轉移;“'加工的SBF”是指經過清洗、去鰓、冷凍、去除鰭、厴(鰓板/蓋)和尾巴以及去除頭部或部分頭部的SBF等;(4)全面禁止以SBF為目標。應禁止聯盟漁船以SBF為目標。聯盟漁船上保留的任何SBF應完全算作副漁獲物;(5)未列入船舶記錄的聯盟漁船應被禁止在船上保留、轉運或出口SBF。成員國在根據第1款提交其船舶名單時,應說明哪些船舶是新增加的,哪些是取代目前在名單上的船舶。如果聯盟漁船參與了IUU捕魚,成員國只有在得到有關船主的充分承諾,不再進行這種捕魚后,才應向委員會發送第1款規定的信息;(6)SBF的標記。如果聯盟漁船副漁獲的SBF打算出口或再出口,在捕撈時應在每個完整的SBF上貼上SBF標簽。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標簽意外脫落且無法重新粘貼,應盡快粘貼替代標簽,但無論如何不得晚于轉運或出口時間。未加工的整個SBF不得在沒有SBF標簽的情況下進口、出口或再出口,除非因發生進一步加工而不再需要標簽。只要魚體保持完整,SBF標簽應保持在每條魚上,并應包括每個SBF的月份、捕獲地區和方法、重量和長度。每個SBF標簽應具有一個獨特的預先記錄的標簽號碼,其形式應包括一個獨特的船旗國標識符和一個捕魚年度標識符;(7)進口到歐盟的SBF。進口到歐盟的SBF應根據(EC)No 1005/2008號條例第12條的規定,隨附漁獲物證書和出口或再出口表格(如適用)。成員國不應接受任何未隨附CDS文件和標簽的SBF貨物進口。成員國不得接受全部或部分未貼標簽的非加工整批SBF的進口。該條例應在其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后的第二十日生效。該條例的全部內容具有約束力,并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
更多詳情參見: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3AOJ.L_.2023.088.01.0001.01.ENG&toc=OJ%3AL%3A2023%3A088%3A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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