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近期,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臺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旨在推動食品生產企業真正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配齊配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完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體系。有利于抓住企業關鍵少數,推動履職盡責,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有利于監管觸角深度延展,確保出了問題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責;有利于及進防范化解風險隱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線。
根據《規定》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的實際情況,在前期實施《乳制品生產企業實施質量安全受權人制度指導意見(試行)》的基礎上,我省制定出臺了本《指導意見》。
二、食品生產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作出要求,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規定》中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
三、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是否必須為專職人員?
答: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臺的《規定》要求,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可以為專職或兼職人員。按照《嬰幼兒配方乳粉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必須設置專職的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
四、《指導意見》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指導意見》適用于黑龍江省轄區內所有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五、企業配備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名稱必須叫食品安全總監嗎?
答: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規定》要求,如果企業已配備了符合其規定要求的食品安全總監任職要求的食安全管理人員,可不必改變原職務稱謂,明確其為食品安全總監,履行總監職責。
六、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數量有規定嗎?
答: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至少配備1名食品安全員,可以根據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及企業管理需要等,建立健全本企業食品安全責任體系,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數量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七、對于已建立相應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的企業,是否可以保留其原有的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
答:對于已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配備相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企業,可保留原有的部門和人員配置,但要確保可以按照《規定》和《指導意見》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相應職責。
八、《指導意見》中對于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指導意見》中要求,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相應要求,落實日管控、周排查和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落實相應的自查要求。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或不定期根據食品安全有關要求自行組織的定期檢查評價方面的自查工作。自查工作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但可以結合開展。
九、《規定》和《指導意見》的關系是什么?
答:《規定》是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臺規章,《指導意見》是按照國家總局的《規定》中具體的要求,同時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出臺的細化的具體措施。相關企業在執行時,應參照《規定》和《指導意見》同時開展相關工作。
十、食品生產企業原有食品安全風險管控工作機制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是什么關系?是否需要改變?
答:按照國家《規定》要求,企業可以根據生產需要,加大管控、排查和調度頻次,但不能低于《規定》的要求。如果企業已經有相應的工作機制的,可以將原有風險管控制度與《規定》中要求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有機的結合起來繼續執行。
十一、《指導意見》中規定的食品安全總監的職能是什么?是否必須全部執行?
答:《指導意見》中列出了企業食品安全總監的14項職能,這些職能是根據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出的,主要涉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訂和執行、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生產過程管理、人員培訓、產品放行等內容。可根據本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設置要求,賦予食品安全總監相關工作職能。食品安全總監可以將部分職能賦予相關人員,但是食品安全總監必須對相應食品安全管理行為承擔責任。
十二、什么人員不能擔任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指導意見》參照國家《規定》要求,設置了具體規定,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十三、企業停工、停產期間是否需要履行相關制度?
答:企業停工、停產可暫不執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相關情況應如實記錄、存檔備查。
《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暫時停止生產活動兩個月以上的,在停產、復產時,食品生產者應當如實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停產、復產情況。復產后生產條件應當符合生產許可要求。
十四、如果企業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未能通過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隨機考核,如何處理?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
十五、必須按照《指導意見》中的要求,規定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職責嗎?
答:《指導意見》中的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職責僅供參考,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細化本企業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相關工作職責。
日期:2022-12-14
答:近期,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臺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旨在推動食品生產企業真正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配齊配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完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體系。有利于抓住企業關鍵少數,推動履職盡責,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有利于監管觸角深度延展,確保出了問題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責;有利于及進防范化解風險隱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線。
根據《規定》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的實際情況,在前期實施《乳制品生產企業實施質量安全受權人制度指導意見(試行)》的基礎上,我省制定出臺了本《指導意見》。
二、食品生產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作出要求,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規定》中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
三、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是否必須為專職人員?
答: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臺的《規定》要求,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可以為專職或兼職人員。按照《嬰幼兒配方乳粉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必須設置專職的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
四、《指導意見》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指導意見》適用于黑龍江省轄區內所有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五、企業配備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名稱必須叫食品安全總監嗎?
答: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規定》要求,如果企業已配備了符合其規定要求的食品安全總監任職要求的食安全管理人員,可不必改變原職務稱謂,明確其為食品安全總監,履行總監職責。
六、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數量有規定嗎?
答: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至少配備1名食品安全員,可以根據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及企業管理需要等,建立健全本企業食品安全責任體系,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數量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七、對于已建立相應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的企業,是否可以保留其原有的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
答:對于已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配備相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企業,可保留原有的部門和人員配置,但要確保可以按照《規定》和《指導意見》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相應職責。
八、《指導意見》中對于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指導意見》中要求,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相應要求,落實日管控、周排查和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落實相應的自查要求。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或不定期根據食品安全有關要求自行組織的定期檢查評價方面的自查工作。自查工作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但可以結合開展。
九、《規定》和《指導意見》的關系是什么?
答:《規定》是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臺規章,《指導意見》是按照國家總局的《規定》中具體的要求,同時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出臺的細化的具體措施。相關企業在執行時,應參照《規定》和《指導意見》同時開展相關工作。
十、食品生產企業原有食品安全風險管控工作機制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是什么關系?是否需要改變?
答:按照國家《規定》要求,企業可以根據生產需要,加大管控、排查和調度頻次,但不能低于《規定》的要求。如果企業已經有相應的工作機制的,可以將原有風險管控制度與《規定》中要求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有機的結合起來繼續執行。
十一、《指導意見》中規定的食品安全總監的職能是什么?是否必須全部執行?
答:《指導意見》中列出了企業食品安全總監的14項職能,這些職能是根據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出的,主要涉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訂和執行、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生產過程管理、人員培訓、產品放行等內容。可根據本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設置要求,賦予食品安全總監相關工作職能。食品安全總監可以將部分職能賦予相關人員,但是食品安全總監必須對相應食品安全管理行為承擔責任。
十二、什么人員不能擔任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指導意見》參照國家《規定》要求,設置了具體規定,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十三、企業停工、停產期間是否需要履行相關制度?
答:企業停工、停產可暫不執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相關情況應如實記錄、存檔備查。
《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暫時停止生產活動兩個月以上的,在停產、復產時,食品生產者應當如實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停產、復產情況。復產后生產條件應當符合生產許可要求。
十四、如果企業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未能通過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隨機考核,如何處理?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
十五、必須按照《指導意見》中的要求,規定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職責嗎?
答:《指導意見》中的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職責僅供參考,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細化本企業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相關工作職責。
日期: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