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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務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公開征求《關于激勵餐飲業和零售業企業營業收入上規模財政措施的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22-07-19 海南省商務廳967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相關規定,規范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推動我省餐飲業和零售業高質量發展,海南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起草了《關于激勵餐飲業和零售業企業營業收入上規模財政措施的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相關規定,規范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推動我省餐飲業和零售業高質量發展,海南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起草了《關于激勵餐飲業和零售業企業營業收入上規模財政措施的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獻計獻策,多提寶貴意見。意見反饋日期截止2022年7月28日,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反饋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修改意見寄送: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國興大道海南省商務廳消費處270室,郵編:570100,信封上注明“激勵餐飲業和零售業企業營業收入上規模財政措施征求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將修改意見發至:hnswt9@hainan.gov.cn。
 
  3.通過傳真將修改意見發至:0898-65338762。
 
  聯系人:張玉,聯系電話:0898-65360792。海南省商務廳
 
  2022年7月18日
 
  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財政廳
 
  關于激勵餐飲業和零售業企業營業收入上規模財政措施的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相關規定,規范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推動我省餐飲業和零售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海南省餐飲業和零售業發展激勵資金是指省本級財政設立的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當中,專項用于支持餐飲業和零售業發展的財政資金(以下簡稱資金)。
 
  第三條 省商務廳負責項目管理,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匯總,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及績效目標,具體組織績效管理和績效運行監控,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加強對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管理,審核省商務廳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下達資金。
 
  第二章 支持范圍、標準與方式
 
  第四條 資金使用范圍。資金主要用于培育壯大餐飲業、零售業企業,激勵企業營業收入上規模。
 
  第五條 支持標準。對從2021年起(含2021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實質性運營的餐飲業和零售業企業,分別對應給予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營業收入以企業向稅務部門申報數據為準,實質性運營指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財務、資產均在我省。
 
  第六條 支持方式。資金以事后獎補方式支持。
 
  第三章申報、審核與撥付
 
  第七條 申報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海南省內辦理注冊登記,已納入統計部門“四上”調查的在庫企業,行業類別屬于餐飲業或零售業,并實質性運營;
 
  (二)財務管理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誠信守法經營、未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未被列入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政府采購不良行為記錄”和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企業。
 
  (四)依法在海南省內申報納稅,無欠交稅款或其它違反稅收規定行為。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根據省商務廳年度工作通知要求提交相關申報材料。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如下:
 
  (一)激勵餐飲業和零售業企業營業收入上規模資金申報表(表格樣式見附件);
 
  (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申報單位對資金申請表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四)財務管理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相關證明文件;
 
  (五)上年度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稅務部門出具的無欠稅證明。
 
  (六)誠信守法經營、未納入嚴重失信主體證明材料;
 
  (七)企業在我省實質性運營證明材料;
 
  (八)其他證明材料。
 
  資金申報需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系統上操作,實現網上申報、網上受理、在線公示。
 
  第九條 省商務廳受理申報材料后,組織核查評審(可聘請第三方機構參與),就營業收入是否達標、是否實質性運營等有關情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提出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省財政廳根據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審核情況下達資金,省商務廳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 資金的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等按《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瓊財建〔2021〕961號)執行。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應保證出具的材料真實有效。項目單位違反規定騙取、使用財政資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第十二條 獲得餐飲業和零售業激勵資金支持的單位收到資金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或行業發展情況發生變化時,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將根據實際情況對細則適時修訂。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與《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一致。
 
  海南省商務廳 海南省財政廳
 
  年月日



日期:2022-07-19
 
地區: 海南
行業: 商超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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