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適應構建新發展格局和推動高質量發展新要求,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反壟斷審查制度,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jyzjz@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執法二司(郵政編碼: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7月27日。
附件: 1.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doc
2.關于《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6月27日
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明確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并;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三條 ?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8億元人民幣;
(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4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8億元人民幣。
第四條 經營者集中未達到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一)其中一個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1000億元人民幣;
(二)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合并其他方或第二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規定的其他經營者市值(或估值)不低于8億元人民幣,并且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占其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比例超過三分之一。
第五條 經營者集中未達到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
第六條 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日期:2022-06-27
一、通過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jyzjz@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執法二司(郵政編碼: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7月27日。
附件: 1.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doc
2.關于《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6月27日
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明確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并;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三條 ?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8億元人民幣;
(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4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8億元人民幣。
第四條 經營者集中未達到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一)其中一個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1000億元人民幣;
(二)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合并其他方或第二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規定的其他經營者市值(或估值)不低于8億元人民幣,并且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占其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比例超過三分之一。
第五條 經營者集中未達到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
第六條 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日期:202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