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日,臺灣地區(qū)"衛(wèi)生福利部"發(fā)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501號公告,訂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原產地標示規(guī)定",并自即日生效。
規(guī)定如下:
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該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食品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國為原產地(國)。
日期:2013-10-09
2013年10月2日,臺灣地區(qū)"衛(wèi)生福利部"發(fā)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501號公告,訂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原產地標示規(guī)定",并自即日生效。
規(guī)定如下:
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該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食品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國為原產地(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