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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訂3-乙基嘧啶、二甲嘧菌胺等農殘限量

   2013-08-13 廈門WTO工作站563
核心提示:2013年8月6日,日本厚生勞動省醫藥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監視安全課發布食安輸發0806第2號:對食品衛生法施行規則(1948年厚生省令第

    2013年8月6日,日本厚生勞動省醫藥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監視安全課發布食安輸發0806第2號:對食品衛生法施行規則(1948年厚生省令第23號,以下簡稱"省令")和食品、添加劑等規格標準(1959年厚生省告示第370號,以下簡稱"告示")進行補充修訂。具體如下:

    1. 省令有關:根據食品衛生法(1947年法律第233號,以下簡稱"法")第10條規定,省令附表1中增加3-乙基嘧啶(3-Ethylpyridine)和二甲嘧菌胺(Pyrimethanil)。

    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 告示有關:

    (1)根據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設定了農藥三唑苯胺除草劑(Ipfencarbazone)、噻唑菌胺(Ethaboxam)、伐蟲脒鹽酸鹽(Formetanate hydrochloride)、硅氟唑(Simeconazolezole)、雙苯氟脲(Novaluron)、二甲嘧菌胺(Pyrimethanil)、氟啶蟲酰胺(Flonicamid)和苯噻菌胺(Benthiavalicarb-isopropyl)的殘留限量標準值。

    (2)根據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設定了1中3-乙基嘧啶和嘧霉胺的成分規格和使用標準,修改其試藥、試液等要求。

    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但伐蟲脒鹽酸鹽和二甲嘧菌胺自2014年2月6日起實施。

    更多詳情參見:http://www.forth.go.jp/keneki/kanku/syokuhin/tsuuchi/2013/8/6_1.pdf




日期:201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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