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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桂在真打”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2-11-09 梧州市場監管微信號686
核心提示:2022年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的工作部署,針對“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開展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桂在真打”行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有力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2022年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的工作部署,針對“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開展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桂在真打”行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有力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桂在真打”行動開展以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涉及食品案例2個: 
  一、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六家餐飲單位未按照誠信自律的要求銷售食品案
 
  2022年6月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六家餐飲單位未按照誠信自律的要求銷售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沒款1.3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網絡監測數據,研判發現轄區內油炸肉制品行業中銷售的“牛肉小串”、“羊肉小串”等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風險,遂組織執法人員對城區的20家經營油炸肉制品的餐飲單位開展突擊檢查,查出6家餐飲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的誠信自律要求、用鴨肉制品冒充牛肉或羊肉進行加工銷售的違法行為。
 
  經查實,涉案的餐飲單位均在線上網絡平臺及線下實體店制售“牛肉小串”和“羊肉小串”,使用的原料實際是“牛肉風味小串”“羊肉風味小串”等預包裝食品,主要配料均為鴨肉,未含有牛肉或羊肉成分。當事人以鴨肉制品冒充牛肉、羊肉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規定。梧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令涉案的6家餐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沒款共計1.33萬元。
 
  本案件為專項系列案,存在較強的普遍性和代表性,被檢20家餐飲單位除去10家連鎖餐飲單位未使用鴨肉制品制售成“牛肉”、“羊肉”小串外,其余10家非連鎖餐飲單位存在該違法行為的占比超過50%,堪稱行業“潛規則”,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打擊該違法行為,可以給全區乃至全國相關行業發出安全警示。
 
  二、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梧州市某保健品店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6月,在開展市場監管領域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中,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梧州市某保健品店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以當事人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公安機關。
 
  2022年5月,梧州市市場監管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收到群眾舉報,其聲稱在某網絡平臺購買了標示名稱為“九味腎草”的產品,食用后出現臉紅、反胃等身體反應,懷疑是假冒偽劣產品。
 
  經確認網店的實體店鋪地址并現場調查,梧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發現該店銷售共計7種1081盒假冒保健食品,包裝標簽及說明書均涉及治療功能,執法人員對上述7個產品實施扣押并立案調查,經對上述扣押的7種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結果均添加西藥成分,部分產品非法添加西藥多達5種。當事人銷售的假冒保健食品經檢驗均非法添加有西藥成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認定為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達到立案追訴標準。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當事人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公安機關。
 
  梧州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與老年群體日常消費密切相關的“食品”“保健品”領域,積極回應老年群體迫切愿望,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嚴厲查處生產經營環節違法違規行為,堅持以真抓實干作風辦好民生實事,守住老年人的養老錢。



日期:2022-11-09
 
地區: 廣西 梧州市
標簽: 消費者 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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