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9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193號公告,訂定"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自2014年7月1日生效。制定說明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適用產品的定義。(第二點)
三、品名及標示規定。(第三點)
四、保久乳、保久調味乳及保久乳飲品產品應標示滅菌方式。(第四點)
五、調制乳粉產品應標示乳粉含量百分比規定。(第五點)
六、標示字體大小、顏色的規定。(第六點)
七、非本規定適用的產品。(第七點)
規定全文如下:
一、本規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款規定訂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鮮乳:指以生乳為原料,經加溫殺菌包裝后冷藏供飲用的乳汁。包含脂肪調整鮮乳(高脂、全脂、中脂、低脂及脫脂)、強化鮮乳及低乳糖鮮乳。
強化鮮乳可添加生乳中所含的營養素。
(二)保久乳:指以生乳或鮮乳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以無菌包裝后供飲用的乳汁;或以瓶(罐)裝生乳,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后供飲用的乳汁,可于室溫下儲藏。
(三)調味乳:指以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生乳、鮮乳或保久乳為主要原料,添加調味料等加工制成。
(四)保久調味乳:指調味乳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以無菌包裝后供飲用的乳汁;或以瓶(罐)裝調味乳,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后供飲用的乳汁。
(五)乳飲品:指將乳粉或濃縮乳加水還原成比例與原鮮乳比例相同的還原乳,并占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還原乳混合生乳、鮮乳或保久乳后,占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得混和其它非乳原料及食品添加物加工制成未發酵飲用制品。
(六)保久乳飲品:指乳飲品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以無菌包裝后供飲用的乳汁;或以瓶(罐)裝乳飲品,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后供飲用的乳汁。
(七)乳粉:指由生乳除去水分所制成的粉末狀產品。包含脂肪調整乳粉(高脂,全脂,中脂,低脂及脫脂)、強化乳粉及低乳糖乳粉。
強化乳粉可添加生乳中所含的營養素。
(八)調制乳粉:指由生乳、鮮乳、或乳粉等為主要原料,并占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混合食用乳清粉、或調整其它營養與風味成分或各種必要的食品添加物,予以調合而成的粉末狀產品。
三、符合前點規定的市售包裝乳制品,除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規定標示外,其品名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鮮乳產品,品名為「鮮乳」、「鮮奶」、「牛/羊乳」、或「牛/羊奶」。
(二)保久乳產品,品名為「保久乳」、「牛/羊乳」、或等同意義字樣。未以「保久乳」為品名者,應于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保久乳」字樣。
(三)調味乳產品,品名為「調味乳」、「牛/羊乳」、或等同意義字樣。未以「調味乳」為品名者,應于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調味乳」字樣。
(四)保久調味乳產品,品名為「保久調味乳」、「牛/羊乳」、或等同意義字樣。未以「保久調味乳」為品名者,應于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保久調味乳」字樣。
(五)乳飲品產品,品名為「乳飲品」、「牛/羊乳」、或等同意義字樣。未以「乳飲品」為品名者,應于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乳飲品」字樣。
(六)保久乳飲品產品,品名為「保久乳飲品」、「牛/羊乳」、或等同意義字樣。未以「保久乳飲品」為品名者,應于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保久乳飲品」字樣。
(七)乳粉產品,品名為「乳粉」或「奶粉」。
(八)調制乳粉產品,品名為「調制乳粉」。未以「調制乳粉」為品名者,應于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調制乳粉」字樣。
四、市售包裝的保久乳、保久調味乳及保久乳飲品產品,應于包裝明顯處以中文標示滅菌方式。
五、市售包裝的調制乳粉產品,應于包裝明顯處以中文顯著標示乳粉含量百分比。
乳粉含量百分比指固體乳粉產品所含乳粉重量占配方總重量的百分比,其計算方式為:
乳粉重量
乳粉含量(%) = ──────── Χ 100%
配方總重量
六、以下標示的字體長寬須大于四毫米,字體顏色須與包裝底色不同:
(一)第三點中,未以保久乳、調味乳、保久調味乳、乳飲品、保久乳飲品或調制乳粉為品名者,產品外包裝應標示「保久乳」、「調味乳」、「保久調味乳」、「乳飲品」、「保久乳飲品」或「調制乳粉」字樣。
(二)調制乳粉產品的乳粉含量百分比。
七、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非屬于本規定規范的對象。
日期:2014-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