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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2022年第39期)

   2022-11-20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382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餐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等27類食品984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960批次、不合格24批次。……(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餐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等27類食品984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960批次、不合格24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劑超標、農獸藥殘留超標、質量指標不達標、重金屬污染。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慈溪市周巷鎮金源純凈水廠生產的盛世家庭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臺州市椒江銘澤調味品商行銷售的標稱浙江萬昌醬園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浙東陳年花雕三年陳黃酒,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浙江萬昌醬園酒業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樂清市樂成江玲餛飩店購進的米粉,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三)紹興市越城區大龍市場程展攤位銷售的大頭菜(醬腌菜),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嵊州市丁佳蔬果超市銷售的鯽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二)蘭溪市北門菜場夏素蘭攤位銷售的牛肉,克倫特羅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衢州市衢江區冬生農產品有限公司銷售的芹菜,腈菌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衢州市衢江區加迷水產品商行銷售的多寶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五)磐安縣羊大媽副食店銷售的鯽魚,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六)麗水市蓮都區章有連肉店在美團(網店)銷售的沼蝦,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七)蛙類專項抽檢中衢州市衢江區加迷水產品商行銷售的牛蛙,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八)蛙類專項抽檢中金華市金東區金伯洪水產經營部銷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九)蛙類專項抽檢中金華農產品批發市場金理寶攤位銷售的牛蛙,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十)蛙類專項抽檢中紹興市越城區咕嚕咕嚕老四川火鍋店購進的牛蛙,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十一)蛙類專項抽檢中紹興市越城區美蓉龍蝦館購進的牛蛙,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十二)浙江綠而康農副產品有限公司銷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浙江綠而康農副產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杭州站)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十三)平湖市華宇農產品配送有限公司銷售的生姜,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十四)溫州市菜樂農產品有限公司銷售的豬肉,五氯酚酸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溫州市菜樂農產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四、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浙江高速商貿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仙居服務區南區商超分公司銷售的標稱杭州富陽食品釀造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西湖土燒桂花酒(白酒),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浙江高速商貿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仙居服務區南區商超分公司銷售的標稱建德市蓮花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手工蓮子酒(其他蒸餾酒),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三)仙居縣仙農土特產超市銷售的標稱仙居縣神梅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楊梅酒,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四)杭州蕭山商業城幸福副食品批發部銷售的標稱杭州富陽石羊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椒鹽味月餅(果仁類),酸價(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五)湖州寶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傳統味千張包子,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湖州寶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五、重金屬污染
 
  磐安縣聚鮮閣生鮮超市銷售的辣椒,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1.   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
 
  2.   食品抽檢不合格—20221116
 
  3.   食品抽檢合格—20221116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
 



日期:2022-11-20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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