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食品安全監管的決策部署,依法、科學、規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檢工作,進一步深入貫徹總局“五個到位”的總體要求,更好的貫徹執行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切實強化食品安全監管措施,強化監督抽檢與信息公布、核查處置聯動,有效防控苗頭性、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倒逼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鞏固食品安全穩定向好的態勢,促進食品產業有序健康發展,現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精神,按照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核查處置規定》(國市監食檢〔2020〕184號)中關于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本地區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核查處置實施細則”的規定進一步加強抽檢監測不合格和問題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牽頭草擬了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已先后兩次征求各食品相關業務處室及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意見,經匯總修改后形成《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實施細則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共七個章節,主要為抽檢監測不合格和問題食品的核查處置內容、處置要求、處置流程以及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分工等內容。
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于12月1日前(自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將相關意見的PDF版和Word版反饋至我局(協調與應急處)。
公示期:2021年11月22日至12月1日
電 話:020-38835314、020-38835694
電子郵箱:gdsjj_gdspcjmsc@gd.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 《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及編制說明.doc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食品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核查處置規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制定依據】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廣東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評價性抽檢、風險監測等抽檢工作的核查處置工作。【適用范圍】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不合格食品,系指在監督抽檢、評價性抽檢工作中依法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特殊食品、復用餐飲具、食用農產品,下同)抽樣檢驗,且對其檢驗報告作出明確不合格結論,即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明示標準或質量要求等的食品。問題食品,系指風險監測工作中經檢測分析,判定食品存在風險的食品。【不合格食品、問題食品定義】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核查處置,系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不合格(問題)食品進行處置及其生產經營者后續監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內容包括檢驗報告送達、不合格(問題)食品控制、復檢及異議處理、原因排查、立案調查、行政處罰、整改復查、信息發布等。核查處置工作是負責核查處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不合格(問題)報告后依法開展的一系列執法活動,包括督促或責令生產經營企業履行主體責任,也包括監管部門依職權開展的控制風險、查找原因、問題整改、行政處罰、源頭追溯、信息公開等工作。
監督抽檢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以排查風險為目的,對食品組織的抽樣、檢驗、復檢、處理等活動。
評價性抽檢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開展抽樣檢驗,對市場上食品總體安全狀況進行評估的活動。在評價性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處置與監督抽檢做法相同。
風險監測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的風險因素,開展監測、分析、處理的活動;風險監測問題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系指對在風險監測工作中經檢驗分析,判定存在風險的食品的處置,包括產品的風險控制措施、原因排查及整改,按照導致問題產生的原因分類進行處置,相關工作參照本規范實施,相關工作流程見附件。【核查處置等定義】
第五條 不合格食品和問題食品核查處置應以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為首要任務,以查清原因、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倒逼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為根本目的。要嚴格落實“四個最嚴”、堅持“權責明確、屬地管理、分級實施、分工合作、閉環管理、依法處置、結果公示”的工作原則為要求,做到將不合格食品和問題食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實到位、行政處罰到位、信息公開到位。【工作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國抽、省級不合格食品和問題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督辦、匯總,以及(國本級和中央轉移地方、省級本級)復檢和異議的處理,負責國本級任務的核查處置結果公示,對市級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工作進行指導、督查和考核,若涉及需要市局協查的異議情況可視情委托市局開展。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不合格食品和問題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將核查處置結果錄入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國抽系統”)和納入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等工作,并負責核查處置結果的信息公開和信息通報。【職責分工】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抽檢統籌協調、執法監督、食品監管、政策法規等相關部門應建立核查處置督促指導工作會商機制,通過會商自行明確分工并確定下列工作具體實施部門:不合格食品和問題食品核查處置組織協調、督辦匯總、國抽系統管理等工作;有重大影響、跨區域的重大案件督查督辦工作;不合格食品和問題食品的核查處置、原因排查、風險控制、整改措施落實、復查驗收等工作;法律法規指導,審核把關不合格食品案件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自由裁量等工作。
食品抽檢統籌協調部門(處、科室,下同)主要負責不合格食品和問題食品核查處置組織協調、督辦匯總、國抽系統管理等工作;執法稽查部門負責組織督查督辦不合格食品有重大影響、跨區域的大案要案工作;食品業務日常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根據核查處置辦理具體部門的通報情況,主要負責督導對不合格食品和問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問題原因排查、風險控制、整改措施落實、復查驗收等工作;政策法規部門主要負責法律法規方面的指導,加強對不合格食品案件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自由裁量等方面的審核把關。
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負責檢驗報告的送達、結果告知(包括復檢異議權利告知)、現場檢查、不合格食品的風險控制、是否立案、詢問調查、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處罰信息公示、國抽系統填報等,在調查過程中應責令生產經營者查明不合格原因并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切實整改,整改情況經復查得出結論并填報國抽系統。完成核查處置任務后,將有關情況向本單位負責日常監管的部門通報。【職責分工】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條 負責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從國抽系統領取(下載)或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和相關資料后應進行審核,發現有抽檢信息填寫不規范,檢驗報告出具錯誤,抽樣單、樣品照片等相關信息缺失或存在其他問題的,應及時聯系組織實施監督抽檢任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通知相關檢驗機構予以補充完善。涉及外省(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溝通或發函后不予配合的,可提請省局協調處理。【核查處置的信息來源】
第八條 負責核查處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啟動核查處置工作,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電子報告或者紙質報告)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等文書送達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送達報告的同時應告知企業復檢、異議的權利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產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工作。在現場調查處理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有關信息向當事人透露或通報。生產、經營環節核查處置工作具體流程見附件1中圖1-4。【核查處置的啟動工作】
第四章 處置內容和要求
第九條 對食用農產品的抽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委托承檢機構抽樣。委托抽樣的,應當不少于2名監管人員參與現場抽樣。抽樣時隨行的監管人員應檢查食用農品銷售者是否有進貨查驗記錄、合法進貨憑證等。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無法提供進貨查驗記錄、合法進貨憑證或產品真實合法來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對易腐爛變質的蔬菜、水果等食用農產品樣品,需進行均質備份樣品的,應當在現場抽樣時主動向銷售者告知確認,并采取拍照或攝像等方式對樣品均質備份等情況進行記錄。
負責核查處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送達監督抽檢不合格和問題食品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督促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暫停生產、停止銷售和使用、下架封存庫存相關批次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應當監督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問題原因的分析排查,限定期限完成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整改報告,同時應當加強對不合格食品同種食品的跟蹤抽樣檢驗工作。【風險控制措施和核查處置內容】
收到明確作出不合格結論的報告后,應當對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情況嚴格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時限規定于15個工作日內立案,由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做到“有報告有案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情況依法開展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的,依法依規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調查發現涉及其他部門或外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包括涉及原料帶入問題的),應及時將有關線索信息通報相關職能部門。抽檢發現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涉及種植、養殖環節的,由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及時向產地同級農業農村部門通報;涉及進口環節的向進口地海關通報。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若收到通報或協助調查請求的應及時依法調查處置。【立案和線索移送的基本要求】
第十條 對多批次不合格(如一年內達到三次或以上或連續三年均出現抽檢不合格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從嚴加強監管。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對多次抽檢不合格和問題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一戶一臺賬”,督促指導企業認真查找問題原因、落實整改。對上述食品生產經營者,按照《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要求調高風險等級,列為日常監督管理重點對象,強化日常監督管理,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并視情況對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體系檢查和“雙隨機”飛行檢查。對監督檢查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線索的,要及時跟蹤抽檢。加強本地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數據統計分析,對問題較為集中的品種、企業、地區,研判是否存在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并及時采取風險控制和整改措施,排查和化解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省局定期對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并對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查處置年度三次或以上抽檢不合格企業的情況實施督辦。督辦重點是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整改工作意見建議。對多次檢出不合格樣品卻又多次因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予處罰情形的,要深入分析問題原因,督促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及時整改到位。發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和屬于《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相關情形、未依法執行上述處罰規定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要立即整改、糾正;依據上述規定,相關從業人員符合行業禁入、罰款條件的,要堅決嚴肅處罰到人,依法作出“資格罰”“財產罰”;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確保“最嚴厲的處罰”和“處罰到人”要求落實到位。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環節核查處置: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監督生產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食品生產者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封存相關批次食品,嚴格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要求對不合格食品實施召回,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要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不合格食品(原料)進貨源頭、銷售去向和對不合格食品采取的風險防控措施等情況。對未按要求履行上述義務的,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不合格食品及相關原料要現場查驗控制情況,封存有關臺賬,督促生產者核實產品生產銷售數量及召回數量,二者不一致的要說明原因。對食品原料及相關產品的銷毀、無害化處理要采取必要的監督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三)在核查處置過程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生產者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可能存在問題的,應同時進行現場執法抽檢。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生產者深入查找不合格食品產生的原因,并對企業原因的合理性、準確性進行評估分析,防止食品生產者避重就輕、隱瞞隱患。要根據原因督促生產者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對整改完畢的要組織復查,達到要求的方可恢復生產。
(五)同一生產者抽檢發現不合格食品經整改后,再次抽檢同產品發現相同問題的,生產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除要依法依規做好核查處置工作外,要對前一次的核查處置工作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分析,重點檢查生產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強化行刑銜接,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除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案件偵查工作外,還應做好行政監管職責范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原因排查中,對查出因生產者購進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導致產品不合格的,應及時通報其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生產地監管部門,追溯原料供應商和生產者,對其進行查處。對查出因食品相關產品導致不合格的,及時通報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及時將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流向情況通報流向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涉及外地區的或其他部門管理職責的,將線索移送或通報相關部門后,要跟蹤掌握相關部門的處理進展情況。【食品生產環節處置內容和要求】
生產環節問題食品核查處置參照以上流程執行。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環節核查處置: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食品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食品經營者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應立即停止經營不合格食品,下架、封存相關批次食品,配合食品生產者做好召回工作。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以及因生產者無法確定、破產等原因無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要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不合格食品(原料)進貨源頭、銷售去向和對不合格食品采取的風險防控措施等情況。對未按要求履行上述義務的,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檢查食品經營者存儲條件,查閱進貨查驗記錄和相關憑證,檢查經營者是否建立并實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以及相關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情況。對未按要求進行貯存導致對食品質量和檢驗結果產生影響的、未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無法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嚴格對食品經營者依法處罰。必要時,應對相關記錄的真實性和進貨渠道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此基礎上依法進行查處。有關運輸、裝卸過程需要區分具體情形,以貨物歸屬確定是否屬于經營環節。
(三)在核查處置過程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經營者經營的其他食品可能存在問題的,應同時進行現場執法抽檢。對標稱本轄區的生產者按“生產環節監督抽樣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流程”進行處置,對標稱非本轄區的生產者及時通報其所在地監管部門核查處置。
若標稱生產者提出真實性異議成立的,或在核查經營環節中發現線索涉及上游供貨商的,應繼續對經營者開展核查處置工作,并追查產品來源,依法查處其違法行為;經核實,屬于其他異議成立的,應終止調查。原因排查中,應及時將發現的不合格食品來源及流向通報有關監管部門。
(四)對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要深入追查生產、種養殖源頭,至少要上溯一級對其源頭進行追查。該源頭屬于本轄區本部門管轄的,應查明原因并消除隱患;不屬于本轄區或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1個月內將追溯信息移送或通報農業農村部門,并持續跟蹤關注。涉及到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含農貿市場)的,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應在15日內將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情況告知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含農貿市場)開辦者并開展調查;調查過程中,若發現批發市場(含農貿市場)開辦者沒有履行《食品安全法》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責任義務的,要依法處理。
(五)在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抽檢發現不合格食品的,平臺提供者或其分支機構在本省范圍內的,第三方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監督其立即停止提供相應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對未履行入網經營者實名登記、審查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義務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處罰。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無法與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聯系的,或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承認所抽樣品的,可向第三方平臺調取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平臺提供者或其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入網經營者真實信息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的,應當在15日內通報平臺提供者或其分支機構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集中交易市場、柜臺出租者、舉辦展銷方等第三方主體的查處參照上述要求執行。
(六)對抽檢不合格食品涉及進口環節的,核查處置承辦單位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向進口地海關通報。【食品經營環節處置內容和要求】
流通環節問題食品核查處置參照以上流程執行。
第十三條 特殊情況的核查處置:
(一)食品生產者存在委托和被委托關系的,委托和被委托企業涉及的轄區監管部門均應開展調查,并根據委托加工協議和調查核實情況對不合格食品進行核查處置。委托雙方應當簽訂委托生產合同,明確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質量安全要求及驗收標準等相關要求,并明確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涉及“關、停、并、轉、遷”無法按期核查處置的,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應當如實記錄有關情況并保存證據,根據情況分類處置,出具處置結論并錄入國抽系統,通報本單位食品生產經營監管部門。
(三)承檢機構在檢驗中發現被檢樣品含有非食用物質或監督抽檢結論表明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可能存在較高或急性健康風險的,應在確認檢驗結果無誤后24小時內報委托任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流通環節抽樣的,還應報告食品標稱生產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限時報告情況表》后啟動核查處置工作,要嚴格按照“四個最嚴”要求依法從嚴從快查處,應立即對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調查處理,對檢驗報告出具不合格食品中檢出非食用物質的,要重點核實企業的生產過程有無使用或添加非食用物質,是否有采購非食用物質等情況。協同有關地方或部門采取高效有序的上溯下追措施,迅速控制涉嫌產品和危害。在現場調查處理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透露或通報有關信息。限時報告核查處置工作流程具體見附件中圖5。【限時報告處置流程】
(四)不合格食品涉及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應及時啟動核查處置工作。【特殊情況處置內容和要求】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復檢、異議的,應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要求執行。
在復檢和異議期間,負責核查處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停止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相關核查處置措施。在復檢和異議處理期間,生產經營者不得停止履行本規范規定的風險控制措施。
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申請的生產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其提交的自證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對材料真實性、有效性進行確認。經對銷售鏈條追查,查實不合格產品確為提出異議的標稱企業者生產的,應對生產者生產不合格食品、未及時采取召回等措施、未嚴格落實銷售記錄制度、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復檢異議時的處置要求】
第十五條 核查處置過程中,對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就地銷毀。不具備就地銷毀條件的,可由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銷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集中銷毀處理前,應提前向當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集中銷毀的時間、地點、數量。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安排2名或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過程,做好記錄并留存相關證據。【對有嚴重危害的食品銷毀的處置】
第十六條 不合格食品檢驗結論表明含有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等情形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逐級報告省局。【有嚴重危害的食品處置上報要求】
第十七條 食品核查處置工作完成標準:
(一)完成檢驗報告的送達并當場開展進貨查驗、現場檢查等產品控制情況;
(二)完成復檢異議的處理;
(三)完成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和處理;
(四)完成問題原因排查并整改到位,通過復查驗收;
(五)對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六)完成情況通報和核查處置結果公示;
(七)核查處置信息錄入國抽信息系統;
(八)核查處置相關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處置完成工作標準】
第十八條 核查處置工作原則上應自收到報告后在90日內完成(復檢和真實性異議時間不計算在內)。對于申請復檢異議情況的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應及時在國抽系統填報登記并要根據核查處置進度填報審核完成。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承辦單位應當書面報請本單位負責人批準,相關證明材料應相應上傳國抽系統。【處置期限要求】
第十九條 核查處置工作中,對疑難問題應組織專家分析研判,對重大案件應加強組織討論,以提高核查處置工作質量和效率。涉及上級交辦的核查處置任務情況應提前向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核查處置工作結束后,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應及時將案件辦理情況抄送給本單位食品相關業務科(處)。跨行政區域的,負責核查處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及時將核查處置情況抄送給相關監管部門。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報送
第二十條 按照“誰處置,誰公開”的原則,將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和核查處置情況通過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包括產品控制、問題原因、行政處罰、整改措施等基本情況。對信息公開內容,要建立內部審核制度,充分研判,嚴格把關,確保客觀、準確、權威。同時加強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防止產生負面輿論效應。【處置信息公開原則和內容、審核要求】
第二十一條 核查處置工作啟動后,承辦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產品控制、問題原因排查、行政處罰、整改措施、復查驗收、通報和移送、抽檢及核查處置相關信息公布及相關信息錄入國抽信息系統等工作。
涉及國本級(總局本級)監督抽檢的不合格食品,市局應在向企業送達不合格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省局報送企業風險控制情況(參考格式見附件2),在核查處置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省局報送核查處置結果(參考格式見附件3)。【對市局處置國本級情況上報要求】
第二十二條 對總局(國本級)通告或督辦的不合格食品,省局將在向企業送達不合格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政務網站上發布企業風險控制信息,在核查處置完畢后在政務網站上公示核查處置結果,并按總局食品不合格情況通告要求的時限向總局函報相關核查處置情況。
除國本級任務以外(包括國轉移、省抽、市抽、縣抽),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的風險控制情況和核查處置情況信息,由負責核查處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發布。市局或縣局應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在市、縣局網站或其政務網站上發布企業風險控制信息,在核查處置結束后及時在市、縣局網站或其政務網站上公示核查處置結果。
(一)風險控制通告內容應包括:
1.抽檢基本情況:公布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商標、生產日期或批號、產品規格、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不合格項目等信息;
2.現場檢查情況,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生產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情況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查明的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產數量、銷售數量及庫存數量等。生產經營者主動公開召回產品情況。
3.企業提出異議的情況(如有)。
(二)核查處置結果通告內容應包括:
1.抽檢基本情況:公布抽檢機構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商標、生產日期或批號、產品規格、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不合格項目等基本信息。
2.行政處罰情況:包括違反事實認定情況、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等。減輕或免于處罰的,必須說明原因和法律依據。
3.原因排查、企業整改情況、復查情況。如生產企業是否對問題原因進行排查、采取整改措施;因經營企業導致產品不合格的,說明經營企業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如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移送或通報情況。
核查處置結果公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泄露和對外發布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相關數據和信息。
核查處置信息公布要與組織抽檢的部門加強溝通。涉及易引發輿情炒作的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信息、行政處罰信息,要在公開前加強與組織食品抽檢的部門溝通,就公開內容等征求意見。【核查處置信息公布要求】
第六章 督辦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 省局將定期通報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查處置工作進度,特殊情況將隨時通報。
第二十四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查處置工作組織不力、未按期限完成核查處置和公示處置結果、未按規定填報信息系統和上報等相關處置情況的采取發函督辦、約談督辦、現場督辦等形式實施專門督辦。涉及其他部門的,可協調實施聯合督辦。對核查處置當中重點案件和不合格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督辦。涉及的市局負責對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查處置工作進行督辦、約談、考核和通報。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工作列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項目。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1.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工作流程圖
2.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的通告(上報模板參考樣式)
3.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報送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函(上報模板參考樣式)
日期: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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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2021年11月22日至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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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 《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及編制說明.doc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食品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核查處置規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制定依據】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廣東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評價性抽檢、風險監測等抽檢工作的核查處置工作。【適用范圍】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不合格食品,系指在監督抽檢、評價性抽檢工作中依法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特殊食品、復用餐飲具、食用農產品,下同)抽樣檢驗,且對其檢驗報告作出明確不合格結論,即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明示標準或質量要求等的食品。問題食品,系指風險監測工作中經檢測分析,判定食品存在風險的食品。【不合格食品、問題食品定義】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核查處置,系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不合格(問題)食品進行處置及其生產經營者后續監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內容包括檢驗報告送達、不合格(問題)食品控制、復檢及異議處理、原因排查、立案調查、行政處罰、整改復查、信息發布等。核查處置工作是負責核查處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不合格(問題)報告后依法開展的一系列執法活動,包括督促或責令生產經營企業履行主體責任,也包括監管部門依職權開展的控制風險、查找原因、問題整改、行政處罰、源頭追溯、信息公開等工作。
監督抽檢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以排查風險為目的,對食品組織的抽樣、檢驗、復檢、處理等活動。
評價性抽檢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開展抽樣檢驗,對市場上食品總體安全狀況進行評估的活動。在評價性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處置與監督抽檢做法相同。
風險監測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的風險因素,開展監測、分析、處理的活動;風險監測問題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系指對在風險監測工作中經檢驗分析,判定存在風險的食品的處置,包括產品的風險控制措施、原因排查及整改,按照導致問題產生的原因分類進行處置,相關工作參照本規范實施,相關工作流程見附件。【核查處置等定義】
第五條 不合格食品和問題食品核查處置應以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為首要任務,以查清原因、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倒逼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為根本目的。要嚴格落實“四個最嚴”、堅持“權責明確、屬地管理、分級實施、分工合作、閉環管理、依法處置、結果公示”的工作原則為要求,做到將不合格食品和問題食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實到位、行政處罰到位、信息公開到位。【工作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國抽、省級不合格食品和問題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督辦、匯總,以及(國本級和中央轉移地方、省級本級)復檢和異議的處理,負責國本級任務的核查處置結果公示,對市級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工作進行指導、督查和考核,若涉及需要市局協查的異議情況可視情委托市局開展。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不合格食品和問題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將核查處置結果錄入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國抽系統”)和納入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等工作,并負責核查處置結果的信息公開和信息通報。【職責分工】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抽檢統籌協調、執法監督、食品監管、政策法規等相關部門應建立核查處置督促指導工作會商機制,通過會商自行明確分工并確定下列工作具體實施部門:不合格食品和問題食品核查處置組織協調、督辦匯總、國抽系統管理等工作;有重大影響、跨區域的重大案件督查督辦工作;不合格食品和問題食品的核查處置、原因排查、風險控制、整改措施落實、復查驗收等工作;法律法規指導,審核把關不合格食品案件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自由裁量等工作。
食品抽檢統籌協調部門(處、科室,下同)主要負責不合格食品和問題食品核查處置組織協調、督辦匯總、國抽系統管理等工作;執法稽查部門負責組織督查督辦不合格食品有重大影響、跨區域的大案要案工作;食品業務日常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根據核查處置辦理具體部門的通報情況,主要負責督導對不合格食品和問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問題原因排查、風險控制、整改措施落實、復查驗收等工作;政策法規部門主要負責法律法規方面的指導,加強對不合格食品案件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自由裁量等方面的審核把關。
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負責檢驗報告的送達、結果告知(包括復檢異議權利告知)、現場檢查、不合格食品的風險控制、是否立案、詢問調查、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處罰信息公示、國抽系統填報等,在調查過程中應責令生產經營者查明不合格原因并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切實整改,整改情況經復查得出結論并填報國抽系統。完成核查處置任務后,將有關情況向本單位負責日常監管的部門通報。【職責分工】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條 負責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從國抽系統領取(下載)或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和相關資料后應進行審核,發現有抽檢信息填寫不規范,檢驗報告出具錯誤,抽樣單、樣品照片等相關信息缺失或存在其他問題的,應及時聯系組織實施監督抽檢任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通知相關檢驗機構予以補充完善。涉及外省(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溝通或發函后不予配合的,可提請省局協調處理。【核查處置的信息來源】
第八條 負責核查處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啟動核查處置工作,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電子報告或者紙質報告)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等文書送達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送達報告的同時應告知企業復檢、異議的權利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產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工作。在現場調查處理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有關信息向當事人透露或通報。生產、經營環節核查處置工作具體流程見附件1中圖1-4。【核查處置的啟動工作】
第四章 處置內容和要求
第九條 對食用農產品的抽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委托承檢機構抽樣。委托抽樣的,應當不少于2名監管人員參與現場抽樣。抽樣時隨行的監管人員應檢查食用農品銷售者是否有進貨查驗記錄、合法進貨憑證等。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無法提供進貨查驗記錄、合法進貨憑證或產品真實合法來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對易腐爛變質的蔬菜、水果等食用農產品樣品,需進行均質備份樣品的,應當在現場抽樣時主動向銷售者告知確認,并采取拍照或攝像等方式對樣品均質備份等情況進行記錄。
負責核查處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送達監督抽檢不合格和問題食品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督促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暫停生產、停止銷售和使用、下架封存庫存相關批次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應當監督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問題原因的分析排查,限定期限完成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整改報告,同時應當加強對不合格食品同種食品的跟蹤抽樣檢驗工作。【風險控制措施和核查處置內容】
收到明確作出不合格結論的報告后,應當對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情況嚴格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時限規定于15個工作日內立案,由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做到“有報告有案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情況依法開展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的,依法依規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調查發現涉及其他部門或外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包括涉及原料帶入問題的),應及時將有關線索信息通報相關職能部門。抽檢發現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涉及種植、養殖環節的,由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及時向產地同級農業農村部門通報;涉及進口環節的向進口地海關通報。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若收到通報或協助調查請求的應及時依法調查處置。【立案和線索移送的基本要求】
第十條 對多批次不合格(如一年內達到三次或以上或連續三年均出現抽檢不合格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從嚴加強監管。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對多次抽檢不合格和問題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一戶一臺賬”,督促指導企業認真查找問題原因、落實整改。對上述食品生產經營者,按照《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要求調高風險等級,列為日常監督管理重點對象,強化日常監督管理,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并視情況對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體系檢查和“雙隨機”飛行檢查。對監督檢查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線索的,要及時跟蹤抽檢。加強本地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數據統計分析,對問題較為集中的品種、企業、地區,研判是否存在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并及時采取風險控制和整改措施,排查和化解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省局定期對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并對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查處置年度三次或以上抽檢不合格企業的情況實施督辦。督辦重點是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整改工作意見建議。對多次檢出不合格樣品卻又多次因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予處罰情形的,要深入分析問題原因,督促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及時整改到位。發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和屬于《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相關情形、未依法執行上述處罰規定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要立即整改、糾正;依據上述規定,相關從業人員符合行業禁入、罰款條件的,要堅決嚴肅處罰到人,依法作出“資格罰”“財產罰”;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確保“最嚴厲的處罰”和“處罰到人”要求落實到位。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環節核查處置: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監督生產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食品生產者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封存相關批次食品,嚴格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要求對不合格食品實施召回,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要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不合格食品(原料)進貨源頭、銷售去向和對不合格食品采取的風險防控措施等情況。對未按要求履行上述義務的,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不合格食品及相關原料要現場查驗控制情況,封存有關臺賬,督促生產者核實產品生產銷售數量及召回數量,二者不一致的要說明原因。對食品原料及相關產品的銷毀、無害化處理要采取必要的監督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三)在核查處置過程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生產者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可能存在問題的,應同時進行現場執法抽檢。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生產者深入查找不合格食品產生的原因,并對企業原因的合理性、準確性進行評估分析,防止食品生產者避重就輕、隱瞞隱患。要根據原因督促生產者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對整改完畢的要組織復查,達到要求的方可恢復生產。
(五)同一生產者抽檢發現不合格食品經整改后,再次抽檢同產品發現相同問題的,生產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除要依法依規做好核查處置工作外,要對前一次的核查處置工作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分析,重點檢查生產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強化行刑銜接,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除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案件偵查工作外,還應做好行政監管職責范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原因排查中,對查出因生產者購進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導致產品不合格的,應及時通報其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生產地監管部門,追溯原料供應商和生產者,對其進行查處。對查出因食品相關產品導致不合格的,及時通報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及時將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流向情況通報流向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涉及外地區的或其他部門管理職責的,將線索移送或通報相關部門后,要跟蹤掌握相關部門的處理進展情況。【食品生產環節處置內容和要求】
生產環節問題食品核查處置參照以上流程執行。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環節核查處置: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食品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食品經營者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應立即停止經營不合格食品,下架、封存相關批次食品,配合食品生產者做好召回工作。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以及因生產者無法確定、破產等原因無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要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不合格食品(原料)進貨源頭、銷售去向和對不合格食品采取的風險防控措施等情況。對未按要求履行上述義務的,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檢查食品經營者存儲條件,查閱進貨查驗記錄和相關憑證,檢查經營者是否建立并實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以及相關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情況。對未按要求進行貯存導致對食品質量和檢驗結果產生影響的、未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無法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嚴格對食品經營者依法處罰。必要時,應對相關記錄的真實性和進貨渠道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此基礎上依法進行查處。有關運輸、裝卸過程需要區分具體情形,以貨物歸屬確定是否屬于經營環節。
(三)在核查處置過程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經營者經營的其他食品可能存在問題的,應同時進行現場執法抽檢。對標稱本轄區的生產者按“生產環節監督抽樣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流程”進行處置,對標稱非本轄區的生產者及時通報其所在地監管部門核查處置。
若標稱生產者提出真實性異議成立的,或在核查經營環節中發現線索涉及上游供貨商的,應繼續對經營者開展核查處置工作,并追查產品來源,依法查處其違法行為;經核實,屬于其他異議成立的,應終止調查。原因排查中,應及時將發現的不合格食品來源及流向通報有關監管部門。
(四)對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要深入追查生產、種養殖源頭,至少要上溯一級對其源頭進行追查。該源頭屬于本轄區本部門管轄的,應查明原因并消除隱患;不屬于本轄區或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1個月內將追溯信息移送或通報農業農村部門,并持續跟蹤關注。涉及到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含農貿市場)的,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應在15日內將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情況告知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含農貿市場)開辦者并開展調查;調查過程中,若發現批發市場(含農貿市場)開辦者沒有履行《食品安全法》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責任義務的,要依法處理。
(五)在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抽檢發現不合格食品的,平臺提供者或其分支機構在本省范圍內的,第三方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監督其立即停止提供相應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對未履行入網經營者實名登記、審查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義務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處罰。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無法與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聯系的,或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承認所抽樣品的,可向第三方平臺調取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平臺提供者或其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入網經營者真實信息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的,應當在15日內通報平臺提供者或其分支機構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集中交易市場、柜臺出租者、舉辦展銷方等第三方主體的查處參照上述要求執行。
(六)對抽檢不合格食品涉及進口環節的,核查處置承辦單位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向進口地海關通報。【食品經營環節處置內容和要求】
流通環節問題食品核查處置參照以上流程執行。
第十三條 特殊情況的核查處置:
(一)食品生產者存在委托和被委托關系的,委托和被委托企業涉及的轄區監管部門均應開展調查,并根據委托加工協議和調查核實情況對不合格食品進行核查處置。委托雙方應當簽訂委托生產合同,明確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質量安全要求及驗收標準等相關要求,并明確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涉及“關、停、并、轉、遷”無法按期核查處置的,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應當如實記錄有關情況并保存證據,根據情況分類處置,出具處置結論并錄入國抽系統,通報本單位食品生產經營監管部門。
(三)承檢機構在檢驗中發現被檢樣品含有非食用物質或監督抽檢結論表明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可能存在較高或急性健康風險的,應在確認檢驗結果無誤后24小時內報委托任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流通環節抽樣的,還應報告食品標稱生產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限時報告情況表》后啟動核查處置工作,要嚴格按照“四個最嚴”要求依法從嚴從快查處,應立即對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調查處理,對檢驗報告出具不合格食品中檢出非食用物質的,要重點核實企業的生產過程有無使用或添加非食用物質,是否有采購非食用物質等情況。協同有關地方或部門采取高效有序的上溯下追措施,迅速控制涉嫌產品和危害。在現場調查處理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透露或通報有關信息。限時報告核查處置工作流程具體見附件中圖5。【限時報告處置流程】
(四)不合格食品涉及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應及時啟動核查處置工作。【特殊情況處置內容和要求】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復檢、異議的,應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要求執行。
在復檢和異議期間,負責核查處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停止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相關核查處置措施。在復檢和異議處理期間,生產經營者不得停止履行本規范規定的風險控制措施。
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申請的生產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其提交的自證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對材料真實性、有效性進行確認。經對銷售鏈條追查,查實不合格產品確為提出異議的標稱企業者生產的,應對生產者生產不合格食品、未及時采取召回等措施、未嚴格落實銷售記錄制度、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復檢異議時的處置要求】
第十五條 核查處置過程中,對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就地銷毀。不具備就地銷毀條件的,可由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銷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集中銷毀處理前,應提前向當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集中銷毀的時間、地點、數量。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安排2名或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過程,做好記錄并留存相關證據。【對有嚴重危害的食品銷毀的處置】
第十六條 不合格食品檢驗結論表明含有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等情形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逐級報告省局。【有嚴重危害的食品處置上報要求】
第十七條 食品核查處置工作完成標準:
(一)完成檢驗報告的送達并當場開展進貨查驗、現場檢查等產品控制情況;
(二)完成復檢異議的處理;
(三)完成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和處理;
(四)完成問題原因排查并整改到位,通過復查驗收;
(五)對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六)完成情況通報和核查處置結果公示;
(七)核查處置信息錄入國抽信息系統;
(八)核查處置相關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處置完成工作標準】
第十八條 核查處置工作原則上應自收到報告后在90日內完成(復檢和真實性異議時間不計算在內)。對于申請復檢異議情況的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應及時在國抽系統填報登記并要根據核查處置進度填報審核完成。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承辦單位應當書面報請本單位負責人批準,相關證明材料應相應上傳國抽系統。【處置期限要求】
第十九條 核查處置工作中,對疑難問題應組織專家分析研判,對重大案件應加強組織討論,以提高核查處置工作質量和效率。涉及上級交辦的核查處置任務情況應提前向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核查處置工作結束后,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應及時將案件辦理情況抄送給本單位食品相關業務科(處)。跨行政區域的,負責核查處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及時將核查處置情況抄送給相關監管部門。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報送
第二十條 按照“誰處置,誰公開”的原則,將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和核查處置情況通過核查處置辦理的具體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包括產品控制、問題原因、行政處罰、整改措施等基本情況。對信息公開內容,要建立內部審核制度,充分研判,嚴格把關,確保客觀、準確、權威。同時加強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防止產生負面輿論效應。【處置信息公開原則和內容、審核要求】
第二十一條 核查處置工作啟動后,承辦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產品控制、問題原因排查、行政處罰、整改措施、復查驗收、通報和移送、抽檢及核查處置相關信息公布及相關信息錄入國抽信息系統等工作。
涉及國本級(總局本級)監督抽檢的不合格食品,市局應在向企業送達不合格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省局報送企業風險控制情況(參考格式見附件2),在核查處置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省局報送核查處置結果(參考格式見附件3)。【對市局處置國本級情況上報要求】
第二十二條 對總局(國本級)通告或督辦的不合格食品,省局將在向企業送達不合格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政務網站上發布企業風險控制信息,在核查處置完畢后在政務網站上公示核查處置結果,并按總局食品不合格情況通告要求的時限向總局函報相關核查處置情況。
除國本級任務以外(包括國轉移、省抽、市抽、縣抽),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的風險控制情況和核查處置情況信息,由負責核查處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發布。市局或縣局應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在市、縣局網站或其政務網站上發布企業風險控制信息,在核查處置結束后及時在市、縣局網站或其政務網站上公示核查處置結果。
(一)風險控制通告內容應包括:
1.抽檢基本情況:公布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商標、生產日期或批號、產品規格、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不合格項目等信息;
2.現場檢查情況,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生產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情況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查明的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產數量、銷售數量及庫存數量等。生產經營者主動公開召回產品情況。
3.企業提出異議的情況(如有)。
(二)核查處置結果通告內容應包括:
1.抽檢基本情況:公布抽檢機構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商標、生產日期或批號、產品規格、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不合格項目等基本信息。
2.行政處罰情況:包括違反事實認定情況、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等。減輕或免于處罰的,必須說明原因和法律依據。
3.原因排查、企業整改情況、復查情況。如生產企業是否對問題原因進行排查、采取整改措施;因經營企業導致產品不合格的,說明經營企業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如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移送或通報情況。
核查處置結果公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泄露和對外發布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相關數據和信息。
核查處置信息公布要與組織抽檢的部門加強溝通。涉及易引發輿情炒作的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信息、行政處罰信息,要在公開前加強與組織食品抽檢的部門溝通,就公開內容等征求意見。【核查處置信息公布要求】
第六章 督辦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 省局將定期通報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查處置工作進度,特殊情況將隨時通報。
第二十四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查處置工作組織不力、未按期限完成核查處置和公示處置結果、未按規定填報信息系統和上報等相關處置情況的采取發函督辦、約談督辦、現場督辦等形式實施專門督辦。涉及其他部門的,可協調實施聯合督辦。對核查處置當中重點案件和不合格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督辦。涉及的市局負責對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查處置工作進行督辦、約談、考核和通報。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工作列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項目。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1.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工作流程圖
2.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的通告(上報模板參考樣式)
3.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報送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函(上報模板參考樣式)
日期: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