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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農業農村廳公布2022年漁政執法典型案例

   2023-02-20 江西農業農村微信號805
核心提示:為有效遏制、杜絕違法捕撈、非法垂釣行為,同時進一步給廣大群眾普及漁業資源保護知識,省農業農村廳公布了2022年漁政執法典型案例10個?!ㄊ澜缡称肪W-m.cctv1204.com)
保護生態,人人有責。但,總有人按捺不住“躁動”的心,毒魚!電魚!炸魚!……甚至在禁漁區、禁漁期偷偷捕撈水產品。為有效遏制、杜絕違法捕撈、非法垂釣行為,同時進一步給廣大群眾普及漁業資源保護知識,省農業農村廳公布了2022年漁政執法典型案例10個。
 
  2022年以來,全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非法捕撈的時段特點,強化巡查巡護,大力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各類非法捕撈行為,查辦了一批震懾效果好、典型意義強的案件,有效保護了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我廳從中篩選了10個典型案例,現予公布如下。
 
  1 石城縣溫某群、黃某華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2022年4月10日凌晨,根據群眾舉報,石城縣農業農村局與石城縣公安局執法人員在石城縣琴江鎮壩口村河段現場查獲當事人溫某某、黃某某(逃離現場后投案自首)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并查獲皮劃艇、電照、電瓶、運輸電捕工具的車輛等捕撈工具及漁獲物12.15千克。經立案查明,石城縣琴江鎮壩口村河段為常年禁捕區,當事人溫某群、黃某華于4月9日22時至4月10日凌晨,在該河段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河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溫某群、黃某華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石城縣農業農村局依法將案件移送石城縣公安局偵辦。2022年8月,石城縣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溫某群拘役2個月,緩刑5個月,判處被告人黃某華拘役1個月,緩刑3個月;責令溫某群、黃某華支付生態補償評估費2000元,投放價值人民幣27495.6元的魚苗修復生態環境。
 
  2 新建區羅某等三人在禁捕區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2022年11月26日,南昌市新建區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巡查鄱陽湖銘溪湖水域時,發現當事人羅某1、羅某2、蔡某洪等三人正在將漁獲物裝車。經立案查明,11月25日13時至26日凌晨3時許,當事人在禁捕區鄱陽湖銘溪湖水域非法捕撈,捕獲漁獲物1795.45千克。當事人在禁捕區內,人力拖曳單層拉網捕撈水產品,且非法捕撈漁獲物重量超過500千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江西省漁業條例》第三十五條等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南昌市新建區農業農村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漁獲物,并將案件移交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偵辦。
 
  3 九江市潘某等五人使用禁用的漁具進行捕撈案
 
  2022年6月16日21時許,九江市農業農村局在開展違規垂釣專項執法行動時,現場查獲當事人潘某、侯某、鄭某惠、楊某劍、姚某亮等五人正在禁捕區鄱陽湖濂溪區小湖堤水域使用釣具進行作業。經立案查明,5名當事人各使用了2套真餌復鉤釣具,其釣鉤數均為12個鉤尖。經認定,該釣具屬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目錄”及“《農業農村部關于發布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名錄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21〕4號)”中“釣具類真餌復鉤釣具(釣鉤數7個及以上)”。5名當事人捕撈所在水域屬禁捕區、禁捕期。當事人潘某等五人在禁漁區、禁捕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捕撈的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九江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將此案件移交公交機關處理。
 
  4 于都縣曾某平駕駛“三無”船舶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案
 
  2022年9月25日,于都縣農業農村局與縣公安局開展聯合執法專項行動時,在梅江河查獲機動“三無”電魚船1艘及船上的電魚竿1根、逆變器、漁獲物等物品和正在充電作業的1臺充電機、2臺電池。經立案查明,當事人曾某平近3年以來長期從事電魚作業,累計銷售電魚漁獲物176次,違法所得累計18862元。當事人曾某平駕駛機動“三無”船舶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江西省漁業條例》第三十五條等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于都縣農業農村局將案件依法移送于都縣公安局偵辦。
 
  5 豐城市蔣某麟等三人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案
 
  2022年4月3日,豐城市農業農村局根據省公安廳轉來“有人視頻直播使用背負式電瓶電力捕魚”的案件線索,在洛市鎮洛礦蝦果園水域,現場查獲蔣某麟、范某軍、范某文等三人正準備直播,并在直播間所用房屋中查獲背負式電瓶等捕魚設備。經立案查明,4月1日蔣某麟等三人在虎牙直播間318624直播使用背負電瓶電力捕魚的方法進行捕撈。當事人使用電力捕魚的方法進行捕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豐城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蔣某麟等三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工具、漁獲物,并處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6 上猶縣胡某俊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網具非法捕撈案
 
  2022年5月24日19時許,上猶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通過漁政遠程監控視頻系統發現,胡某俊駕駛生活自用船在上猶縣上猶江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陽明湖)水巖鄉龍門茶島附近水域使用禁用網具進行非法捕撈,執法人員運用視頻監控對現場進行攝像、拍照取證。隨后,通過上猶縣水巖鄉政府督促當事人胡某俊接受調查。5月25日,胡某俊主動前來上猶縣農業農村局自首,并供認5月24日非法捕撈的事實。當事人在禁捕區、禁捕期內使用禁用的網具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此案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上猶縣農業農村局將案件移送上猶縣公安局偵辦處理。經上猶縣公安局審查,該案當事人系自首且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決定不予立案,退回上猶縣農業農村局作行政處罰。上猶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捕撈船只及網具,并處1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7 鷹潭市鄧某永等三人使用電瓶電魚案
 
  2022年9月22日晚,接110轉警,鷹潭市公安局高新開發區分局白露派出所民警在濕地公園艾家湖查獲鄧某永、黃某、陳某恩三人在使用電瓶電魚。白露派出所將該案違法線索移送鷹潭市農業農村局調查處理。當事人鄧某永等三人在濕地公園艾家湖使用電瓶電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鷹潭市農業農村局作出沒收電魚設備、漁獲物,并處3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8 全南縣某漁具店銷售禁用漁具案
 
  2022年9月1日,全南縣農業農村局根據非法捕撈案件線索,在檢查全南縣某漁具店時,現場查獲三層刺網、地籠網等714條(副)禁用漁具。經立案查明,當事人某漁具店長期銷售禁用漁具,并獲利2500元。當事人銷售禁用漁具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全南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銷售的禁用漁具、違法所得,并處9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9 九江市汪某兵等五人在禁捕區禁捕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案
 
  2022年6月24日1時許,根據群眾舉報,九江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鄱陽湖濂溪區開天村紅石咀水域現場查獲汪某兵、周某、易某龍、周某城、柯某接等五人使用海竿、路亞等釣具在鄱陽湖水域進行作業,現場查獲非法捕撈翹嘴鲌共計63.7公斤。經立案查明,五名當事人屬團伙式作案,使用水生生物活體餌料(泥鰍)打窩的方法引誘掠食性魚類并捕獲漁獲物。當事人汪某兵等五人在禁捕區鄱陽湖的禁捕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九江市農業農村局對汪某兵等五人作出沒收違法捕撈漁獲物、違規釣具,并處1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10 進賢縣熊某在省級自然保護區違規垂釣案
 
  2022年8月15日20時,進賢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巡查鄱陽湖軍山湖閘口段時,查獲當事人熊某手持路亞釣魚竿釣魚。經立案查明,8月15日6時許,當事人熊某一直在鄱陽湖軍山湖閘口段利用路亞釣魚竿進行釣魚作業。此處屬于鄱陽湖銀魚產卵場省級自然保護區,是《江西省漁業條例》規定的禁止垂釣區域。當事人熊某在禁釣區進行垂釣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漁業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根據《江西省漁業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賢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垂釣違法行為,并處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農農再次提醒大家:凡使用毒魚、炸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都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請廣大群眾共同監督。
 
  來源:廳執法監督處



日期:2023-02-20
 
地區: 江西
標簽: 漁業資源
行業: 漁業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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