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應急管理局、財政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雄安新區安全監管局、改發局:
為了加強全省救災物資儲備能力建設,規范我省救災物資儲備、采購、調撥、回收等程序,全面提升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水平,切實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依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政府令〔2017〕第4號)《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冀政辦字〔2017〕14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部門職責分工,修訂了《河北省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應急管理廳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0年4月30日
河北省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救災儲備物資的收儲管理和調撥使用,提高全省自然災害應急救助能力,有效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民發〔2014〕221號)《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政府令〔2017〕第4號)《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冀政辦字〔2017〕1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救災儲備物資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安排資金由同級救災物資儲備部門采購,或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調撥,本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存儲管理,專項用于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和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的各類物資。
第三條 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指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救災物資儲備管理的部門;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指各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所屬救災物資儲備庫(點)。
第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提出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意見,組織編制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各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負責收儲、輪換和管理有關應急救災儲備物資,按程序及時做好調出、運送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資金保障機制,落實本級救災物資采購預算。
第五條 各級救災物資要遵循定點儲備、專門管理、無償使用的原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災人員收取費用。
第二章 救災儲備物資采購
第六條 一般情況下,救災儲備物資采購由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需求提出計劃,各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根據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制定的采購計劃,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具體實施。
重特大自然災害發生后,需補充救災物資儲備時,由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應急采購計劃,同級救災物資儲備部門履行政府采購相關手續。
第七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商名錄,簽訂緊急供貨協議,形成救災物資社會應急供應網絡,保障緊急情況下救災物資需求;堅持實物儲備和協議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對保質期短、不宜儲存的食品、飲用水等類物資,建立政府與企業間的協議儲備機制;通過多種儲備方式,逐步構建政府實物儲備、企業生產能力儲備和商業協議代儲相結合的多元化救災物資儲備體系。
第八條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部門應委托具備資質的質量技術檢測機構,按規定技術標準對新采購的救災物資進行檢驗,按照物資入庫驗收制度對物資的種類、包裝、數量等進行驗收,并于驗收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驗收入庫情況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三章 救災物資儲備管理
第九條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儲備設施建設和管理參照《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標準》(建標121-2009)執行。庫房要避光、通風良好,要有防火、防盜、防潮、防水、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十條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建立健全儲備物資管理制度,設立儲備物資管理臺賬、存儲卡,做到帳卡相符,卡物相符,入庫、保管、出庫手續完備、憑證齊全。救災物資儲備要實行封閉式管理,專庫存儲,專人負責;儲備物資出庫應實行先進先出、出舊存新、出零存整的原則。
第十一條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對救災物資要分類存放、碼放整齊、留有通道;嚴禁接觸酸、堿、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儲存物資要有標簽,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編號、數量、質量、生產日期、入庫時間等;對庫存物資,做到實物、標簽、帳目相符,要定期搬倒、通風和晾曬。
第十二條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要建立定期盤庫制度。非人為因素嚴重破損或儲存年限到期的救災物資,經專家評估或技術機構檢測后,確認達到報廢標準或無使用價值的,儲備單位應向儲備管理部門提交報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物資品種、數量、儲存時間、報廢原因和具體處理意見。由儲備管理部門按照本級國有資產報廢有關規定進行報廢處理,并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對經批準報廢的物資,由應急管理部門制定物資更新計劃,由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向財政部門提出預算申請,財政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定,在下一年度向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統籌安排購置經費,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盡快完成救災儲備物資更新工作。
救災物資儲備單位對報廢物資可利用部分應充分利用。對無法利用的,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公開處置。報廢救災物資殘值,按有關規定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救災物資儲備部門對儲存時間較長的儲備物資,可與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溝通協商,結合災情研究制定儲備物資輪換計劃,減少救災物資報廢損失。
第十三條 建立救災物資儲備信息報告制度。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縣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要將本級截至上年末、本年度6月底的救災物資儲備情況通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1月10日和7月10日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將本級救災物資儲備情況上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1月12日和7月12日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收集、統計本轄區市縣兩級救災物資儲備情況后上報省應急管理部門。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分別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將本系統救災物資儲備情況(含救災物資品種、數量情況)通報省應急管理廳。
各級救災儲備物資庫存品種數量發生變化,救災物資儲備部門應在3日內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四章 救災物資調撥和運輸管理
第十四條 救災儲備物資調撥流程:
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為應急管理部門的,一般情況下,由應急管理部門確定本級救災物資調撥方案,以公函形式書面通知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抄送同級財政部門),由其負責根據要求時限將救災物資運抵受災地區;遇有緊急情況時,可采取書面通知或先調撥出庫后補辦手續的方式,由應急管理部門救災物資主管科(處、室)通過電話形式將救災物資調撥方案通知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救災物資儲備單位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啟動調運程序,按規定時限將救災物資運抵受災地區,并在應急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補辦調運手續。
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為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的,一般情況下,應急管理部門擬定的救災物資調撥方案,以公函形式書面通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抄送同級財政部門),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按照調撥方案,通知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根據應急管理部門要求時限將救災物資運抵受災地區;遇有緊急情況時,可采取先調撥出庫后補辦手續的方式,由應急管理部門救災物資主管處(科、室)通過電話形式將救災物資調撥方案通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主管處(科、室),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啟動調運程序,按規定時限將救災物資運抵受災地區,并在應急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補辦調運手續。
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按照調撥方案在12小時內將救災物資運抵受災地區,市縣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按本地規定時限將救災物資運抵受災地區。
省內突發重特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可按程序對下級救災物資儲備部門的救災儲備物資進行緊急調撥,待災害或事件應急期過后,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給予相應的物資補償。
第十五條 災害發生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首先調撥使用本級儲備的救災物資。本級救災物資不能滿足救助需求的,可向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申請救災物資支持。申請內容包括:自然災害發生時間、地點、種類、緊急轉移安置人口數量、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數量;需要救災物資的種類、數量;本級救災儲備物資總量,已動用本級救災物資數量;申請上級救災物資的種類和數量等。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受災地區的申請,結合災情綜合評估實際需求,確定物資調撥方案,并向本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發出物資調撥通知。
第十六條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要與運輸物流單位簽訂救災物資運輸協議,保證雙方全天候通訊暢通,保障應急情況下人力、運力需求。
第十七條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要建立快速運輸機制。接到物資調撥任務后,應及時組織、調配運輸車輛和裝運人員,按照調撥通知要求的物資種類、數量及時辦理出庫手續,并運達指定地點。必要時,要派專人押運物資至災區。接收單位清點驗收后,填寫物資儲備單位提供的物資接收回執。
第十八條 救災物資運輸任務完成后,救災物資儲備單位要在30日內與運輸單位結清運輸費用。
第十九條 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的調撥通知要求,對上級調撥的救災物資進行清點和驗收,若發現品種、數量或質量等問題,要及時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反饋,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及時協調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對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第五章 救災儲備物資使用和回收管理
第二十條 救災儲備物資專項用于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挪用,應堅持按需發放和重點使用原則,不得平均分配。
第二十一條 救災儲備物資下撥發放時,應帳目清楚,手續完備。物資發放情況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接受媒體和廣大群眾監督。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救災物資使用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教育使用者珍惜愛護救災物資,不得出售、出租、轉借、損壞和隨意丟棄救災物資。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對救災物資的發放、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救災儲備物資使用結束后,對于未動用的物資和可回收重復使用的帳篷、折疊床等物資,由當地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回收,登記造冊后移交當地救災物資儲備部門,物資儲備單位維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入庫儲存。省級物資入庫回收完成后,受災地區救災物資儲備部門要及時將使用、回收、損壞、報廢情況以及回收儲備單位,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分別逐級上報至省應急管理廳和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必要時省應急管理廳可統籌調撥使用。
第六章 救災物資儲備單位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每年要組織不少于2次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物資裝運和防火等應急演練,定期檢修防火、防盜、防雷、防潮、防水、防鼠設備,確保倉庫安全措施到位。
第二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和救災物資儲備單位要建立聯絡員制度,保證全天候通訊暢通。
第二十五條 救災物資儲備單位要建立日常值班制度,汛期或遇有重大自然災害發生時,實行領導帶班、雙人雙崗值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及其救災物資儲備單位,要加強對救災儲備物資的管理,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或應急管理部門同意,不得調出或動用救災儲備物資。對貪污、挪用救災物資或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原因造成救災物資重大損毀和丟失,由所在單位追回或索賠,并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日期:2022-08-15
為了加強全省救災物資儲備能力建設,規范我省救災物資儲備、采購、調撥、回收等程序,全面提升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水平,切實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依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政府令〔2017〕第4號)《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冀政辦字〔2017〕14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部門職責分工,修訂了《河北省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應急管理廳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0年4月30日
河北省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救災儲備物資的收儲管理和調撥使用,提高全省自然災害應急救助能力,有效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民發〔2014〕221號)《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政府令〔2017〕第4號)《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冀政辦字〔2017〕1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救災儲備物資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安排資金由同級救災物資儲備部門采購,或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調撥,本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存儲管理,專項用于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和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的各類物資。
第三條 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指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救災物資儲備管理的部門;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指各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所屬救災物資儲備庫(點)。
第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提出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意見,組織編制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各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負責收儲、輪換和管理有關應急救災儲備物資,按程序及時做好調出、運送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資金保障機制,落實本級救災物資采購預算。
第五條 各級救災物資要遵循定點儲備、專門管理、無償使用的原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災人員收取費用。
第二章 救災儲備物資采購
第六條 一般情況下,救災儲備物資采購由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需求提出計劃,各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根據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制定的采購計劃,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具體實施。
重特大自然災害發生后,需補充救災物資儲備時,由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應急采購計劃,同級救災物資儲備部門履行政府采購相關手續。
第七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商名錄,簽訂緊急供貨協議,形成救災物資社會應急供應網絡,保障緊急情況下救災物資需求;堅持實物儲備和協議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對保質期短、不宜儲存的食品、飲用水等類物資,建立政府與企業間的協議儲備機制;通過多種儲備方式,逐步構建政府實物儲備、企業生產能力儲備和商業協議代儲相結合的多元化救災物資儲備體系。
第八條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部門應委托具備資質的質量技術檢測機構,按規定技術標準對新采購的救災物資進行檢驗,按照物資入庫驗收制度對物資的種類、包裝、數量等進行驗收,并于驗收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驗收入庫情況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三章 救災物資儲備管理
第九條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儲備設施建設和管理參照《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標準》(建標121-2009)執行。庫房要避光、通風良好,要有防火、防盜、防潮、防水、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十條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建立健全儲備物資管理制度,設立儲備物資管理臺賬、存儲卡,做到帳卡相符,卡物相符,入庫、保管、出庫手續完備、憑證齊全。救災物資儲備要實行封閉式管理,專庫存儲,專人負責;儲備物資出庫應實行先進先出、出舊存新、出零存整的原則。
第十一條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對救災物資要分類存放、碼放整齊、留有通道;嚴禁接觸酸、堿、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儲存物資要有標簽,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編號、數量、質量、生產日期、入庫時間等;對庫存物資,做到實物、標簽、帳目相符,要定期搬倒、通風和晾曬。
第十二條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要建立定期盤庫制度。非人為因素嚴重破損或儲存年限到期的救災物資,經專家評估或技術機構檢測后,確認達到報廢標準或無使用價值的,儲備單位應向儲備管理部門提交報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物資品種、數量、儲存時間、報廢原因和具體處理意見。由儲備管理部門按照本級國有資產報廢有關規定進行報廢處理,并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對經批準報廢的物資,由應急管理部門制定物資更新計劃,由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向財政部門提出預算申請,財政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定,在下一年度向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統籌安排購置經費,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盡快完成救災儲備物資更新工作。
救災物資儲備單位對報廢物資可利用部分應充分利用。對無法利用的,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公開處置。報廢救災物資殘值,按有關規定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救災物資儲備部門對儲存時間較長的儲備物資,可與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溝通協商,結合災情研究制定儲備物資輪換計劃,減少救災物資報廢損失。
第十三條 建立救災物資儲備信息報告制度。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縣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要將本級截至上年末、本年度6月底的救災物資儲備情況通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1月10日和7月10日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將本級救災物資儲備情況上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1月12日和7月12日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收集、統計本轄區市縣兩級救災物資儲備情況后上報省應急管理部門。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分別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將本系統救災物資儲備情況(含救災物資品種、數量情況)通報省應急管理廳。
各級救災儲備物資庫存品種數量發生變化,救災物資儲備部門應在3日內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四章 救災物資調撥和運輸管理
第十四條 救災儲備物資調撥流程:
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為應急管理部門的,一般情況下,由應急管理部門確定本級救災物資調撥方案,以公函形式書面通知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抄送同級財政部門),由其負責根據要求時限將救災物資運抵受災地區;遇有緊急情況時,可采取書面通知或先調撥出庫后補辦手續的方式,由應急管理部門救災物資主管科(處、室)通過電話形式將救災物資調撥方案通知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救災物資儲備單位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啟動調運程序,按規定時限將救災物資運抵受災地區,并在應急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補辦調運手續。
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為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的,一般情況下,應急管理部門擬定的救災物資調撥方案,以公函形式書面通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抄送同級財政部門),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按照調撥方案,通知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根據應急管理部門要求時限將救災物資運抵受災地區;遇有緊急情況時,可采取先調撥出庫后補辦手續的方式,由應急管理部門救災物資主管處(科、室)通過電話形式將救災物資調撥方案通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主管處(科、室),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啟動調運程序,按規定時限將救災物資運抵受災地區,并在應急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補辦調運手續。
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按照調撥方案在12小時內將救災物資運抵受災地區,市縣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按本地規定時限將救災物資運抵受災地區。
省內突發重特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可按程序對下級救災物資儲備部門的救災儲備物資進行緊急調撥,待災害或事件應急期過后,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給予相應的物資補償。
第十五條 災害發生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首先調撥使用本級儲備的救災物資。本級救災物資不能滿足救助需求的,可向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申請救災物資支持。申請內容包括:自然災害發生時間、地點、種類、緊急轉移安置人口數量、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數量;需要救災物資的種類、數量;本級救災儲備物資總量,已動用本級救災物資數量;申請上級救災物資的種類和數量等。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受災地區的申請,結合災情綜合評估實際需求,確定物資調撥方案,并向本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發出物資調撥通知。
第十六條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要與運輸物流單位簽訂救災物資運輸協議,保證雙方全天候通訊暢通,保障應急情況下人力、運力需求。
第十七條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單位要建立快速運輸機制。接到物資調撥任務后,應及時組織、調配運輸車輛和裝運人員,按照調撥通知要求的物資種類、數量及時辦理出庫手續,并運達指定地點。必要時,要派專人押運物資至災區。接收單位清點驗收后,填寫物資儲備單位提供的物資接收回執。
第十八條 救災物資運輸任務完成后,救災物資儲備單位要在30日內與運輸單位結清運輸費用。
第十九條 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的調撥通知要求,對上級調撥的救災物資進行清點和驗收,若發現品種、數量或質量等問題,要及時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反饋,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及時協調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對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第五章 救災儲備物資使用和回收管理
第二十條 救災儲備物資專項用于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挪用,應堅持按需發放和重點使用原則,不得平均分配。
第二十一條 救災儲備物資下撥發放時,應帳目清楚,手續完備。物資發放情況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接受媒體和廣大群眾監督。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救災物資使用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教育使用者珍惜愛護救災物資,不得出售、出租、轉借、損壞和隨意丟棄救災物資。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對救災物資的發放、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救災儲備物資使用結束后,對于未動用的物資和可回收重復使用的帳篷、折疊床等物資,由當地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回收,登記造冊后移交當地救災物資儲備部門,物資儲備單位維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入庫儲存。省級物資入庫回收完成后,受災地區救災物資儲備部門要及時將使用、回收、損壞、報廢情況以及回收儲備單位,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分別逐級上報至省應急管理廳和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必要時省應急管理廳可統籌調撥使用。
第六章 救災物資儲備單位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救災物資儲備單位每年要組織不少于2次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物資裝運和防火等應急演練,定期檢修防火、防盜、防雷、防潮、防水、防鼠設備,確保倉庫安全措施到位。
第二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和救災物資儲備單位要建立聯絡員制度,保證全天候通訊暢通。
第二十五條 救災物資儲備單位要建立日常值班制度,汛期或遇有重大自然災害發生時,實行領導帶班、雙人雙崗值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及其救災物資儲備單位,要加強對救災儲備物資的管理,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或應急管理部門同意,不得調出或動用救災儲備物資。對貪污、挪用救災物資或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原因造成救災物資重大損毀和丟失,由所在單位追回或索賠,并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日期: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