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0日,丹麥食品、農業和漁業部發布10404號公告,即《食品等產品出口管理行政命令》。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適用于向歐盟成員國以外的第三國出口食品、食品接觸產品的管理)、術語和定義、出口企業的注冊和批準程序、出口證書的簽發管理、出口企業應滿足的要求和承擔的義務、出口到特定第三國食品的特殊要求(如出口到中國的新鮮豬肉應在生產之前通知丹麥主管部門,以便丹麥獸醫和食品管理局可以在生產時赴企業進行檢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自我監測要求、罰則等。該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日期:2023-01-12
日期: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